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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制體系逐步形成

  • 發佈時間:2015-10-28 06:14:12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社會保險法》頒布5年來,我國逐步形成了以社保法為中心,以一系列法規政策為依託的社會保險法制度體系,為改善群眾生活,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步伐起到重要作用。但與此同時,加快制定配套法規政策和實施細則,增強操作性等問題也成為貫徹落實社保法的當務之急。

  2010年10月28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我國正式頒布《社會保險法》,這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中具有重大意義的一個歷史事件。

  在《社會保險法》頒布五週年之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障研究所召開“《社會保險法》頒布五週年座談會”,同時發佈《<社會保險法>實施情況評估研究報告》。《報告》稱,5年來,社會保險在制度完善、擴面徵繳、待遇提升、經辦能力等方面取得很大成就。但與此同時,社保法面臨的問題和挑戰不容忽視,應進一步探索完善。

  社保制度建設進入軌道

  “《社會保險法》的頒布實施是中國社保制度走向成熟的里程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原副部長、中國社會保險學會會長胡曉義説。

  人社部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金維剛介紹説,自2010年社保法出臺以來,國家先後制定、修訂了包括《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等在內的40多個配套法律法規,同時對其他領域與社會保險法存在抵觸的一些法律進行修訂,逐步形成了以《社會保險法》為中心,以一系列法規政策為依託的社會保險法制度體系。

  “社保法的制定和實施,是社保改革向法制化邁出的關鍵一步。”全國人大常委、中國社會保障學會會長鄭功成表示。

  社保方面一系列的改革舉措,改善了人們生活,維護了社會穩定,抵禦了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帶來的經濟波動影響,推進了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步伐。

  《報告》公佈的數據顯示,2014年,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達到8.42億人,醫療保險參保人數達到13.9億人,分別比2010年增長133%和10%。2014年,城鄉居民養老金也有較大幅度增長,月每人平均養老金從55元增加到100元左右,其中70元來自中央財政基礎養老金補貼。

  另據統計,2015年各級政府對各項社會保險(包括新農合)的財政補助預算為9700多億元。1—9月,五項社會保險基金累計結余5.7萬億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規模擴大到1.2萬億元。數以萬計的基金積累,為制度的可持續發展奠定了更加堅實的物質基礎。

  完善法律體系任重道遠

  《社會保險法》頒布5年來,社會保險各險種均加快了改革發展步伐,覆蓋範圍迅速擴大,社會保險經辦能力建設也取得突出成效。不過,胡曉義也坦言,全面落實《社會保險法》依然任重道遠,完善社會保險法律體系仍需繼續改革創新。

  “社保法是在改革急需,但共識還不足的情況下提交審議的,既有時代的合理性,也有時代的局限性。”鄭功成説。

  《報告》指出,在社保法實施過程中,依然存在配套政策和實施細則缺位、部分條款操作性差、執行不力以及某些條款不適應新形勢等問題。一些原則性、框架性的規定,亟需相應配套法規政策來落實。

  比如,《社會保險法》第三章對各項基本養老保險作出明確規定,但第四章只對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作出明確規定,而對新農合則僅以“由國務院規定”一筆帶過。目前我國已有8個省級地區、35個地級市以及40多個縣全面實行城鄉醫保整合,並由人社部門統一管理,覆蓋人數超過2.1億人。但多數地區仍處於城鎮居民醫保與新農合製度分設、管理體制分割狀態。

  “基本醫療保險城鄉統籌,需要按照中央部署,總結地方實踐經驗,加快推進城鄉居民醫保制度的整合和經辦管理的統一。”胡曉義説。

  此外,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從高速增長換擋為中高速增長,經濟結構調整進一步加快,部分傳統行業盈利能力下降,社保擴面和籌資難度也進一步加大。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加劇,社會保險擴面空間日益縮小,而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的水準持續剛性增長,我國社保基金收支平衡面臨越來越大的壓力。

  《報告》認為,經濟增速趨緩、人口老齡化加劇、單獨二胎政策全面放開等因素,對社保制度的可持續發展帶來很大挑戰。相對於5年前《社會保險法》出臺時的情況,當前社保法實施的外部環境已經發生較大變化,需要在梳理社保法面臨的新問題和新挑戰基礎上,進一步探討完善未來發展思路。

  核心條款需儘快明確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依法治國的戰略部署,這些都對加快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全面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提出了更為急迫的要求。

  鄭功成認為,我國社保制度應儘快步入“良法善治”的階段,但現行的社保法還很粗糙。“應在未來兩到三年內修改社保法,使之適應改革新需要。”

  針對社保法現存問題,《報告》建議,應依法加快制定社保法授權制定的配套法規政策和實施細則,以增強操作性。尤其是要明確社保法的核心條款,如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基率、待遇調整機制等。

  社保繳費基數和費率是社保制度的核心內容,涉及參保人的權益保障和社保制度的可持續發展。不過,一些達不到平均工資的職工擔心,隨著社會平均工資上漲,繳費基數同步“被上漲”。也有些經營困難的企業,將社會保險費視為負擔。

  2015年,我國逐步開始降低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費率,這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企業負擔。不過,從總體看,目前社保繳費負擔大頭仍在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還需要合理設定繳費基數,劃分繳費責任。

  《報告》認為,一方面,個人繳費基數所參考的社會平均工資應更好地反映全體就業人員收入的實際情況,使其更接近真實的繳費能力。比如,目前繳費的下限是社會平均工資的60%,而達不到這個工資水準的低收入人員及其企業會感到負擔重。另一方面,要增加繳費政策的靈活性。目前,一些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社保繳費不堪重負,有必要考慮勞動密集型、小微企業在促進就業方面的貢獻,適當下調繳費率。

  “應綜合考慮社保基金收支狀況和國民經濟運作態勢,適時適當調整費率。比如在相當多的企業出現經營困難時,通過採取應急性的相關扶持政策,適當減輕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負擔,幫助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渡過難關。”金維剛説。

  《報告》還指出,明確養老金待遇的正常調整機制,充分考慮養老金待遇提高與在職職工工資增長、物價水準上漲之間的關係,避免不同群體之間因調整幅度不同而引起的連鎖反應,既保障參保人適度分享社會經濟發展成果,又有利於制度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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