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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農民利益推動種業發展

  • 發佈時間:2015-11-05 05:32:12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劉婉婷

  11月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以149票贊成、5票棄權,表決通過了種子法修訂案,新種子法將於2016年1月1日正式實施。會後,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在人民大會堂召開新聞發佈會,就新種子法等問題答記者問。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法案室副主任張福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岳仲明,農業部種子管理局局長張延秋等出席發佈會。

  簡政放權:非主要農作物實施品種登記

  會上,本報記者提出第一個關於種子法的問題。岳仲明表示,新種子法的簡政放權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改革完善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制度。二是將育繁推一體化大企業生産經營許可證的審批權,下放到省一級農業林業主管部門。三是完善省級同一適宜生態區的引種的規定,將原來要經過引種所在的省區市農業、林業部門同意,改成備案。四是取消了種子品質檢驗機構檢驗員的資格許可。這些都對激發市場活力有很大推動作用。

  “其中,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制度最為重要。”岳仲明表示,這個制度修訂了過去種子法品種管理的一個基本制度,縮小了主要農作物品種的審定範圍,取消了農業部及各省對主要農作物的確定權,減少了品種管理的行政許可事項,對不再實行品種審定的農作物絕大多數納入了品種登記管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

  同時,他表示品種登記制度在我們國家缺乏實踐經驗,一開始起步考慮到登記範圍不要過寬、登記門檻也不要過高,程式也不要搞得太複雜,要防止搞變相的審定。要建立起由品種登記申請者對登記品種的真實性負責,主管部門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機制。只對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不作實質性審查,這有利於品種儘快地上市推廣,滿足市場的需要。而主管部門也可以從繁重的行政事務中脫身,重點投入到種子事中、事後監管上,及時發現、解決種業發展的問題。

  根據新修訂的種子法,應當登記的品種如果沒有進行登記,不能發佈廣告、推廣,也不能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銷售。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未按規定登記品種企業的市場行為。“實行品種登記,使政府主要起規範和引導作用,有利於提高登記品種的市場信譽和競爭力,發揮市場的作用。”岳仲明説。

  新品種保護:新增章節規範行業秩序

  “這次種子法修訂新增加了新品種保護一章,可以看出對其的重視程度。”張福貴説,植物新品種保護是維護品種權人合法權益、促進育種創新、提高創新能力的根本保障。目前,新品種保護的法律依據是1997年頒布實施的《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隨著我國種業的快速發展,僅靠條例進行保護已經難以滿足現實的需要,侵權套牌等違法現象日益增多,侵害了植物新品種權人的合法權益,挫傷了植物新品種權人的創新積極性,擾亂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阻礙了種業的健康發展。

  出現這些問題的原因,一是植物新品種保護的立法層級相對較低。在我國的智慧財産權法律體系中,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均有相關的法律進行保護,唯有植物新品種是通過法規來規範。二是植物新品種權保護水準偏低。保護的力度和強度、保護的範圍和內容遠不能適應當前推動現代種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需要。三是鼓勵品種創新不足,企業維權存在週期長、舉證難、成本高、賠償低、效果差,以及侵權現象嚴重等問題。

  為此,在目前植物新品種權立法尚未列入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的情況下,借鑒荷蘭、日本等有關國家在種子立法中的經驗,在種子法修訂草案中新設“新品種保護”一章,草案對植物新品種保護與種業發展密切相關的關鍵性制度進行了規範,對植物新品種的授權條件、授權原則、品種命名、保護範圍及例外、強制許可等作了原則性規定。同時提高了對有關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和額度,加大了處罰力度。這樣規定,節約立法資源,提高立法效率,既有利於銜接行政保護和民事保護手段,又為將來植物新品種保護單獨立法留出了空間。既回應了全國人大代表的關切,更是落實中央關於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保護智慧財産權要求的重要舉措。

  售假劣種:違法成本將增加

  岳仲明表示,針對坑農、害農案件時有發生,給農民造成嚴重損失的情況,必須嚴厲打擊,堅決懲處。種子法這次特別強調對農民利益的保護,完善了執法機制,加大對坑農、害農種子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一是這次修改完善了執法機制,對種子違法行為查處過程中可以採取行政強制措施。通過聯合執法,加強案件的查處力度。

  同時,新種子法為農民解決有關種子品質糾紛提供便利,完善了種子索賠的規定。明確種子使用者因種子品質或種子標簽和使用説明標注的內容不真實遭受損失的,既可以向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種子的生産者和其他經營者要求賠償。依據原來規定,只能先向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賠償。

  在處罰方面,也加大了違法行為的成本。對構成犯罪的,刑法規定要判刑,對判處有期徒刑的這些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規定了行業禁入。“我希望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貫徹新修改的種子法,嚴格執法,因為農民的利益無小事,所以要時刻把農民的利益放在心上,把保護農民利益作為工作的重點,要做實、做細、做好。”岳仲明強調。

  串換種子:僅可在當地範圍內進行

  “對於農民自繁自用種子是否可以出售、串換,在分組審議時爭議很大,很多人提出要刪除這一條。”張延秋説,因為擔心農民自由串換的種子來源不清,品質沒保障,一旦發生問題無法追償。

  也有意見認為,種子特別是常規種子,鄰里之間相互串換,今天我看你田裏的好,明天我從你那裏串換一點來種,是中國農民長期生産的一個習慣,還是符合實際需要的。所以最終討論,決定保留這一條款。

  但是,我們在前提條件中加了一個“當地的農貿市場”,將來在種子管理當中要處理好這個度,把農民自由串換和銷售商品種子分開。要保障鄰里之間,一個村的品種,可以相互串換。也要對鑽法律空子,以串換名義實質進行商品種子銷售的行為進行制止和打擊,種子監管部門將來要做好這兩方面的工作,做到放而不亂。

  轉基因品種:將依法依規加強監管

  張延秋強調,關於轉基因品種管理,農業部一直的態度都是四句話,“積極研究、慎重推廣、依法依規、加強監管”。這次種子法修改也進一步明確了對轉基因品種要跟蹤監管和資訊公開的要求。我們在落實中,也始終對生産經營未經批准轉基因種子的違法行為,進行堅決打擊。對批准的作物種子,通過生産經營許可審批,品種審定、登記,標簽、檔案等要求,建立可追溯制度,依法依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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