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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減壓持續督導 券商壓力仍然存在

  • 發佈時間:2015-10-28 10:31:42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自證監會啟動“證監法網專項行動”以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下稱“新三板”)已有十幾家公司遭到了證監會的調查,原因包括違規交易、違規信披、發行違規、財務造假等,這些違法違規行為和主辦券商的持續督導不力有直接的關係。

  在此之後,股轉公司對主辦券商及掛牌公司的監管有加強之勢,9月17日股轉系統向各新三板主辦券商發佈通知,敦促仲介機構加強內部審核和對企業持續督導,並要求主辦券商梳理各項業務,于10月30日前提交自查結果的情況就是一個印證。

  日前,新三板日前發佈實施新修訂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和掛牌公司協商一致解除持續督導協議操作指南》(下稱《操作指南》),就新三板企業和主機板券商關注的協議解除持續督導問題進一步作出規範。

  據了解,《操作指南》是基於掛牌公司增多,協商一致更換主辦券商的案例增多的背景,為進一步規範解除持續督導協議作出的舉措。新三板實行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的制度,掛牌企業及高管違規行為頻發,除了公司自身以外,主辦券商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新規也是對現行市場行為的再規範。

  對此,民生證券新三板研究中心認為,本次股轉系統修訂《操作指南》,是基於掛牌公司增多,協商一致更換主辦券商的案例增多的背景,為進一步規範解除持續督導協議作出的舉措。

  修訂後的《操作指南》中,最大的改變在於原股東大會後5個轉讓日內向股轉公司報送材料延長為10個轉讓日,以往解除協議,需要股東大會後5個轉讓日內向股轉公司報送材料,本次修訂延長為10個轉讓日,民生證券研究院認為這是為掛牌公司説明雙方解除督導協議的原因和具體安排,評估更換主辦券商對掛牌公司的影響留出更多的時間;其次,在規定材料中提出提交前三方應簽訂附生效條件的協議,以防止更換主辦券商期間內出現一方反悔的風險;再次,新規首次明確材料報送主體為原主辦券商;最後,主辦券商和兩網及退市公司協商一致決定解除持續督導協議的,也被納入規範範疇。

  新規確定由原主辦券商向全國股轉公司統一提交説明報告和相關文件,首次明確了責任主體,避免了相互推諉的情況,提高了操作效率;增加“主辦券商和兩網及退市公司協商一致決定解除持續督導協議的,參照適用本指南”,把在老三板掛牌、在新三板擬終止轉讓的公司納入監管範圍,讓其操作有章可循。

  “這個規定的主要目的是規範掛牌企業換主辦券商的行為。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掛牌企業的持續督導券商是可以換的,此次修改規定又增加了新要求。”洪泰基金下屬新三板平臺洪三板的創始人兼CEO黃小晴表示,新規生效後,在提交材料前,掛牌企業和新老主辦券商要先簽好一個帶附加生效條款的協議。其附加條款就是,原券商的解除協議,以及新券商的承接協議,都要以股轉系統向掛牌公司出具無異議函之日開始生效。“相當於股轉系統若不明確表態同意,就不能換,感覺趨嚴了,以前不需要出函的”。

  據了解,新三板實行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的制度,掛牌企業及高管違規行為頻發,除了公司自身以外,主辦券商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新規也是對現行市場行為的再規範。

  而對於持續督導,部分券商則表示壓力很大。東南某大型券商場外市場負責人就表示,從掛牌企業角度來説,經過主辦券商多年督導,掛牌企業的董秘也逐漸可以實現獨當一面,終身督導對券商而言壓力很大。“登陸新三板企業門檻較低,很多企業進入市場後仍然很難融到資金,企業對券商也有埋怨,而相反券商幫助企業登陸新三板後,終身的督導對券商而言壓力很大”。

  企業的運營有風險,券商並沒有十足的精力一直保持持續跟蹤,隨著新三板的火熱,年底能實現4000家企業掛牌,券商也在市場尋找優質的項目,在尋找項目的同時也對過往企業進行調查跟蹤,這對券商而言壓力很大。

  除了券商費力工作外,他認為,督導需要資金的扶持,而部分中小企業自身資金並不充裕,主辦券商持續性的督導也會加重企業負擔。而作為主辦券商,隨著掛牌企業越來越多,督導的壓力也越來越大,存在沒有精力去對掛牌企業逐一進行指導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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