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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虛假宣傳暫停産品銷售

  • 發佈時間:2015-10-30 13:53:00  來源:北京晚報  作者:楊濱  責任編輯:羅伯特

  篡改經批准的內容、發佈虛假廣告的,一律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號;存在虛假廣告的,將對廣告涉及産品採取暫停銷售措施……北京市食藥監局昨天正式發佈《食品藥品廣告審查監督管理辦法(暫行)》,並從即日起開始施行。

  《辦法》規定,取得廣告批准文號的企業,應當按照審查批准的內容發佈廣告;廣告內容需要調整的,應當重新提出書面申請。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改變經批准的廣告內容並予以發佈。

  發現本市企業産品存在虛假宣傳的,採取行政告誡、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必要時可以對廣告涉及産品進行監督抽驗。對未經批准擅自發佈廣告的,責令整改;對涉嫌違法違規生産、銷售的,依法查處;對屢次發佈嚴重虛假廣告的,納入企業信用記錄。

  廣告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全市範圍內對廣告涉及産品採取暫停銷售措施,仍然銷售的,依法處罰:對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做虛假宣傳且情節嚴重的;對推薦給個人自用的醫療器械做虛假宣傳的;對處方藥在大眾傳播媒介做虛假宣傳的。

  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廣告批准文號的,撤銷其廣告批准文號,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3年內不受理該申請人的廣告審查申請。D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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