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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順中央地方收入劃分才能弱化“土地財政”

  • 發佈時間:2015-11-06 02:12:15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適度加強中央事權和支出責任。調動各方面積極性,考慮稅種屬性,進一步理順中央和地方收入劃分。

  我國1994年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在當時中央財政極度困難、中央政府宏觀調控能力減弱的大背景下,以較為強硬的財力集中體制,提高中央財政的實力,是符合當時實際情況的。但是,由於在設計財政改革方案和理順體制關係時,沒有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在以後的二十多年時間裏,中央與地方在財權、事權方面發生了很大變化,很多方面已經不太協調。特別是地方,財權和事權已經不太協調,事權偏多、財權偏少。

  如今,中央和地方在財權、事權方面的不協調已經成了最突出的問題。一方面,按照分稅制財政體制,財權不斷地向中央集中,中央所能調控的財力越來越多;另一方面,事權不斷向地方下移,地方承擔的事權越來越多。這對地方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發展産生了不利影響。另外,廣為詬病的“土地財政”,很大程度上也與央地收入分配不合理、地方財政困難有關。同時,這種不合理收入體制也給了地方過度利用和依賴“土地財政”的藉口。最終導致地方政府債務過於沉重,財力透支過於嚴重,為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留下了許多隱患。

  按照目前需要承擔的經濟發展和社會事務,無論是中央財政還是地方財政都比較困難。中央財政的資金結余一定程度上存在假像,因為,中央財政需要辦的事也很多,不大可能有很多結余。主要問題就在於,除了中央和地方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不合理外,中央部門間也出現了不合理的收入分配現象,有些部門掌握了太多的收入資源,實際需要做的事又沒有那麼多。最終形成了中央與地方、部門與部門之間的多重不合理。所以,迫切需要適度加強中央事權和支出責任,充分考慮到目前的實際,考慮到地方財政的困難,繼而對其作出調整。

  可以肯定,只要中央與地方在收入分配方面的關係能夠理順,雙方承擔的事權也能合理界定,那麼,很多困擾地方的矛盾和問題就能得到解決,地方也沒有藉口再大搞“土地財政”。更重要的是,可以更好地約束地方加重企業負擔的內在衝動。

  □譚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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