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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工傷保險新規出臺

  • 發佈時間:2015-09-15 07:33:14  來源:石家莊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張 緣

  建築業是外來務工人員集中、工傷風險高的行業。然而由於從業人員流動性大,參保率低,往往在發生工傷後無法落實工傷保險待遇。不過今後,建築業外來務工人員不管有沒有固定用人單位,都可參加工傷保險了。

  日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四部委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按照要求,我市有關部門明確,不能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築業職工,特別是外來務工人員,應按建設項目參保。

  可按建設項目方式參保

  《意見》明確,建築施工企業中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在註冊地參加工傷保險。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建築項目使用的建築業職工、特別是外來務工人員,應按建設項目參加所在地的工傷保險。

  《意見》還明確了工傷保險優先原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可在各項社會保險中優先參加工傷保險。按項目參保,應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工傷保險相關業務。

  已經開工再建的項目,尚未參加建築業外來務工人員工傷保險的,應在一個月內由工程建設單位按照剩餘工程量合理確定剩餘合同價款和剩餘工期,核算工傷保險費並支付給總承包單位,由總承包單位到經辦機構及時補辦工傷保險手續。

  為了保障執行,參加工傷保險還與辦理施工許可“掛鉤”。按照規定,對未提交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證明的建設項目,各地住建部門將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工傷保險費單獨列支

  針對目前工傷保險繳費資金來源缺乏保障的問題,為防止建設施工單位壓價競爭、損害職工利益,《意見》明確規定,建設單位在工程概算中要將工傷保險費用單獨列支,作為不可競爭費用,不參與競標,並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在項目開工前一次性代繳,確保工傷保險繳費資金來源。

  同時規定,按用人單位參保的建築施工企業,應以工資總額為基數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保的,可以按照項目工程總造價的一定比例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其中,已經實行按項目參保的地區,暫按本地區原繳費辦法執行。未實行按項目參保的地區,暫按項目工程總造價(合同價款)的1.0%。核算繳費基數。

  規範簡化工傷認定

  《意見》還要求,建築施工企業用工人員在遭受工傷事故或職業病傷害後,應在24小時之內向參保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報告,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及時出現場調查。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按項目參保發生工傷事故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施工人員,其勞動關係的確認可以參照工資支付憑證、工作證、考勤記錄等證據確認事實勞動關係。規定應由用人單位負勞動關係舉證責任而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強化了用人單位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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