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保險從業人員不得銷售非保險金融産品
- 發佈時間:2015-10-30 08:22:57 來源:光明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財新網】(記者丁鋒)近日,保監會對《中國保監會關於嚴格規範非保險金融産品銷售的通知》有關內容進行修改,進一步強調保險從業人員不得銷售非保險金融産品。
保監會稱,近年來,一些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仲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向客戶直接推介銷售包括第三方理財産品在內的非保險金融産品,或者以介紹客戶等方式間接從事相關銷售活動,在滿足客戶多層次金融需求的同時,也暴露出銷售行為不規範、金融風險交叉傳遞等問題,有的甚至已經構成金融詐騙和非法集資。
此次修改主要涉及五個方面:一是進一步明確可銷售産品範圍。新規定要求,“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仲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銷售非保險金融産品,經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審批的非保險金融産品除外”,從而將無需審批和未經審批的非保險金融産品列入禁止銷售的範圍。
二是進一步明確銷售人員資質要求。新規定要求,與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仲介機構簽訂勞動合同、代理合同等的所有從事銷售活動的人員銷售非保險金融産品前,必須符合相應的資質要求。
三是進一步強化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仲介機構的責任。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仲介機構對其從業人員違反規定銷售非保險金融産品的行為,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管理責任。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仲介機構應當切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管理,並加強教育、督查、糾正、懲處,確保其銷售行為依法合規。
四是增加對網際網路渠道銷售非保險金融産品的相關規定。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仲介機構通過網際網路銷售非保險金融産品應當符合相關規定,在借助第三方網路平臺銷售時要實施有效的風險隔離。五是強調了各保監局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的屬地責任。■
附:中國保監會關於修改《中國保監會關於嚴格規範非保險金融産品銷售的通知》的通知
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各保險專業仲介機構:
為了切實防範化解風險,現對《中國保監會關於嚴格規範非保險金融産品銷售的通知》(保監發〔2014〕90號)作出如下修改(修改後全文見附件):
一、將全文中的“保險銷售(經紀)從業人員”替換為“從業人員”。
二、將第一部分“銷售資格和業務規範”第(一)條修改為:
“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仲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銷售非保險金融産品,經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審批的非保險金融産品除外。
“本通知中的從業人員包括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仲介機構中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代理合同等的所有從事銷售活動的人員。”
三、將第一部分“銷售資格和業務規範”第(二)條修改為:
“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仲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銷售符合本通知要求的非保險金融産品前,必須符合相應的資質要求。”
四、將第一部分“銷售資格和業務規範”第(六)條修改為:
“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仲介機構對其從業人員違反本通知要求銷售非保險金融産品的行為,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管理責任。
“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仲介機構應當切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管理,要求其不得從事違反本通知要求的行為,並加強教育、督查、糾正、懲處,確保其銷售行為依法合規。”
五、在第一部分“銷售資格和業務規範”第(六)條與第(七)條之間新增一條:
“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仲介機構通過網際網路銷售非保險金融産品,應當符合本通知要求。
“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仲介機構與第三方網路平臺合作開展業務的,應當與第三方網路平臺上其他産品和服務的銷售行為實行嚴格隔離,並在醒目位置提示消費者注意區分不同的責任主體。”
六、將第三部分“保監局切實擔負監管責任”第(十四)條修改為:
“(十五)各保監局要切實履行日常監管屬地責任。要綜合採取現場和非現場檢查等手段,加強保險市場銷售行為的監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要立即責令改正,強化處罰力度,提高處罰實效,堅持對機構和人員的雙罰制,依法嚴查重處。
“各保監局要切實履行風險處置屬地責任。一旦轄區內保險業出現非保險金融産品引發的風險,要敢於擔當,快速反應,第一時間控制局面,有序化解矛盾,防止發生嚴重影響保險業和社會穩定的群體性、突發性事件。
“如果由於保監局日常監管不力,發生特別重大風險事件,或者風險處置失當,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要對保監局相關人員依照有關規定實行問責,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附件:中國保監會關於嚴格規範非保險金融産品銷售的通知
中國保監會
2015年10月24日
附件:中國保監會關於嚴格規範非保險金融産品銷售的通知
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各保險專業仲介機構:
近年來,一些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仲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向客戶直接推介銷售包括第三方理財産品在內的非保險金融産品,或者以介紹客戶等方式間接從事相關銷售活動,在滿足客戶多層次金融需求的同時,也暴露出銷售行為不規範、金融風險交叉傳遞等問題,有的甚至已經構成金融詐騙和非法集資。為嚴格規範非保險金融産品銷售,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銷售資格和業務規範
(一)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仲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銷售非保險金融産品,經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審批的非保險金融産品除外。
本通知中的從業人員包括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仲介機構中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代理合同等的所有從事銷售活動的人員。
(二)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仲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銷售符合本通知要求的非保險金融産品前,必須符合相應的資質要求。
(三)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仲介機構應當對分支機構銷售非保險金融産品進行統一授權和集中管理,禁止分支機構擅自銷售非保險金融産品。
(四)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仲介機構銷售非保險金融産品,應當向客戶進行充分的資訊披露和風險提示,不得採取違背客戶意願搭售産品的方式銷售非保險金融産品,不得向客戶銷售超出其需求和風險承受能力的非保險金融産品。
(五)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仲介機構應當就非保險金融産品銷售建立專門的業務臺賬,實行單獨核算,將相關資金與自有資金、保險資金等進行有效隔離,並妥善保管與銷售活動有關的各種文件、資料。
(六)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仲介機構對其從業人員違反本通知要求銷售非保險金融産品的行為,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管理責任。
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仲介機構應當切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管理,要求其不得從事違反本通知要求的行為,並加強教育、督查、糾正、懲處,確保其銷售行為依法合規。
(七)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仲介機構通過網際網路銷售非保險金融産品,應當符合本通知要求。
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仲介機構與第三方網路平臺合作開展業務的,應當與第三方網路平臺上其他産品和服務的銷售行為實行嚴格隔離,並在醒目位置提示消費者注意區分不同的責任主體。
(八)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仲介機構應當在銷售非保險金融産品前10個工作日內,向參與銷售的機構所在地保監局提交下列材料:
1.非保險金融産品經相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的證明材料。
2.相關規定對非保險金融産品有銷售資質要求的,取得銷售資質的證明材料。
3.擬開展銷售活動的機構和人員的基本資訊。
4.保監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集中力量排查風險,做好規範和處置工作
(九)各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仲介機構要嚴格按照保險仲介市場清理整頓工作要求和本通知精神,採取抽查基層機構、訪談從業人員和客戶等多種方式,持續深入排查銷售非保險金融産品風險,確保不留死角。
(十)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仲介機構要對排查出的非保險金融産品分類規範和處置: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可以依法合規銷售;涉嫌非法集資的,要立即停止銷售,及時報告,有效處置風險;不符合本通知要求、暫未發現風險苗頭的,要停止銷售,處理好善後事宜,消除風險隱患。
(十一)各保監局要嚴格督促銷售非保險金融産品的市場主體做好規範和處置工作。一旦發現因産品發行單位違約、銷售誤導引發群體性事件等風險,要與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等緊密協作,督促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仲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依法承擔責任,確保處置工作有效,守住保險業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的底線。
三、保監局切實擔負監管責任
(十二)各保監局要根據國家有關“誰批設機構誰負責風險處置”以及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由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的原則,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完善非保險金融産品監管協調機制,做好職責範圍內的監管工作。
(十三)各保監局要建立健全非保險金融産品銷售風險預警機制,堅持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結合,完善應急預案,確保風險早發現、早預警、早報告、早處置。
(十四)各保監局要督促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仲介機構切實承擔銷售非保險金融産品風險管控的主體責任。對排查不認真不徹底、導致發生風險的,或者發現和處置風險不及時不到位、釀成重大風險事件的,保監局要依法嚴格追究相關機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
(十五)各保監局要切實履行日常監管屬地責任。要綜合採取現場和非現場檢查等手段,加強保險市場銷售行為的監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要立即責令改正,強化處罰力度,提高處罰實效,堅持對機構和人員的雙罰制,依法嚴查重處。
各保監局要切實履行風險處置屬地責任。一旦轄區內保險業出現非保險金融産品引發的風險,要敢於擔當,快速反應,第一時間控制局面,有序化解矛盾,防止發生嚴重影響保險業和社會穩定的群體性、突發性事件。
如果由於保監局日常監管不力,發生特別重大風險事件,或者風險處置失當,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要對保監局相關人員依照有關規定實行問責,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