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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車禍身亡可獲侵權工傷雙賠償

  • 發佈時間:2015-11-20 07:33:20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編者按

  職工在下班途中因車禍身亡後,獲得了交通損害全額賠償。當受害者家屬要求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兩項工傷待遇時,人社局以其已經獲得侵權賠償為由予以拒絕。那麼,工亡職工獲得侵權賠償後,還能獲得工傷待遇嗎?

  楊學友

  【案情】

  35歲的劉旭係遼西某市一家道路工程公司職工。2014年6月22日晚18時許,劉旭在下班途中經過一段鄉村公路時,與佟某駕駛的中型貨車相撞,造成劉旭當場死亡。後經警方認定,佟某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劉旭無責任。

  事後,經所在的某公路工程處申報,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于2014年9月13日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確認劉旭所受的傷害為工傷。鋻於此,人社局于2015年1月起向劉旭的供養親屬即其父親劉某、女兒劉某某發放供養親屬定期撫恤金每月各780元。期間,劉旭的家屬通過訴訟,也依法獲得肇事方及保險公司的全額賠付。可當劉旭的妻子找到人社局要求給付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兩項工傷保險待遇時,人社局的工作人員卻答覆説,按照該市《工傷保險實施細則》規定,已經獲得侵權賠償的,不能重復兼得工傷賠償。

  協商不成,劉旭的妻子、女兒及父親三人以法定繼承人的身份,以人社局為被告,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撤銷人社局不予向劉旭近親屬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答覆,並依標準向三原告支付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法庭審理認為,職工劉旭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導致死亡已由被告人社局認定為工傷(工亡),劉旭的近親屬即本案原告依法應享有工傷保險待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原告在獲得了第三方的民事賠償後可以兼得工傷保險待遇,被告應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給予職工劉旭的近親屬即本案原告工傷保險待遇,對於已經發放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應予以扣除。因此,對於被告關於劉旭工亡待遇不予支付的答覆,依法應予撤銷。遂判決撤銷被告不予向劉旭的近親屬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答覆,並依標準向三原告支付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説法】

  因第三者侵權引發的工傷賠償,受害職工在獲得侵權賠償後,應否再享受工傷待遇,在法學界一直存在爭議。為此,最高人民法院為正確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根據《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法律規定,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第八條三款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該規定表明:由於第三人侵權原因造成工傷,受傷職工可以按照侵權責任法向侵權人請求民事侵權賠償,也可以按社會保險法請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須除了工傷醫療費用外。換言之,除了“醫療費用”,受害人可以兼得。可見,我國法律對因第三人侵權的工傷賠償方面,並沒有否定“雙重賠償”,而是採取了“部分兼得”的限制性賠償模式,即除“醫療費用”之外,工傷職工的其他民事賠償和工傷待遇可全部兼得。

  至於該市《工傷保險實施細則》關於“侵權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不得重復享受”之規定,依據“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適用原則,作為某市內部規定,因與法律法規相悖,因此應當認定為無效。

  (作者係遼寧省錦州市人民檢察院高級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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