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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金融機構不得違背消費者意願搭售産品和服務

  • 發佈時間:2015-11-13 11:39: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11月13日電據中國政府網站消息,國務院辦公廳今日發佈《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意見》提出規範金融機構行為,保障金融消費者財産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等八項權力。《意見》提出,金融機構得強買強賣,不得違背金融消費者意願搭售産品和服務,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不得採用引人誤解的手段誘使金融消費者購買其他産品。

  一是健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金融機構應當將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納入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建設和經營發展戰略中統籌規劃,落實人員配備和經費預算,完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機制。

  二是建立金融消費者適當性制度。金融機構應當對金融産品和服務的風險及專業複雜程度進行評估並實施分級動態管理,完善金融消費者風險偏好、風險認知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評制度,將合適的金融産品和服務提供給適當的金融消費者。

  三是保障金融消費者財産安全權。金融機構應當依法保障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産品和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的財産安全。金融機構應當審慎經營,採取嚴格的內控措施和科學的技術監控手段,嚴格區分機構自身資産與客戶資産,不得挪用、佔用客戶資金。

  四是保障金融消費者知情權。金融機構應當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及時、真實、準確、全面地向金融消費者披露可能影響其決策的資訊,充分提示風險,不得發佈誇大産品收益、掩飾産品風險等欺詐資訊,不得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

  五是保障金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金融機構應當在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允許範圍內,充分尊重金融消費者意願,由消費者自主選擇、自行決定是否購買金融産品或接受金融服務,不得強買強賣,不得違背金融消費者意願搭售産品和服務,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不得採用引人誤解的手段誘使金融消費者購買其他産品。

  六是保障金融消費者公平交易權。金融機構不得設置違反公平原則的交易條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費者責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費者合法權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費者尋求法律救濟途徑,不得減輕、免除本機構損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七是保障金融消費者依法求償權。金融機構應當切實履行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主體責任,在機構內部建立多層級投訴處理機制,完善投訴處理程式,建立投訴辦理情況查詢系統,提高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品質和效率,接受社會監督。

  八是保障金融消費者受教育權。金融機構應當進一步強化金融消費者教育,積極組織或參與金融知識普及活動,開展廣泛、持續的日常性金融消費者教育,幫助金融消費者提高對金融産品和服務的認知能力及自我保護能力,提升金融消費者金融素養和誠實守信意識。

  九是保障金融消費者受尊重權。金融機構應當尊重金融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不得因金融消費者性別、年齡、種族、民族或國籍等不同進行歧視性差別對待。

  十是保障金融消費者資訊安全權。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第三方合作機構的管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嚴格防控金融消費者資訊洩露風險,保障金融消費者資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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