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號店保健品被訴虛假宣傳 法院查明其商品條碼已登出
- 發佈時間:2015-11-05 15:15:56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消費者王先生在1號店買的雲牌破壁靈芝孢子粉,被法院認定廠家無生産經營許可,宣傳內容誤導消費者,違反食品安全法、廣告法及保健食品管理辦法,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2015年9月13日,江蘇省徐州市賈汪區法院一審判決在1號店開店的綿陽三利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返還王先生貨款780元、支付賠償金7800元。
日前,《法制晚報》記者(微信公號:fzwb_52165216)在1號店發現,雲牌破壁靈芝孢子粉這款商品已經無法購買。
廠家需賠十倍
業內人士建議購買認準藍帽子
維權過程
1號店保健品被訴虛假宣傳
2015年4月11日,王先生在1號店購物網站閒逛時,被三利公司開設的名為“雲牌旗艦店”店舖出售的雲牌破壁靈芝孢子粉吸引。
産品外包裝上註明:(産品具有)保健功能:免疫調節、抑制腫瘤;事宜人群:肝易受傷人群、亞健康人群、中老年人,生産單位綿陽三利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執行標準為GB/T293442012並註明為GMP達標企業、“軍工級”等字樣。
王先生從該店購買了3盒雲牌破壁靈芝孢子粉,花費780元。2015年4月13日,王先生收到保健品。
之後,王先生發現,三利公司未取得食品、保健食品及藥品生産許可證,靈芝孢子粉在外包裝上宣稱是軍工級産品、頂級原産品補品,這些違反廣告法中“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規定。其在外包裝上宣稱是GMP達標企業,但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上查不到認證資訊,涉嫌虛假宣傳。
王先生將三利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該公司返還貨款780元、賠償損失7800元。
三利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辯。
法院查明其商品條碼已登出
法院審理查明,三利公司未取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關於食品、保健品、藥品的相關許可,其生産、銷售的雲牌破壁靈芝孢子粉商品條碼69102013796047,該條碼原使用人為安徽省食品發酵研究所實驗廠,現該商品條碼已登出。
2014年5月9日,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出具國衛辦食品函(2014)390號《關於破壁靈芝孢子粉有關問題復函》,其中明確“靈芝孢子粉缺乏長期食用歷史且已作為藥物食用,作為普通食品原料尚無足夠科學依據”。
2014年9月12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下發《關於依法查處違法生産經營含破壁靈芝孢子粉産品的通知》,明文規定破壁靈芝孢子粉不宜作為普通食品原料。
法院認定無證生産判賠10倍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中,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已明確破壁靈芝孢子粉屬於藥品,不宜作為普通食品和普通食品原料,且保健食品管理辦法規定,“未經衛生部審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義生産經營”。
三利公司在未取得食品、保健品、藥品任何生産經營許可的情況下,在其産品外包裝上註明“保健功能,執行標準:GB/T293442012”並註明為GMP達標企業、“軍工級”等字樣,在其網路店舖商品歸類下歸屬保健滋補類,大肆宣傳其保健功能誤導消費者。該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法、廣告法及保健食品管理辦法,該産品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據此,法院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判決三利公司向王先生返還貨款780元、賠償損失7800元。
消費提醒
網購保健品先看有無仨標誌
隨著電商的發展,很多人開始通過網購方式購買保健品。今年3月《南方日報》的調查顯示,8成受訪者網購過保健品,其中7成買到過假貨。消費者該如何對保健品進行分辨?
北京食藥監部門工作人員張紅(化名)提醒消費者,購買保健品時,先要看是否有“小藍帽”、QS標誌以及藥品批號。“藍帽産品是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准的保健食品標誌,是我國保健食品專用標誌,為天藍色,呈帽形,業界俗稱‘藍帽子’,也叫‘小藍帽’。QS標誌是企業食品生産許可證標誌。”
目前,我國有以下幾種批准文號:衛食健字(×)第×號、衛食健進字(×)第×號、衛進食健字(×)第×號、國食健字G(×)第×號、國食健字J(×)第×號。
消費者購買時,可登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保健食品網站查詢。
張紅説,如果保健品沒有上述三個標誌,消費者切記不可購買。
高價格的保健品不一定好
她還提示消費者,在保健品的外包裝上,應寫有如下內容:“小藍帽”、保健食品名稱和批准文號、凈含量、配料、功效成分、保健功能、適宜人群、食用方法及食用量、貯藏方法、執行標準、生産日期和保質期、生産企業名稱、地址和衛生許可證號。
她介紹,現在市面上的保健品的價格根據所選用的材料不同,價格懸殊,即使同種材料的保健品也價格不一。
她提醒説,消費者在購買保健品時,不要一味地追求高價格,也不要迷信保健品廣告。“不要相信廣告裏的絕對性用語,更不能輕信某個消費者食用了保健品後有效的‘證言’。”
她説,保健食品不是藥品,不能用於治療疾病,凡是聲稱能治療疾病的保健食品,都不可輕易相信。
維權建議
賣家網頁宣傳截圖也是證據
消費者買到了“問題保健品”,應如何維權?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曉營律師表示,“消費者首先要保留産品實物以及網購的交易記錄,來證明存在網購買賣關係。”
她説,根據《網路交易管理辦法》規定,賣家及網路商城平臺應當保證交易記錄的真實性,而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將交易記錄完整保存2年以上。
雖然明確規定了賣家一方對於交易證據保留的責任,但是如果産品真的存在缺陷,賣家一方很有可能擅自修改交易記錄,以逃避責任。因此,這就要求消費者自己要先“留一手”。
“物流資訊、送貨資訊也可以作為認定存在買賣關係的證據。”她説,消費者在舉證時,要把涉案物品的快遞單號提供給法院,以此來證明何時、誰、通過哪家快遞公司把何種物品寄給了消費者。
另外,賣家對産品的網頁宣傳也需要截圖作為證據。“實踐中,往往網路賣家為了比其他賣家更吸引瀏覽量,會使用一些極端的廣告語,比如包治百病等,網頁宣傳截圖就是日後告賣家虛假宣傳的證據之一。”她説。
王曉營説,根據剛剛實施不久的《關於推動建立消費環節賠償先付制度和健全消費爭議快速和解機制的指導意見》中規定,消費者在網上購物,電子化購物憑證、消費者與網路平臺的溝通記錄等,也可作為解決經營者與消費者爭議的有效證據。
王曉營告訴《法制晚報》記者(微信公號:fzwb_52165216),作為保健品,消費者可以自行到國家相關部委網站對保健品是否合格進行自查。起訴時,消費者還應把自查的截圖提供給法院。(毛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