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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停暖,誰説了算?

  • 發佈時間:2015-11-17 10:29:15  來源:內蒙古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李永桃彭婕

  近日,呼和浩特市濱河灣小區6樓一居民向本報反映,今年9月1日,他向呼和浩特城發供熱金橋熱網分公司第二運營所提交了不同意5樓鄰居辦理停暖的申請。據這位居民反映,去年冬季,因為樓下鄰居辦理停暖致使他家的室內溫度一度只有十五、六度,嚴重影響了冬季正常採暖。

  按理説,房子閒置不住人,辦理停暖本無可厚非。可是,一旦你家停了暖,影響了四鄰正常採暖,這事兒就不是那麼順理成章了。那麼,辦理停暖,誰説了算?辦理停暖,還要履行哪些相關手續?就此話題,記者展開了調查。

  辦理停暖必須四鄰簽字

  11月16日上午,呼和浩特城發供熱金橋熱網分公司第二運營所收費負責人崔玉琦告訴記者,辦理臨時停供需提供以下手續:房本或購房合同複印件、上一年度採暖費發票複印件、房主本人或代辦人身份證複印件、四鄰簽字(或由物業出具無人居住證明)、停供申請書和停供保證書。其中保證書還附有以下內容:因停供方停暖造成四鄰不熱或其他設施跑、冒、滴、漏等,停供方必須無條件恢復供熱;因停供方自行關閉鎖閥或是斷開入戶供、回水供熱管道時操作錯誤而導致其他用戶不能正常用熱的,停供方必須及時恢復其他用戶的正常用熱。

  就四鄰簽字問題,崔玉琦表示,居民在申請辦理停暖時必須提供四鄰簽字。但有些居民為了辦理停暖,也會通過物業或其他渠道獲取四鄰資訊。對此,收費站也無法一一核實。因此,一旦有居民停暖造成四鄰不熱的,四鄰可以向收費站提交不同意停暖申請。因為《內蒙古自治區城鎮供熱條例》(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36條明確規定,影響相鄰熱用戶正常用熱的不得停止用熱。

  新建建築第一個採暖期不得辦停

  呼和浩特市名都楓景二期1號樓居民程蓮青日前向記者反映,由於房子長期空置,她連續3年申請辦理停暖手續,但均未如願。

  對此,呼和浩特城發三合村分公司總經理張學文解釋説:“名都楓景是新建小區,其開發商與供熱企業簽訂過臨時協議,規定在試運作期內,由開發商主導二次管網維修、改造、代收代繳採暖費等。今年該小區近200戶居民要求停暖,如果批准,停了暖的用戶二次管網問題不顯現,必將影響事後整改工作。開發商對二次管網的質保期是5年,他們的設計者、施工隊伍走了,今後不熱的問題將無法解決。”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城鎮供熱條例》(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36條規定:“熱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停止用熱:在新建建築交付使用後第一個採暖期內……”張學文對此也很無奈:“一般小區在交付使用後第一年要試運作暖氣管道。而名都楓景二期已經試行了第3個採暖季了,小區二次管網不平衡問題仍未得以解決。”

  每年8月15日到9月15日辦理停供

  今年10月23日,呼和浩特邊防家園小區一住戶辦理停供時遭拒。

  原來,根據相關規定,熱用戶要在8月15日至9月15日供暖季開始之前,到供熱單位辦理暫停供熱手續,繳納熱能損耗補償費,逾期不予辦理。呼和浩特公用事業管理局供熱辦有關負責人對此指出,因為停供會切斷供暖管網,如果等到供熱公司對市民家中的供暖設施進行試水時再報停,由於管網內已經有熱水在迴圈,將影響整個迴圈系統試水,給供暖系統造成影響。

  那麼,熱用戶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辦理停供?呼和浩特公用事業管理局供熱辦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根據2008年2月1日起實施的《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用戶,在供熱前一個月可以申請停熱,供熱單位應當為其辦理停熱手續:(一)實行分戶控制,並且達到室外控制要求的;(二)用戶同意由供熱單位拆除、鎖閉室內供熱設施,不影響鄰里供熱的。停熱的用戶應當向供熱單位交納30%的基礎熱費。辦理永久停熱手續的用戶,不交納基礎熱費;如需再次用熱的,應當補交歷年所欠基礎熱費(基礎熱費是指保證熱網正常運作的成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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