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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産抵押公證可替代抵押登記嗎

  • 發佈時間:2015-10-29 14:29:21  來源:山東商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案件簡介:王先生的朋友李某因做生意資金週轉不靈而向王先生借錢,並答應以李某名下的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作為抵押,該房子市值約70萬元。於是王先生與李某簽訂借款協議,並訂立抵押協議,借給李某40萬元,並約定年利率20%,一年後歸還本息,並以李某的房産作為抵押。李某將其房産證拿來交給王先生保管。王先生和李某共同到某公證處辦理房産抵押的公證,但未到房管局辦理抵押登記。借款到期後王先生要求李某還錢,但李某還不出錢,後該房屋被他人依法保全查封。王先生問,當時借款時李某以其房屋作抵押並辦理了公證,王先生對該抵押房屋享有優先受償權嗎?

  法律規定:王先生對李先生的房屋所享有的抵押權雖辦理公證,但未到房管局辦理抵押登記,沒有取得他項權證,所以抵押合同尚未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産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房屋進行抵押的,必須履行登記手續抵押合同才生效,未經登記,抵押權尚未發生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房地産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辦理房屋抵押登記的部門為縣級以上的房屋管理行政部門,而不是公證機關。

  李榮凱:濟南市中正榮凱法律服務所主任,全國法律援助先進個人,正榮凱團隊面向基層為百姓服務,為離婚、繼承、買賣、遺囑等類房産糾紛提供法律服務。法律諮詢找榮凱:0531—88812348 諮詢地址:濟南市經四緯二路東圖大廈8樓接待大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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