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檢疫機構提醒企業:警惕印尼貿易壁壘又出新招
- 發佈時間:2015-10-26 09:33: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26日訊 (通訊員 黃矯鷗 夏雨禾 王廷者)自2005年7月20日全面實施《中國—東盟自貿區貨物貿易協定》起,已過十年。歷經“黃金十年”發展後,我國已成為東盟最大貿易夥伴,我國和東盟也正加快自貿區升級版建設。甬城企業也借著這股東風,紛紛加速開拓東盟市場。據寧波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的産地證統計數據顯示,2015年以來,東盟原産地證書籤證金額和簽證量與去年同期相比正在不斷增加。
然而,中國經濟網記者了解到,在一片大好的形勢下,也有不和諧的音符。近日,寧波局産地證簽證部門發現,印尼海關多次以申請日期必須晚于出運日期或與出運日期同一天為由,單方面不接受中國-東盟自貿區優惠原産地證書(Form E),使中國出口至印尼的貨物享受無法正常享受自貿區優惠關稅待遇。
這一退證理由與《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原産地規則簽證操作程式》規則十一的明確規定:“原産地證書(Form E)應當在産品裝運前或裝運時簽發”相矛盾,影響了正常貿易秩序,給相關企業帶來了額外的經濟損失。
這樣甚至稱得上“無理”的退證查詢已經發生了不止一次。一直以來,印尼海關都在給中國企業提供FORM E證書享受自貿區關稅減免設置多重障礙。其中最常見的手段就是大量的退證查詢,據統計,印尼海關官方退證查詢的比例高達簽發證書的4.2%、是其他東盟國家的17.5倍。印尼海關不僅存在隨意退證的情況,還經常向徵收高額保證金甚至罰款,這些不規範甚至不合法的操作,變相導致了企業自動放棄自貿區優惠關稅,極大地損害了進出口企業的正當權益,也間接導致了我國東盟産地證簽證率難以提高。
生産商資訊不全、未申報第三方、品名分類不夠詳細……10年來印尼海關的退證理由,幾乎囊括了中國-東盟自貿區簽證核查程式的各個條款。退證數量劇增、查詢理由不合理、調查日趨嚴苛,已嚴重影響我市出口企業的利益。對此,檢驗檢疫機構給企業兩大提醒:
提醒一:在為出口印尼的貨物申請東盟證書時,注意細節,以避免證書被退證查詢。
一、必須如實申報第三方資訊和生産商資訊。清關發票如果是中國及進口國之外的第三方客戶出具,必須在第三方一欄打勾,並在發票一欄填寫第三方發票號、發票日期,簽證時提供第三方發票;如果出口商為外貿公司,必須在特殊條款以“MANUFACTURER:”開頭,註明生産商名稱、城市名、國名。如為多項品名多個生産商,也可以一一對應加注在品名之後。
二、原産地標準必須如實申報。證書的“原産地標準”一欄中,填寫“WO” 即完全原産,其要求十分嚴格,要求所有原料追溯至源頭起均原産于中國。例如生産過程中使用了塑膠零部件,除非能證明起始原料石油開採自中國境內,才能填寫“WO”。建議企業在申報時不要隨意使用“WO”,以免招至退證。
三、同一品名不同規格型號必須分項列明。如果清關發票上同一品名列明瞭多項規格型號,證書申報必須與之一致、一一列明多項規格型號。注意:每項規格型號必須按“添加”分項列明,每項都需要列明原産地標準、數量。同時注意一份證書不能超過20項。
四、必須符合直運規則。如經第三國轉机且不能提供聯運提單,需由轉机國海關出具證明,證明貨物在第三國停留期間未經再加工。如有經第三國轉机,建議在證書運輸路線一欄列明,以免招致海關懷疑。
五、申請日期儘量不早于出運日期。根據印尼海關最新要求,證書申請日期必須晚于出運日期或與出運日期同一天。企業可在確認貨物出運日期後,儘量在出運日期當天或之後一天申報再申報産地證。
提醒二:如果在貨物出口印尼的清關過程中如遇到問題,應積極採取措施應對出口貿易壁壘。
首先,要加強與客戶的溝通,對客戶提出的不符合原産地證簽證規範的要求不能盲從,要確保在申報證書時如實申報了各項貿易資訊,如金額、品名、數量、生産單位等;
第二,要充分了解《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原産地規則簽證操作程式》內容,並密切關注國外貿易壁壘出臺的動向,如遇到對方海關不合理要求,可憑協定內容據理力爭,以爭取應得的關稅優惠待遇;
第三,應及時與簽證機構聯繫,如實反饋在入境清關時對方海關提出的質疑點及其原因,並提供相關證據,以便配合簽證機構第一時間開展調查工作,通過向印尼海關官方去函或修改證書等方式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