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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聚會酒後騎車殞命 8同學成被告補償5萬

  • 發佈時間:2015-11-11 09:55:00  來源:廣州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21歲的女高中生陳某在同學聚會上喝醉酒,之後她不顧勸阻,堅持要騎摩托車送同學回家,不料,返程途中遇車禍身亡。事後,陳某父母將一起參加聚會的其他8名同學告上法院要求賠償55萬元。近日,本案在廣州市南沙區法院調解下,陳某父母最終接受8名被告補償方案,獲得近5萬元經濟補償。

  醉酒後不顧勸阻駕車身亡

  2015年6月一天傍晚,陳某和幾名高中同學相聚在同學馮某家燒烤慶祝。其間,大多數同學都喝了不少酒。中途,馮某、麥某因喝醉而進內室休息,另外也有兩個同學中途退場回家。

  淩晨聚會結束時,陳某喝酒後不顧他人勸阻,將已醉酒休息一段時間的麥某扶上自己的摩托車而送其回家。不料,在送麥某回家後返回馮某家的路途中,陳某直接撞到路邊花壇並當場死亡。交警認定,陳某係醉酒導致發生交通事故。事後,陳某父母向法院起訴,要求其他8名同學對陳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約55萬元。

  陳某父母認為,其他8名同學一同與陳某喝酒,對陳某醉酒駕車有阻止義務和照顧義務,因此應當對陳某醉酒駕車死亡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對此,8名被告均不同意陳某父母的要求,辯稱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和屍檢報告,陳某的死亡是交通事故導致,且當日聚會在場的人都對陳某駕車提出了勸阻。

  後經主審法官主持調解,陳某父母最終接受了8名被告的補償方案,8名被告給予近5萬元的經濟補償,本案得以調解結案。

  法官:同席飲酒者負有注意義務

  經辦法官解釋,同席醉酒導致他人人身損害,這屬於因不作為的方式實施的侵害他人人身權利的行為。簡言之,同席飲酒的每個人都負有照顧本人及同席人、確保同席飲酒人不因飲酒致人身損害的義務。

  該法官指出,“同席醉酒”直接引發人身損害,在全國已早有判例。根據判例,醉酒者忽視和放任自身安全而負主要責任,其他人員則負有未盡注意義務的次要責任。“同席醉酒”屬過錯責任的範疇,當然應符合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即違法行為、損害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過錯四要件缺一不可。(記者章程 通訊員夏江麗、廖活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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