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額保單並非增信捷徑
- 發佈時間:2015-11-05 02:11:57 來源:京華時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案情簡介
曾先生去年為自己購買了一張兩全保險(分紅型),躉繳保費600萬元。投保之初,曾先生希望通過購買保險提高自身信貸額度,當獲知無法實現目的後,曾先生計劃退保。查詢保單現金價值發現賬戶內僅有500余萬元,要損失近100萬元,曾先生對此表示無法接受,並向公司發送律師函進行投訴,堅決要求全額退保。保險公司在接到曾先生投訴後進行了詳細的調查核實,認為保險合同在承保過程無瑕疵,銷售過程完全合法、合規,無法滿足客戶全額退保的訴求。
■調解結果
調解委員會組成了合議制調解室及時對本案進行了調解。調解過程中,調解員們在聽取糾紛雙方的陳述後了解到,投保時保險公司通過電話對曾先生進行了新單回訪,投保單、投保提示書、産品説明書、回執等資料齊全,涉及簽字部分均由本人親筆簽署,其本人親筆抄錄38個字的風險提示用語,知曉保單中途退保可能會遭受損失、紅利的不確定性及猶豫期權益。
調解員們在聽取了雙方的陳述後,現場向曾先生講解了其所購買保險的保險責任,並就保險的意義與攻用向曾先生進行了知識普及,告知其在考慮購買保險時,應以獲得保險保障為目的進行投保;同時,向其介紹了保險合同解除的適用情形,投保單上的簽字為本人親筆簽寫,保險合同成立,公司無法滿足其相關要求。介於調解現場的實際情況,調解員們建議公司對既有調解方案適度進行調整,同時勸説曾先生放棄過高的不合理訴求。經過近4個小時的現場溝通説服工作,最終雙方均表示願意接受調解員們的建議,達成了一致意見並簽署了調解協議。
■案件評析
日常生活中,人們抵禦風險的意識與能力逐漸提高,但風險卻無法被預知。保險可以被理解為在風險發生時,讓購買了保險的消費者能夠得到相應的賠償,即匯集千萬人之財力來抵禦個人的不可預風險,其中每個消費者都是參與者,同時也是受益者。隨著現代生活的發展,保險産品在較為單一的保險功能基礎上,衍生出了兼具保險保障功能和投資理財功能的新型人身保險産品,既滿足了保險業産品創新的需要,又滿足了社會經濟發展各類客戶的多樣化需求。
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的承保過程中應當更加關注投保人的投保目的和投保需求,特別是對大額保單的承保更應當審慎關注,以防範各种經營風險的發生。保險消費者在投保時,應當以能夠獲得保險保障和保險收益為目的,其間如果摻雜著太多其他目的,最終也許要承擔許多對自身不利的各類風險。
注:以上案例由北京保險行業協會提供京華時報記者牛穎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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