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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通報10起典型環境違法案例

  • 發佈時間:2015-11-28 08:32:54  來源:天津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 張鳴岐)今年以來,本市以新《環保法》為利器,持續加大環境執法監管檢查力度,始終保持對環境違法行為高壓態勢,嚴管重罰各類環境違法行為,對典型環境違法案例進行通報,有力地震懾了違法排污企業。昨天,本市又通報了10起典型環境違法案例。

  1 天津春發生物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惡臭污染物超標排放案

  2015年8月21日,東麗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對天津春發生物科技集團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經監測,發現該單位排放惡臭污染物超過了《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的排放限值。9月10日,東麗區環保局對該單位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同時,依據《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超標排放污染物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10月23日,東麗區環保局對該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款13萬元。

  2倍耐力(天津)橡塑有限公司

  違反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案

  2015年10月20日,寶坻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對位於寶坻區潮陽街工業園區的倍耐力(天津)橡塑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橡膠製品製造項目未建設配套的環保設施,主體工程擅自投入生産。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規定。11月2日,寶坻區環保局對該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單位立即停止生産,並處罰款10萬元。

  3天津永亮橡塑製品有限公司

  違反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案

  2015年10月20日,寶坻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對位於潮陽街工業園區內的天津永亮橡塑製品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橡膠鞋底生産項目未建設配套的環保設施,主體工程擅自投入生産。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主體工程投入生産或者使用的,應責令停止生産或使用,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11月2日,寶坻區環保局對該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單位停止生産,並處罰款10萬元。

  4天津市三勳精密機電製品有限公司

  未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案

  2015年9月14日,津南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對天津市三勳精密機電製品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2015年度未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未按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的規定,10月25日,津南區環保局對該單位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10萬元。

  5津南區合利信烤漆廠

  利用滲坑排放含重金屬廢水案

  2015年7月30日,津南區環保局會同津南區雙橋河鎮派出所對位於津南區雙橋河鎮小營盤村合利信烤漆廠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廠利用滲坑外排生産廢水。經監測,廢水中重金屬鋅含量為259mg/L,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中規定的排放限值,超標50.8倍。該單位的行為違反了“兩高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三項“禁止非法排放重金屬等污染物超過國家標準3倍以上”的規定。7月31日,津南區環保局依法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津南分局進行處理。

  6天津裕津頁巖製品有限公司

  建設項目“未驗先投”案

  2015年10月9日,薊縣環保局執法人員對天津裕津頁巖製品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建設項目配套環保設施未經驗收擅自投入生産。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建設項目配套的環保設施經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産”的規定。10月26日,薊縣環保局對該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單位停止生産,並處罰款5萬元。

  7天津市少彬金昊建築材料有限公司

  建設項目“未驗先投”案

  2015年10月9日,薊縣環保局執法人員對天津市少彬金昊建築材料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建設項目的配套環保設施未經驗收擅自投入生産。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未經驗收擅自投入生産或使用的,應責令停止生産或使用,並處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10月26日,薊縣環保局對該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單位立即停止生産,並處罰款5萬元。

  8靜海區振興鍍鋅管有限公司

  爐前煤煤質超標案

  2015年7月29日,靜海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對轄區內的振興鍍鋅管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經監測,發現該單位1號鍋爐傳送帶上正在使用的爐前煤全硫量為0.86%,超過《工業和民用煤品質》(DB12/106-2013)規定的標準。依據《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使用不符合標準的燃煤,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10月27日,靜海區環保局對該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單位立即停止使用劣質煤改用低硫優質煤,並處罰款1萬元。

  9天津市港虹地毯有限公司

  廢水超標排放案

  2015年9月18日,武清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對天津市港虹地毯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的染沙廢水經處理後排入場外南側水溝。經監測,該廢水中COD排放濃度為66.1mg/L,超過了《天津市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12/356-2008)規定的排放限值。9月25日,武清區環保局對該單位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應處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10月21日,武清區環保局對該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款3785元(應繳廢水排污費5倍)。

  10西青區宏祥發金屬表面處理廠

  廢水超標排放案

  2015年9月10日,西青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對位於西青區的宏祥發金屬表面處理廠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生産廢水的污染物濃度超過了《天津市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12/356-2008)規定的排放限值。9月28日,西青區環保局對該單位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單位立即停止違法排污的行為。10月16日,西青區環保局對該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罰款65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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