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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引入境外長期資金參與境內股票等市場

  • 發佈時間:2015-10-31 08:09:32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上海自貿區將率先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探索引入境外機構投資者參與境內新股發行詢價配售;儘快明確在境內證券期貨市場投資的跨境資金流動管理方式

  ■本報記者 閆立良

  10月30日,《證券日報》記者從央行獲悉,《進一步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金融開放創新試點 加快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並由央行正式發佈。該方案提出,在上海自貿試驗區內率先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支援上海證券交易所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國際金融資産交易平臺,有序引入境外長期資金逐步參與境內股票、債券、基金等市場,探索引入境外機構投資者參與境內新股發行詢價配售。

  該方案係為進一步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金融開放創新試點,加快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而制定。方案共六部分四十條。方案由央行、商務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簽發。

  “率先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方案指出,按照統籌規劃、服務實體、風險可控、分步推進原則,在自貿試驗區內進行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的先行先試,逐步提高資本項下各項目可兌換程度。鼓勵和支援銀行、證券、保險類金融機構利用自由貿易賬戶等開展金融創新業務,允許證券、期貨交易所和結算機構圍繞自由貿易賬戶體系,充分利用自由貿易賬戶間的電子資訊流和資金流,研究改革創新舉措。

  方案提出,研究啟動合格境內個人投資者境外投資試點,適時出臺相關實施細則,允許符合條件的個人開展境外實業投資、不動産投資和金融類投資。允許或擴大符合條件的機構和個人在境內外證券期貨市場投資,儘快明確在境內證券期貨市場投資的跨境資金流動管理方式,研究探索通過自由貿易賬戶等支援資本市場開放,適時啟動試點。

  方案允許外資金融機構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合資證券公司,外資持股比例不超過49%,內資股東不要求為證券公司,擴大合資證券公司業務範圍。允許符合條件的外資機構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合資證券投資諮詢公司。

  方案提出,支援在自貿試驗區設立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及子公司、保險資金運用中心。支援保險資産管理機構設立夾層基金、並購基金、不動産基金、養老産業基金、健康産業基金等私募基金。支援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發起、保險公司投資資産證券化産品。依託金融要素市場研究巨災債券試點。在防範風險前提下,研究探索開展金融業綜合經營,探索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集聚和發展銀行、證券、保險等行業的各類功能性金融機構。支援大型金融機構在上海設立業務總部。”方案提出,支援境外中央銀行和國際金融組織在滬設立代表處或分支機構,吸引符合條件的國際知名銀行、證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在滬設立分支機構、功能型機構以及成立合資機構。支援中國保險資訊技術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在上海設立創新型子公司。

  方案支援上海證券交易所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國際金融資産交易平臺,有序引入境外長期資金逐步參與境內股票、債券、基金等市場,探索引入境外機構投資者參與境內新股發行詢價配售。支援上海證券交易所在總結滬港通經驗基礎上,適應境內外投資者需求,完善交易規則和交易機制。

  “支援上海期貨交易所加快國際能源交易中心建設,儘快上市原油期貨。”方案提出,積極推進天然氣、船用燃料油、成品油等期貨産品研究工作。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外機構在自貿試驗區試點設立獨資或者合資的期貨市場服務機構,接受境外交易者委託參與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

  央行研究局局長陸磊表示,中國整個金融開放要以服務實體經濟和促進投融資的便利化為基本目標,而且是建立在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以及風險可控的基本前提之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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