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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政大隊竟為非法捕撈充當“保護傘”

  • 發佈時間:2015-10-29 07:10: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記者 吳濤 周強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是監管違法行為的漁政大隊,卻變成了非法捕撈的“保護傘”,收受賄賂、分享股份、通風報信、包庇違法……湛江市東海漁政大隊腐敗窩案,是廣東檢察機關新近查出的危害生態環境職務犯罪中涉及海洋漁業的典型案例。

  《經濟參考報》記者調查發現,近年各地發生的涉及生態環境的職務犯罪案件顯示,這類犯罪往往是小貪腐大惡果,官員收受賄賂的金額並不大,有的甚至僅僅是請吃飯請娛樂,但往往造成千萬元以上損失,且損害時間長。更值得注意的是,這些貪腐還有著冠冕堂皇的理由,民眾監督舉報卻因管理體制遭遇“死結”。

  有了“保護傘”非法捕撈盛行一時

  本是監管違法行為的漁政大隊,卻變成非法捕撈的“保護傘”,非但沒有對非法捕撈等行為進行查處,反而為違法者通風報信,當有執法巡查時,打電話通知非法捕撈者躲避檢查。

  今年4月,廣東省湛江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通報了湛江市東海漁政大隊腐敗窩案情況,涉案的東海漁政大隊大隊長王民生及執法股長洪霜余、東海漁政大隊指揮中心負責人梁宜及進行非法捕撈的33人等被起訴或者判刑。

  湛江開發區檢察院負責該案的反貪科科長龐土亨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王民生等人本是查處違反漁業生産秩序和破壞漁業資源違法行為的部門,卻在收受賄賂後從監管者變成“保護傘”,導致湛江硇洲島一帶非法捕撈風盛行一時。

  我國《漁業法》明文規定,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但據檢察機關介紹,在2011年到2013年期間,王民生非法收受陳文藝、錢平樂等人的現金28萬元,允許陳文藝等人在休漁期進行非法捕撈、違法用電拖網捕撈。

  2011年8月,錢平樂、王炳四、陳文藝三人成立了一個組織漁船使用電拖網進行非法捕撈的公司。錢平樂在法庭供述中稱,公司成立後,他們共動員約50艘漁船加盟公司,並承諾如漁船被查處,由公司出面解決。

  2012年10月,王民生收受陳文藝的6萬元現金後,允許陳文藝等人的漁船在休漁期間繼續捕撈。

  據記者了解,在2012年到2013年期間,王民生在先後共6次收受賄賂後,允許陳文藝、李興周等人的漁船在休漁期進行捕撈。同時,王民生、洪霜余等人在收受錢平樂等人的好處費後,對錢平樂等人的漁船違法使用電拖網進行捕魚的行為進行包庇。

  王民生不僅收受現金賄賂,一度還曾在陳文藝等人的公司裏享有股份。陳文藝供述稱:公司成立初期,公司股份分為四份,其中一份則歸王民生所有。2012年廣東開展“三打兩建”行動,王民生擔心出事便退出公司。當時王民生已獲得公司分紅9萬元。

  龐土亨説,王民生等從執法者變成非法捕撈的“保護傘”,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違法放行,答應錢平樂等人可以在休漁期捕撈、用電拖網捕撈;二是選擇性執法,對錢平樂等人的非法捕撈漁船不進行檢查;三是通風報信,當有執法巡查時,打電話通知錢平樂等人躲避檢查。

  不僅如此,東海漁政大隊還在核發柴油補貼過程中,違規將補貼發放給錢平樂等人的違法捕撈船隻。根據《漁業成品油價格補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違反《漁業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從事漁業生産的漁船,視情節不得補助或扣減補助。而以偽造證件等形式套取補助資金,一經查實,將被永久取消漁業補助資金領取資格,並在全國範圍內予以通報。然而,據湛江開發區檢察院介紹,王民生等人明知道錢平樂等人的漁船存在非法捕撈行為,但在發放柴油補貼時,王民生等人仍用“漁湛漁01074”號漁船申領了7.7萬多元柴油補貼。

  集體腐敗

  窩案串案現象突出

  在危害生態環境職務犯罪當中,往往存在著小貪腐大惡果的特點。一些基層幹部貪腐的金額不大,卻造成動輒上千萬元的損失,對環境形成長期性破壞,修復環境的成本巨大。而且,大多數犯罪主體都是行政級別低但直面被管理者的關鍵崗位,案件多以窩案、串案等形式散佈在管理一線。

  按照檢察機關和法院的認定,王民生等3人的受賄金額總計不到40萬元。但王民生等人受賄後包庇非法捕撈的惡果卻很大。僅在兩年的時間裏,錢平樂等人的公司組織漁船使用電拖網非法捕撈海産品共計54.2萬公斤,銷售金額超過1100萬元。

  近年來,全國檢察機關加強了對危害生態環境犯罪的查處,其中很大一塊是職務犯罪。以廣東為例,2013年以來集中開展了為期兩年的“查辦與預防危害生態環境職務犯罪專項工作”,立案查處危害生態環境職務犯罪案件1105件1270人,人數是前3年所查同類犯罪人數總和的3倍。

  事實上,在已查出的案件中,普遍存在著“小貪腐大惡果”的特點。如在2013年7月廣西賀江鎘、鉈污染事件中,當時的廣西賀州市環境保護局平桂分局局長莫思堅、環境監察大隊大隊長唐傳城等人,在接受企業的吃請、娛樂活動後,違規給工廠換發排污許可證。最終事件造成賀江100多公里的河段被嚴重污染,下游3萬多人的飲水安全受到影響。判決文書顯示,該事件不僅造成環境破壞,還帶來1500多萬元的經濟損失。

  而在福建省龍岩市的紫金山金銅礦銅礦濕法廠重金屬污染案件中,時任龍岩市上杭縣環保局局長陳軍安、副局長藍勇在2005年至2010年間,分別收受賄賂共計62.825萬元、6.55萬元後,對企業違規行為視而不見,引發9000多立方米含銅酸性廢水注入汀江,使汀江水域受嚴重污染,損失超過2000萬元。

  同時,在這些危害生態環境的職務犯罪中,窩案、串案現象突出,往往都是像東海漁政大隊一樣“集體腐敗”。如在廣州市交警部門和環境檢測中心人員濫用汽車尾氣檢測職權非法獲利系列案中,一共有14人被查處。福建省龍岩市的紫金山金銅礦銅礦濕法廠重金屬污染案件中也有環保、安監部門共5人被查處。

  漁民無奈

  “選擇性執法”令舉報遇“死結”

  湛江東海漁政大隊案件被查處,竟是幾重“外力”的巧合,而非內部監管制度發生作用。這背後凸顯出的深層次問題是:很多長期存在的破壞環境的行為,背後往往有監管部門失職或貪腐的因素。而在該案中,存在上級部門監督“發現難”、群眾舉報又回到“保護傘”手中的“死結”。

  湛江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檢察長揭琦龍告訴記者,東海漁政大隊腐敗窩案,最初是審計部門對湛江市漁船柴油補貼進行審計發現存在問題後,將線索移交給了湛江市紀委,湛江市紀委在調查後又將線索移交由檢察院和公安局共同查辦的案件。四方“外部力量”的合力,才挖出了這一窩案。

  湛江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辦案人員説,在東海漁政大隊“保護傘”下的非法捕撈,使當地漁民賴以為生的水産資源遭到嚴重破壞,漁民對此滿腹怨氣卻無可奈何。記者在硇洲島附近的漁村和碼頭走訪時,不少漁民對此事的反應都是:“知道有好些人都在非法捕撈,但人家在漁政大隊有人,有什麼辦法?”

  令人難解的是,錢平樂等人的非法捕撈公司在當地存在多年。對此,湛江市海洋漁業局紀檢組長謝芝儒、總工程師梁曉敏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承認:“對漁政大隊的貪腐,沒出事前沒辦法發現。”謝芝儒稱:“我每年都會有兩至三次前往東海大隊進行廉政教育,我們該做的都做了”。

  據梁曉敏介紹,湛江東海漁政大隊主要是由廣東省漁政總隊管理,湛江市海洋漁業局代行業務管理,“主要是按照規定檢查、核查資料,這些貪污腐敗局裏是沒辦法知道的,只能靠群眾舉報”。

  然而,群眾舉報卻面臨著“死結”。

  一般而言,當地民眾能夠掌握的都是漁船非法捕撈的問題,對藏在非法捕撈幕後的“錢權交易”,往往都只能“捕風捉影”。如在東海漁政大隊貪腐案中,洪霜余每次跟陳平樂都是在村口的某個暗中約好的地點“接頭”,洪霜余騎摩托車到了拿了錢就走,外人無從得知。漁政大隊是法定的監管非法捕撈的機構,關於非法捕撈的舉報按照程式最後都是由海洋漁業局或者是東海漁政大隊處理,這意味著舉報又回到“保護傘”手中。

  根據犯罪嫌疑人洪霜余等人介紹,對於交了“保護費”的非法捕撈漁船,他們要麼是檢查前通知其躲避,要麼是看到了不去檢查,這是典型的“選擇性執法”。

  而對這種選擇性執法,湛江市海洋漁業局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還辯稱:東海漁政大隊只有19人,而需要管理的漁船超過1000艘,人手不足,是不可能對船隻一一檢查的。該負責人還向記者提供了一組數據,稱東海漁政大隊2013年查處電漁船非法捕撈10宗,2014年也查處了14宗,“是有成績的”。但當記者追問需要多少人人手才充足時,該負責人又説“不知道”。

  有效的群眾舉報等社會監督,不僅能最大程度地發現貪腐,還能減少管理成本。但在存在上述管理模式的機構中,一旦存在貪腐,就會出現舉報“死結”現象。

  中山大學政務學院教授郭巍青説,東海漁政大隊貪腐存在如此多年,上一級的監管部門一無所知,這明顯是工作不到位,“為什麼檢察院一查就中,天天打交道的海洋漁業局卻從不知道?”從內部監管來説,當地海洋漁業局紀委等須加強工作,對群眾的舉報必須認真對待,給出明確的處理結果,並向公眾公開,而不是轉某個部門處理就算完事。從外部監管來説,應研究建立更具開放性和便捷性的社會監督機制,增加社會監督的力量,完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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