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豐臺公安分局原副局長受賄獲刑
- 發佈時間:2015-11-14 16:50:00 來源:中國廣播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法制晚報訊(記者 洪雪)利用職務之便,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原副局長隰某在對一家公司進行檢查時給予關照,先後三次收取了13萬元好處費。法晚記者上午獲悉,昨天二中院作出終審判決,以犯受賄罪,判處隰某有期徒刑1年半。
據悉,行賄者也已經被判刑。
事件
檢查時“開綠燈”
原副局長受賄13萬
54歲的隰某是本市人,大學本科文化,原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副局長,因涉嫌犯受賄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羈押,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隰某在擔任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副局長期間,于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給北京峽谷某有限公司實際經營人倪某(另案處理)的公司檢查時給予關照,先後三次非法收受倪某現金共計13萬元。
紀檢部門發現隰某收受財物的線索後,于2014年7月21日電話通知隰某接受調查,隰某于2014年7月24日如實供述了其收受倪某財物的事實。2014年9月29日,大興檢察院將隰某羈押。
案發後,隰某退繳違法所得13萬元,現已扣押在案。
判決
因犯受賄罪 終審獲刑1年半
法院認為,隰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且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鋻於隰某有自首情節,且案發後退繳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減輕處罰。
據此,大興法院一審以犯受賄罪,判處隰某有期徒刑5年。在案扣押的違法所得13萬元,予以沒收。
一審判決後,隰某不服,提起上訴。
隰某稱,他沒有為倪某謀利,一審判決量刑過重。其辯護人認為,隰某犯罪情節較輕,恰逢刑法修正案九公佈施行,按照從舊兼從輕原則應對隰某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二中院審理後認為,對於隰某所提其沒有為倪某謀利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經查,隰某在明知倪某與其具體請托事項,即希望對倪某經營的電玩城放鬆監管,而收受倪某給予的財物,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該事實有倪某等證人及隰某本人的供述證明,足以認定,因此該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採納。
一審法院的判決、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式合法,惟二審期間新的刑法修正案施行,致量刑標準發生變化,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昨日,二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大興法院判決第一項,即隰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改判為有期徒刑1年半,維持大興法院刑事判決第二項,即在案扣押隰某違法所得13萬元,予以沒收。
據悉,行賄隰某的北京峽谷某有限公司被以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13萬元。該公司實際經營人倪某因犯單位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