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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離婚“男同”丈夫:男方同性戀也屬對婚姻不忠

  • 發佈時間:2015-10-25 12:43:00  來源:雲南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夫妻鬧離婚的理由很多,昆明市西山區法院前些天處理的一起離婚案,女方提出離婚的原因有些特別:妻子説丈夫是同性戀,剛擺完婚宴,便丟下她到外地與男伴一起生活,雙方的婚姻一直是有名無實。

  妻子述説

  新婚燕爾

  丈夫決定外出打工

  2008年7月,大華和小佳經人介紹認識,相處了4個多月後,于同年11月25日到民政部門登記結婚。

  2009年2月10日,大華和小佳舉辦了婚禮。“辦完酒席後,他(大華)提出要到貴陽打工。”小佳説,儘管她一直反對,但大華還是一意孤行。

  “丈夫走後,我發現懷孕了,還專門打電話告訴他,可他似乎不太高興。甚至連我生孩子時,都沒回來。”

  小佳説,大華只是每年五一、國慶、春節才回家一週左右,而且從沒往家裏寄過生活費,甚至連公公婆婆都沒管過,無奈之下,“女兒才5個月大,我就一邊打工養家,一邊帶孩子。”

  2014年10月,大華回到昆明,在他姐姐的燒烤店裏打工。此時,小佳突然發現丈夫心理生理上反應不正常。

  “我覺得不對,一再追問下,他承認自己是同性戀,與男伴早在10多年前就認識,婚後急著去貴陽和重慶打工,也是為了和男伴生活在一起。就算每年回來幾天,他也會想辦法衝我發火,以達到躲避我的目的。”小佳説,她當時一下蒙了。

  更讓小佳無法忍受的是,“他回昆明後,還把男伴也帶回來,並以女兒乾爹的名義住在我們家裏。”

  丈夫辯稱

  可以離但姑娘得交給我養

  心灰意冷下,小佳向法院提起訴訟,稱由於婚前缺乏了解、沒有感情基礎,婚後又沒建立起感情,她和丈夫雙方確已感情破裂,要求離婚。請求法院判令:婚生女兒歸小佳撫養,並由大華一次性支付女兒撫養費到18歲,費用為156000元(1000元/月);將大華名下房子進行分割;因是大華的過錯,賠償小佳5萬元。

  據了解,2007年7月23日,大華以按揭方式,在昆明正和小區買了套房,首付8.5萬元,向銀行貸款了10萬元,房子所有權人登記為大華。大華和小佳結婚後,夫妻倆共同還貸113932.21元,如今,房款已還清。

  西山區法院受理了此案,並於近日開庭審理。

  大華直言確實對不起小佳,為此他也同意離婚。但他不同意小佳認為自己不適宜異性婚姻的説法;對於妻子希望分割房子的要求,大華不同意,因為這套房子是他的婚前個人財産……此外,大華還提出:“離婚後,把姑娘交給我養。”

  一審判決

  准予離婚

  孩子歸母親撫養

  西山區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小佳以夫妻感情已破裂為由起訴到法院離婚,大華也明確表示同意離婚,足以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依法予以准予兩人離婚。

  最終,西山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准予小佳與大華離婚,他們的婚生女兒,由小佳直接撫養,大華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600元,一直到孩子18周歲時止。小佳、大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償還的銀行貸款113932.21元,小佳享有7萬元,大華享有43932.21元,小佳享有的部分由大華支付。

  法官點評

  男方同性戀也屬對婚姻不忠

  昨天,晚報記者採訪了西山區法院法官李文華,他説,男方婚後背著妻子在外面搞同性戀,也屬於一種對婚姻不忠誠行為,侵犯了小佳的配偶權。如果雙方沒有夫妻生活,則屬於一种家庭冷暴力行為,小佳完全可以提出離婚。

  李文華説,在這類離婚中,夫妻一方是同性戀一般是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多數同性戀者在婚姻初期往往基於社會壓力或自我控制,性取向表現正常,也能與配偶正常生兒育女,但在婚姻關係持續一段時間後,部分同性戀者自我控制放鬆,出現同性戀行為,影響夫妻感情,導致婚姻破裂。

  但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感情確已破裂是法院判決離婚的主要標準。因此,雖然同性戀嚴重影響家庭生活品質,但是卻未必一定導致感情破裂,進而導致離婚。

  李文華説,在一方同性戀行為影響夫妻感情導致離婚的案件中,將性取向正常一方認定為“無過錯方”應當不會有較大爭議,在財産上對其予以照顧也符合上述“合情合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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