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農 為農 靠農
- 發佈時間:2015-11-09 05:29:56 來源:浙江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記者 祝梅
自去年8月起,我省在慈溪、瑞安、平湖、上虞、諸暨、義烏、仙居等7個縣(市、區)開展先行試點,初步取得了不同特點的試點經驗。最近,省裏又確定臨安市等20個縣(市、區)為構建“三位一體”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體系第一批推進單位。
在面上推開新一輪“三位一體”改革時,“農合聯”當前所遇到的難點和未來的發展方向,也成為許多人關注的焦點。在對諸暨、義烏、瑞安三地的“三位一體”試點工作進行調研後,浙江大學中國農村發展研究院院長黃祖輝與記者分享了他的見解。
明確“農合聯”定位
在省委、省政府日前下發的《關於深化供銷合作社和農業生産經營管理體制改革構建“三位一體”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體系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提到,“農合聯”是在黨委、政府領導下,以為農服務為宗旨的社會團體,實行農有、農治、農享。
“‘農合聯’在發展過程中,要明確其定位,理順農合聯與政府、社會的關係,作為一個專門為農業生産者服務的非營利性的組織,‘農合聯’本身是沒有利益的。”在黃祖輝看來,既然“農合聯”要做産業融合,就必須理清“農合聯”內部相關主體的利益關係,而以改革推動形成的利益共同體之間,也必須建立相應的共贏機制,這其中,“農合聯”的治理結構尤為重要。
今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轉變農業發展方式的意見》,對大力開展農業産業化經營進行全面部署,提出要把發展多種形式農業適度規模經營與延伸農業産業鏈有機結合起來,推進一二三産業融合發展,促進産業鏈增值收益更多留在産地、留給農民。
“比如企業在‘農合聯’中扮演的角色,也需要一個定位。”他説,鼓勵工商企業(資本)在農業縱向融合中進入適宜的領域,這個“適宜”,應該是農戶家庭或農業合作組織不具優勢的領域,如農産品深加工、現代儲運與物流,品牌打造與統一行銷這些領域。
“農合聯”姓農、為農、靠農。黃祖輝認為,在公司發展過程中可以讓農合聯會員參股,真正與農民建立産權聯繫,實現橫向與縱向主體的合作與融合,將服務與市場效率結合起來。搭建共建共用平臺,讓農民合作社通過入股的形式參與資産經營公司的投資、分紅,這其中,也必須對公司的股份比例進行一定的限制。
提升合作社能力
在《意見》中,規範提升農民合作社被作為構建“農合聯”的一項基礎工作。數據顯示,全省現有農民合作社4萬多家,但平均每個合作社的社員不到30人、資産不到80萬元,不少是為拿政策補貼而建的“空殼社”或“皮包社”,而且合作社內部産權設置不規範、産權紐帶聯結不緊密。
沒有一定數量的規範性農民合作社,“農合聯”就如同“空中樓閣”,而這個“規範”,則以規範産權結構為核心。比如,試點之一的慈溪市以培育市場主體為基礎,深入實施家庭農場提升、農民合作社提質工程,在全省率先探索星級農民合作社創建工作,將星級制度與政府扶持相掛鉤,為構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體系、實現農業發展“第二次飛躍”打下堅實基礎。
黃祖輝認為,要加快推進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等微觀經營主體的橫向合作和縱向合作。“企業對農業的帶動作用是巨大的,但農民自身也必須組織化。”他説,以金華地區為例,在“五水共治”“三改一拆”等工作的推動下,當地生豬養殖已形成規模化農戶合作的格局。縱向産業鏈上的飼料、屠宰、肉製品加工等內容,都可以通過“農合聯”的整合成為農民增收的新空間。
這也意味著,農民自身必須強大起來。“不同區域要從資源特點和區域農業發展的實際出發,按照農業規模經營的適度性原則和多類型路徑,扶持和推進農業規模經營的有效發展,避免因農業規模經營不適度和形式單一化而導致資源利用與經營效率降低。”黃祖輝説,我省有不少合作社過於依附供銷社或政府部門,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合作社的獨立性,影響著專業合作組織與農戶之間聯繫度的疏密,導致合作組織呈現異化現象,這也是深化改革和配套改革的必要性。
探索效率與機制
除了處理好工商資本與農戶之間的關係,在合作社這一組織結構中,也仍存在大戶和小戶的區分。在黃祖輝看來,在發展規模化經營的過程中,要保證利益能夠兼顧公平,必須提高政策效率。
“如同精準扶貧的概念一樣,農業扶持也需要精準化。”黃祖輝説,在中國,農民不一定都是從事農業生産的人群,而是一種身份,扶持農民和扶持農業要區分開來。現行農村土地制度、勞動力轉移、社會保障等問題,都對農業的轉型發展和縱向融合有所制約,必須通過深化改革來進行創新的探索。同時,在政府對農業扶持力度加強的同時,要準確把握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科學內涵、合理邊界和相互關係,加強對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監管和風險防範,提高財政扶持資金的精準度和使用效率,防止組織異化、經營制度扭曲和農民利益受損。
還需留意的是人員身份的過渡問題。根據“農合聯”執行委員會履行自身職能的需要,為保證“農合聯”工作人員的素質,“三位一體”改革的人員優先考慮從其他農業相關部門轉移過去,同時,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原則,保留其原有福利待遇。在調研過程中,黃祖輝也注意到,部分試點地區的體制內工作人員對劃轉到“農合聯”心存疑慮,並非很樂意,有些地方的人員劃撥或分離又過於徹底或簡單,這既不利於“農合聯”今後工作的順利開展,也可能造成原農業職能部門出現職能的“空白”,無力履行相應的政府職能。
作為一個重構中的機構,“農合聯”的各項運作機制仍需要多方探索,溝通機制、評估機制等的建立,將有助於提升農合聯的凝聚力、公信力。各項服務功能的健全和完善,將使“農合聯”真正成為代表農民利益、農民服務的新型社會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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