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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必須可卸載 讓手機軟體“不流氓”

  • 發佈時間:2015-11-26 14:36:00  來源:中國婦女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工信部起草了《移動智慧終端應用軟體(App)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並公開徵求意見,明確提出除基本功能軟體外的手機軟體外,必須可卸載。(《新快報》11月24日)

  在手機平臺上預裝一些應用程式,廠商是要向應用推廣方收取費用的,所以手機廠商很難放棄。結果有的應用推廣方靠軟體吸流量和吸費獲利,某些流氓軟體更是無所不用其極。手機廠商則靠收推廣費獲利,且隨著競爭的加劇,收費標準水漲船高。很明顯,預置應用軟體成了一種商業工具,佔記憶體、跑流量、吸費、盜資訊……據悉,95.32%手機有預置應用,88 .91%的預置應用刪不掉,98%受訪者認為不合理。

  預置軟體太多而刪不掉,流量在“跑冒滴漏”中往往會導致“天量”。流量不清零之後,有的用戶感覺到流量越用越快,“流量哪兒去了”的問題,難有解答。但無論是營運方讓流量跑得更快,還是預裝的軟體中,有的已成為“流量陷阱”。出於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預裝手機軟體可卸載,至少是一項基本權利,也是可以任由把控的消費自由。然而,長期以來的法律標準和行業指導的缺乏,使得消費者維權存在很大的難度,也讓預置軟體“不能刪除”的霸王條款長期存在。

  根據民法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定,消費者就手機廠商預置手機軟體、進行捆綁式強制消費等行為,可以提起維權訴訟,不過這需要一個明確的行業標準,或者説強制性規範。2013年4月頒布的《關於加強移動智慧終端進網管理的通知》明確規定,手機廠商預裝軟體必須通過工信部審核,並不得單方面安裝未經用戶同意的,會擅自收集、修改用戶資訊,以及給用戶造成流量消耗、費用損失、資訊洩露等不良後果的軟體。不過這個規定存在一個缺陷,就是明確了預置軟體必須經過審查,卻沒有規定預裝軟體用戶有權刪除,並附帶“不得強制”的相應條款。

  不以規矩,不成方圓。作為消費者權益保護前置條件,基本功能外App必須可卸載必須得到明確。若非如此,消費者在維權之時,就可能會陷入舉證不力的困境。其實,當App必須可卸載的原則得到明確,軟體“流氓化”的違規性被界定後,那麼消費者維權的基礎性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了。在這種情況下,“軟體預裝問題應靠市場解決”的理想化狀態,才能最終得到實現。

  雖然手機預裝軟體的多與少,與消費權的保護之間,並沒有絕對的關聯。不過,若不能有自由選擇的權利,比如最基本的知情權、決定權,那麼就是對基本權利的漠視與踐踏,也無以讓消費者發揮“用腳投票”的反向力。

  基於此,消除手機預裝軟體上的霸王條款,讓選擇權得到尊重與實現,才能讓每個市場主體平等博弈和自由選擇,手機預裝軟體亦不會成為“權利的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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