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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出臺新規:企業破産可上網拍賣不動産

  • 發佈時間:2015-11-10 22:32:28  來源:國際商報  作者:張和平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溫州中級法院近日出臺新規:企業破産財産應優先適用司法網上拍賣,包括機動車、不動産等,而且處置次數不受限。

  11月5日,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佈《關於通過網路司法拍賣平臺處置企業破産財産的會議紀要》。

  溫州中院是全國首批破産案件審理方式改革試點法院,破産審判工作一直走在全國前列。2013年至今年9月22日,溫州兩級法院共受理破産案件501件,審結347件,化解不良資産65.7531億元,盤活資産總數22.2229億元。《紀要》共24條,對網拍的破産財産範圍、管理人的職責、債權人會議的作用、對流拍或拍賣成功後的相關程式與工作等均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與一般涉訟財産由法院作為處置主體不同,破産財産的處置主體是管理人,是管理人借助網路司法拍賣平臺對破産財産進行處置,因此管理人對拍賣結果承擔相應責任。

  債權人會議在整個網拍過程中起決定性作用,包括就企業破産財産是否通過網路司法拍賣平臺進行處置、是否對破産財産進行評估、起拍價金額、保留價金額以及與傳統拍賣程式之間的轉換等事項,都交由債權人會議決議決定,這就意味著債權人會議決議不同意的話,任何情形下均不能通過網路司法拍賣平臺處置破産財産。《紀要》還劃定了可適用網路司法拍賣平臺進行處置的情形,具體包括機動車、産權明晰的不動産以及適宜通過網路司法拍賣平臺進行處置的其他財産。尤其是機動車的處置,明確規定了要利用網拍平臺零佣金優勢,優先考慮網路司法拍賣平臺。

  此外,與以往法院依職權處置執行標的,網路司法拍賣的次數是有限制的不同(動産二次、不動産三次),在破産財産的處置過程中,通過網路司法拍賣平臺進行處置的次數是不受限制的,也是由債權人會議自行決定。《紀要》規定了拍賣成交後因買受人違約未付價款的情形下,買受人應對拍賣公告費用、重新拍賣的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造成的差價等合理損失予以承擔,管理人可以通過從其預交的保證金中予以扣除的方式來實現。如果拍賣流拍,是否再次啟動拍賣程式,將根據債權人會議決議情況而定。

  溫州中級法院破産審判庭庭長方飛潮介紹,在破産案件審理過程中,對企業的破産財産進行處置是其中的重要內容,而目前破産財産通常是由管理人自行選擇拍賣行進行處置。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破産財産的處置成本,也難以避免傳統拍賣存在的種種弊端。

  有關人士認為,溫州市中院網路拍賣新規的出臺,確立了溫州兩級法院在審理破産案件中企業破産財産處置應優先適用司法網拍的原則,此舉大大提高了破産財産處置效率,節約了成本,從而最大限度地維護債權人權益。(張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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