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擬規定大學生參加創業可折算成學分
- 發佈時間:2015-11-18 16:55:00 來源:人民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人民網11月18日報道,教育部日前在官網公佈了《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修訂情況,並向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及部屬高校徵求意見。記者注意到,與原規定相比,新規明確提出參加創業可折算成學分,新增四種情況大學生不得轉學,學校給予學生處分除開除學籍以外,應設置一定期限,到期予以解除。
據了解,原規定是2005年9月1日起頒發施行的,已經實施逾十年。
參加創業可折算成學分
新規對大學生自主創業、社會實踐等進行了支援。新增“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勤工助學、創新實驗等活動以及自主創業、發表論文、獲得專利等可折算為學分,計入學習成績,具體辦法由學校制定。學校應當鼓勵、支援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可以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設置創新創業學分。”
新增“創新實踐、休學創業或退役後複學的學生,經個人申請學校批准可以轉入相關專業學習。"
成績低於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錄取成績的不得轉學
新規對高校學生轉學進行了更明確規定。新增“考生成績低於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通過定向就業、藝術類、體育類、高水準藝術團、高水準運動隊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未通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或未使用高考成績錄取入學的(含保送生、單獨考試招生、政法幹警、第二學士學位、專升本、五年一貫制、三二分段制等)”“跨學科門類的”等情形不得轉學。
新規還對“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進行了單列。
除開除外,學生處分到期予以解除
新規對學生權益進行了充分保護。要求學校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應當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事實清楚、程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
規定新增“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學校給予學生處分應設置一定期限,到期予以解除。”
新規明確提出,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告知學生作出處分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或者其代理人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新規還對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書的內容進行了詳細要求。包括學生的姓名、性別、年齡、所在院係、年級等基本資訊;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學校規章制度的事實和證據;處分的種類和依據;處分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訴的途徑和期限;學校名稱和處分日期。
新增“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進行復查,對於處分事實不清、定性存在爭議的案件,以及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案件,可以採取聽證的方式。”
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
新規重視高校學生的誠信教育。首次明確提出學校應當開展學生誠信教育、建立學生誠信記錄。記錄學生學業誠信、學術誠信等誠信記錄,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對失信學生可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等處分。誠信記錄時效由學校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