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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交易員侵佔2億揮金如土 購6套房4輛豪車

  • 發佈時間:2015-11-12 08:40:20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畢曉娟

  某國際信託公司債券交易員張某,借公司債券交易平臺,先後通過162筆現券買賣(交易雙方以約定的價格在當日或次日轉讓債券所有權的交易行為),將本應歸屬於公司的2.07億余元,轉到自己實際控制的公司。

  張某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2年。昨天記者獲悉,經西城檢方抗訴,二審法院改判張某有期徒刑13年。

  據了解,張某“有錢”後揮金如土,除了花費近5000萬元購買6套房産外,還購買了包括路虎、保時捷在內的4輛豪車。此外,還給前女友400萬元分手費。

  □判決

  檢方抗訴後改判13年

  昨天,西城區檢察院披露,2014年1月27日,檢方以涉嫌職務侵佔罪對張某提起公訴。

  檢方指控,張某利用其從事債券交易的職務便利,將本應歸屬於其就職的國際信託公司的2.07億余元的債券利潤非法佔為己有,涉嫌構成職務侵佔罪。

  一審法院于2015年2月9日做出判決,認定起訴書指控的全部162筆犯罪事實,但是將指控的犯罪數額減少30%,判處張某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部分個人財産。

  西城區檢察院認為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涉案贓物處理不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量刑,侵犯了被害單位的財産權利。2015年2月16日,檢方對一審判決提出抗訴。

  今年10月13日,市二中院作出終審判決,將檢方指控的2.07億余元的犯罪數額予以認定,改判張某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部分個人財産。

  □披露

  6套房4輛車出手闊綽

  據檢方介紹,張某1974年出生於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拜泉縣,家中還有幾個兄弟姐妹,經濟條件不太好。

  張某大學畢業後,先後在幾家民營企業工作。2000年,張某開始從事證券相關業務。2009年3月,張某通過應聘到某國際信託公司工作,並憑藉多年的工作經驗,先後擔任了固定收益部、資産管理部總經理助理,主要工作職責是進行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債券交易。

  張某在獲得非法利益後很高調。他先後在北京、哈爾濱購置了6套房産,花費共計近5000萬元;此外還購買包括路虎、保時捷在內的4輛豪車,共計花費500余萬元;成立傳媒公司花費1000萬元;為本人及母親購買保險花費1200萬元;給前女友分手費400余萬元;借給朋友500萬。

  得知張某涉嫌犯罪後,在農村生活的哥哥徹底寒心。據悉,張某的哥哥一直不知道弟弟的生活如此奢靡。多年前,張某曾向哥哥借過幾萬塊錢,一直以缺錢為由沒有歸還。

  □案情

  冒同學名開公司作案

  2008年年底,哈爾濱一家商務諮詢公司成立,註冊資金100萬元,法定代表人是劉陽。但劉陽自始至終也不知道其名下有一家可進行債券買賣的公司,只是記得曾將身份證借給既是老鄉又是同學的張某。

  據悉,張某用劉陽的身份證註冊公司,在交易指令單據上代簽劉陽的名字,還開設了銀行賬戶,用於提取贓款。到案後,張某已記不清這家商務諮詢公司的註冊地址。這家公司實際只有一名業務員在北京的租住地辦公。張某以每月300元的管理費,委託一家會計記賬公司進行做賬、報表。

  商務諮詢公司成立不久後,張某就以該公司的名義與一家可以代理公司、企業進行債券買賣的農村商業銀行簽訂了《代理貨幣市場業務主協議》及《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取得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丙類戶資格。

  據辦案檢察官佟曉琳介紹,銀行間債券市場結算成員分為甲、乙、丙三類,甲類為商業銀行,乙類為信用社、基金、保險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丙類為非金融機構法人。甲、乙類戶可以直接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結算,丙類戶只能通過甲類戶代理結算和交易。

  成立公司的事,張某沒有對親朋提及。因為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的行業規則及其所在的國際信託公司的規定,債券交易員不能私自設立丙類賬戶,更不能委託甲類賬戶與其所任職的公司進行交易。

  低買高賣賺取中間差

  2009年3月,張某應聘到國際信託公司固定收益部工作,任總經理助理,具體負責債券交易。

  在入職的第二個月,張某憑著近十年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經驗,經過深入思考和判斷,開始將本屬於公司的利潤輸送到自己控制的丙類戶內。

  閉環交易是張某獲得非法利益最多的方式。運作時,張某安排公司以相對低的價格購入一隻債券或者將通過代持價格已經上漲的債券,在明知可以賣到較高價格的情況下,不直接投入市場獲取較高利潤,而是直接或間接將債券賣給自己控制的丙類戶,再安排公司作為後手以高價從張某的丙類戶買回後,再投放市場或者繼續通過代持養券。

  例如,公司先以100.5727元的凈價將某債券賣給丙類戶的代理行農村商業銀行;代理行再以100.6858元的凈價賣給丙類戶,中間多的0.1131元差價是代理行的手續費;第三步是丙類戶再賣給自己的代理行,這時價格就出現了比較大的變化,要比第二步多出2.0367元的價格,這就是輸送到丙類戶的利潤;第四步代理行再以102.8356元的價格賣給張某聯繫好的第三方交易機構,比上一環節多了0.1131元差價,這也是代理行的手續費;最後一步就是國際信託公司從代理行以102.8376元的價格收回。

  在整個閉環交易過程中,國際信託公司是交易平臺,代理行農村商業銀行是商務諮詢公司從事交易的資質平臺,丙類戶商務諮詢公司是張某獲取利益的資金出口。所有“盈利”都由張某通過網上操作,先經由丙類戶在其代理行開設的賬戶轉至該公司的另一銀行賬戶,再轉至張某控制的另一公司的銀行賬戶,由該賬戶轉至張某控制的親友的個人賬戶後,進行提現、存現。

  曾出1億元彌補虧損

  2011年3月,農村商業銀行停止為張某的丙類戶辦理債券結算代理業務。為繼續掙錢,張某違反公司禁止開展代持交易的規定,通過加蓋偽造的公司公章,委託自己女友就職的證券公司為自己所在的國際信託公司代持債券以繼續養券。

  佟曉琳檢察官表示,所謂“代持”,是指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不轉移債券所有權,而請其他機構代為持有債券,代持期滿再以事先約定的價格購回債券。

  張某沒有想到,代持到期後,部分債券市場價格低於約定的回購價格。為保證國際信託公司不致違約,也為了防止自己罪行敗露,張某拿出幾千萬用於“補充資金調整”。此外,張某還委託某證券公司為自己的丙類戶代持債券,代持到期後部分虧損部分盈利。據悉,張某將犯罪所得贓款中的1億余元用於彌補虧損。

  就這樣,從券種選擇、詢價、聯繫過券機構和交易對手,到交易時間、價格、交易類型、結算方式、內部審批及在債券交易系統生成成交單等均由張某根據自己的專業經驗和業內資源獨自判斷、設計後進行操作,雖有波折,但張某依舊安然地做著“致富夢”。

  2012年12月15日上午6點,張某在首都機場欲出境飛往香港,被邊防檢查總站民警抓獲,北京市公安局經偵總隊隨後將張某押解歸案。

  >>名詞解釋

  信託公司,在中國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根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設立的主要經營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信託公司以信任委託為基礎、以貨幣資金和實物財産的經營管理為形式,融資和融物相結合的多邊信用行為。信託業務主要包括委託和代理兩個方面的內容。前者是指財産的所有者為自己或其指定人的利益,將其財産委託給他人,要求按照一定的目的,代為妥善的管理和有利的經營;後者是指一方授權另一方,代為辦理的一定經濟事項。 (記者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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