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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粗暴抓捕致女子患精神疾病 被判賠4萬餘元

  • 發佈時間:2015-11-17 06:23:00  來源:中國廣播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先是被列為網上追逃人員,然後被渦陽縣警方抓捕,很快案件撤銷被釋放,經過這一切後,亳州女子王某某就變得和往常大不相同,她去多家醫院診治,被診斷為應急精神障礙。日前,安徽省高院公佈了這起案件詳情,法院審理認定,渦陽警方在對王某某實施抓捕的過程中粗暴執法,對王某某的身體造成傷害,在造成王某某應激精神障礙損害後果過程中原因力比例為80%。省高院認為,渦陽縣公安局應當向王某某賠禮道歉,並判令渦陽縣公安局賠償王某某精神損害賠償等各項損失共計4萬餘元。

  [事件]56歲女子突遭警方抓捕

  王某某出生於1953年,家住渦陽縣。

  經審理查明,2009年7月26日,渦陽縣公安局花溝派出所發現本轄區村民王某某是淮北市相山區公安分局網上追逃人員。於是,當地派出所組織人員進行抓捕。在強行將王某某帶回派出所,又依法詢問後,警方將王某某送進渦陽縣看守所。 但是,事情隨後出現逆轉。次日,淮北市相山區公安分局將王某某帶到淮北。經過辨認後,作出撤銷案件決定,釋放了王某某。 2009年9月30日,王某某與淮北市相山區公安分局達成協定:淮北市相山區公安分局一次性補償王某某5000元,王某某不再向其提出其他要求。

  [就醫]被確診患應急精神障礙

  恢復人身自由後,王某某感到身體不適,去了淮北市中醫院就診檢查。返回渦陽後,她的情況仍不見好轉。 2009年8月4日至16日,王某某又在渦陽縣中醫院治療,支付醫療費4004.32元。當年8月16日,渦陽縣中醫院建議王某某轉院。

  同年8月17日至10月15日,王某某兩次在阜陽市精神病醫院(阜陽市第三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計59天,被確診為“應急精神障礙”,共支付醫療費9107元。 2009年8月5日,阜陽公平司法鑒定所作出阜公平司(2009)臨鑒字第482號鑒定意見,認定王某某因鈍性外力作用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屬於輕微傷。 2011年11月3日,經鑒定認為,王某某因外傷後應激障礙。 據了解,應急性精神障礙,是表現為精神活動功能性障礙的一組心理疾病,又被稱為“反應性精神病”。

  [審理]警方粗暴執法與患病有關

  王某某認為,自己的病情與警方的抓捕行動有密切關聯,故而申請國家賠償。

  省高院賠償委員會審查認為,渦陽縣公安局花溝派出所的工作人員在對王某某實施抓捕的過程中採取粗暴執法手段,對王某某的身體造成傷害,在亳州市公安局、省公安廳在給王某某的信訪答覆意見書中,均確認這一情況。 王某某主張渦陽縣公安局的粗暴執法造成其應激精神障礙,提交了阜陽市第三人民醫院的診斷證明書和住院病歷。渦陽縣公安局對此予以否認,但沒有舉證證明,法院據此認定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判決]警方應賠償4萬餘元

  結合案件情況,省高院酌定渦陽縣公安局的粗暴執法行為在造成王某某應激精神障礙損害後果過程中,原因力比例為80%。根據《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渦陽縣公安局應當向王某某賠禮道歉,並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據此,判令決定渦陽縣公安局支付王某某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 此外,省高院還判令渦陽縣公安局支付王某某生命健康賠償金33302.65元;同時,駁回王某某關於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鑒定費的國家賠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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