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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發力促金融市場健康發展

  • 發佈時間:2015-11-26 01:35:02  來源:大眾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 本報記者 王 爽

  本報通訊員 劉 震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1號),在明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指導思想和工作要求、規範金融機構行為、完善監督管理機制、建立健全保障機制等方面,作出了制度性安排。記者近日就此採訪了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黨委書記、行長金鵬輝。

  “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凸顯了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重要性,這項工作成為世界各國維護金融穩定的共識。在此國際背景下,我國也逐步探索完善金融消費者保護體系,2011年以來,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成立了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局、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局、投資者保護局、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局等四個金融消費者(投資者)保護部門,並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開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形成了分業監管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內雙峰’模式。”金鵬輝説。

  談及該《意見》的出臺背景,金鵬輝介紹:“目前,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呈現出良好發展態勢,但仍面臨很多困難與挑戰,比如: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尚不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過於原則化,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督管理的法律授權不完備;金融機構對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利的重視程度還不夠高,金融消費過程中不時出現侵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況;金融消費爭議解決機制有待完善;部分金融消費者信用意識和金融知識缺乏,金融消費者教育未真正上升到國家教育戰略高度;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資源不足,大多存在人員緊張及經費不足等問題。這種形勢下,國務院辦公廳發佈《意見》,對進一步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提出明確要求,可以有效化解當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面臨的主要矛盾和問題,同時也為金融監管部門履職提供了重要依據,指明瞭下一步重點工作方向。”

  記者了解到,近年來,人行濟南分行把完善金融消費爭議解決機製作為重要工作職責,以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協會為載體,試點開展了金融消費糾紛非訴第三方調解機制建設工作。目前,協會已組織調解了近400件金融消費糾紛。“我們將指導推動協會在豐富調解方式、增強調解效力方面,進一步加強與司法行政部門、人民法院、仲裁等的工作聯繫和對接,切實為金融消費者提供方便、可得、快捷、高效的糾紛解決渠道。”金鵬輝表示。

  此外,2014年人行濟南分行還在山東省內推動成立了業務範圍全面覆蓋各個市、縣的公益性第三方調解組織——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協會,為公眾提供金融業務諮詢、糾紛處理服務,並在全省開通了全國統一的金融消費者諮詢投訴12363電話,建立健全了金融消費者諮詢投訴處理體系,暢通了消費者諮詢投訴渠道;每年組織開展“3·15金融消費者權益日”和9月份“金融知識普及月”集中宣傳活動,同時指導轄內分支機構、金融機構等宣傳主體不斷深化普及宣傳長效機制建設,幫助社會公眾提高金融素養和自我保護能力;針對金融機構消費者保護監督管理方面建立了相關制度規範,開展了個人金融資訊保護、銀行卡消費者保護專項檢查,以及面向部分法人銀行機構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評估工作,督促各機構不斷完善制度、機制,規範經營行為,提高金融服務水準和履行消費者保護義務的自覺性。

  針對《意見》,山東大學發展研究院副院長、博士生導師魏建表示,從目前理論前沿和各國實踐來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改革正向六個方面發展:一是逐步完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框架;二是加強行為監管,督促金融機構履行保護消費者基本權利的法律義務和責任;三是依法賦予監管部門更多的執法權力和監管手段;四是積極開展糾紛解決機制多元化建設;五是更加重視金融消費者教育的基礎性作用。六是強化政府部門間的協調以及國際經驗交流與合作。

  “目前我國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分業監管模式僅是權宜之計,建立統一有效的監管框架是必然的發展趨勢。從國際實踐來看,很多國家陸續修改或出臺了一系列新的法案,建立了審慎監管與行為監管並重的雙峰模式,同時強化中央銀行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金融消費權益保護作為行為監管的重要內容,也應建立覆蓋銀行、證券和保險業的綜合監管體系。在目前的監管格局下,人民銀行應承擔起牽頭責任,完善‘一行三會’監管協調框架,發揮工作合力,有效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魏建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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