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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虛假訴訟”就該依法懲處

  • 發佈時間:2015-11-09 00:29:38  來源:寧波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朱澤軍

  為了獲取不當得利,舟山某船務公司與當地一家船舶維修廠串通,向海事法院提起虛假訴訟,涉案金額達400萬元。法院通過調查,揭露了雙方嚴重違法行為,並各處20萬元罰金,涉案當事人被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近日,公安機關對原告方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採取刑事拘留措施(11月7日《寧波日報》)。

  民事訴訟本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平等主體,依照法定程式解決民事糾紛、維護合法權益的一種方式。近年來,有人採用惡意串通、虛構法律關係、捏造案件事實等方式,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提起訴訟,或利用虛假調解文書、仲裁裁決、公證文書向法院申請執行,獲取非法利益,構造虛假訴訟。這類事例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尤為突出。

  虛假訴訟,就是利用司法的權威性、震懾力、判決力、執行力來實現不正當目的,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合法權益,破壞正常的司法秩序和司法公信,是訴訟領域誠信缺失最主要的表現形式。法院作為司法機關,若被心存不軌者利用,訴訟就可能成為其追求非法目的的工具。借助訴訟的手段追求不正當的目的,是所有虛假訴訟的共性,審判實踐中常見的虛假訴訟,正是通過虛構債務關係,借助法院的裁判將財産轉移,使原有的矛盾更加複雜。另外,由於往往需要借助審判人員的庇護才能如願進行,虛假訴訟還會導致司法腐敗。

  正因虛假訴訟危害之大,1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才加大了對虛假訴訟的打擊力度,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嚴厲打擊虛假訴訟,依法懲治訴訟欺詐行為,防範和遏制可能發生的虛假訴訟等訴訟失信行為,是營造誠實守信的訴訟環境、保障法治公正和法律尊嚴的需要,也是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的需要。對那些處心積慮的虛假訴訟,就應舉起法律“大棒”,依法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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