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客隆原老總涉侵佔3400萬二審
- 發佈時間:2015-10-24 07:11:00 來源:京華時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前天中午,市二中院的七法庭開庭審理了一起涉嫌職務侵佔罪的二審案件。案件的上訴人為天客隆集團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楊啟瑞,他被控利用職務之便將3400余萬元公司資金佔為己有。一審法院認定楊啟瑞的行為已構成職務侵佔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4年。楊啟瑞不服判決,上訴堅稱自己無罪。
>>指控
侵佔公司資金3400余萬
現年57歲的楊啟瑞,北京人,原係北京天客隆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天超公司實際負責人。
2013年9月3日,楊啟瑞因涉嫌職務侵佔罪被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總隊民警帶至該隊接受調查。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
根據東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1月至2013年8月,楊啟瑞在擔任北京天超倉儲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將本公司34740285.79元佔為己有。採取的方式為:指使其下屬工作人員以虛開本公司發票、購買外單位發票等方式進行列支,共支取公司現金人民幣25552685.79元;在轉讓河北天客隆商業有限公司股權過程中,將公司應收取的股份權轉讓款人民幣325萬轉入其個人銀行賬戶;以法務費、禮品、走訪費等名義支取公司小金庫現金人民幣593.76萬元。
>>一審
承認虛開辦公用品發票
在一審庭審中,楊啟瑞堅持認為無罪,辯稱天超公司與天客隆公司是“兩塊牌子,一套人馬”。2003年7月,大商集團入主天客隆公司,當時天客隆公司和天超公司有不同的法定代表人。他由大商公司任命為天客隆公司總經理。
楊啟瑞稱,2003年起,天客隆公司不再經營。超市發公司與天客隆公司重組失敗,2004年7月,大商集團派駐到超市發公司的高管被免職。同年9月,楊啟瑞將自己可控的19家店及配送中心從超市發公司拉出來,放到天超公司實際經營,由天超公司出具發票和營業執照。楊啟瑞認為,從工商資料顯示,自己並非天超公司總經理,也沒有任命文件證實。此外,超市發公司與天客隆公司重組失敗後引發的訴訟判決不支援二者分離期間的收入返還,因此在8年中由個體獨立經營的19店及配送中心的銷售收入不屬於天超公司,事實上歸自己支配處分。
楊啟瑞承認虛開發票,他解釋稱天客隆公司和天超公司從2004年開始,9年裏沒有召開過股東會和董事會。為獲取計劃外非正常資金,天超公司從2008年1月起虛開食品、辦公用品發票,這些發票沒有實際業務。借用天超公司的發票和銀行賬號不意味著侵佔天超公司的財産,而且天超公司是負資産公司,起訴書指控卻有3000余萬元的收益,顯然自相矛盾。
楊啟瑞的辯護人稱,被告人並非天超公司的總經理,不具備職務侵佔罪的主體要件;認為被告人實施犯罪的客體錯誤,沒有證據證明19家超市及配送中心的財産所有權和經營收入屬於天超公司,事實上應歸楊啟瑞及5000名職工所有;具體有不合規報銷中的正常費用,是楊啟瑞發放的年終獎、紅包、過節費和給困難職工的慰問費,並非楊啟瑞本人領取的款項。
>>判決
構成職務侵佔罪判14年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起訴書對被告人的主體身份認定有誤。本案現有證據能夠證實楊啟瑞為天客隆公司總經理、天超公司實際負責人,但由於天客隆公司與超市發公司至今存在未解決的法律糾紛,根據最高法的生效判決,目前天客隆已經控制和經營著原入資到超市發的十幾家連鎖店,事實上不再參與超市發的任何經營活動。
關於指控的19家門店及配送中心的財産所有權和經營收入,因天超公司從未投資,故不屬於天超公司,更不屬於楊啟瑞個人,實為天客隆公司為對抗超市發而借用天超公司的賬號及發票在經營,所以該部分財産屬於天客隆公司。對於檢方指控的涉案金額為3474萬元,最終法院認定的金額為3456萬餘元。
東城法院一審認定,楊啟瑞作為天客隆公司的總經理,在未經天客隆公司股東會、董事會同意的情況下,指使或同意其下屬工作人員以虛開發票報銷現金等方式侵佔公司財産已構成職務侵佔罪,判處楊啟瑞有期徒刑14年,並退賠3400余萬元。
一審宣判後,楊啟瑞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二審
堅稱自己無罪有權處置資金
前天中午,該案二審在市二中院的七法庭開庭審理。
楊啟瑞的辯護律師李為民表示,此次二審依舊進行無罪辯護。
庭審中,楊啟瑞堅稱自己無罪,與一審所説一樣。因為與超市發公司合併出現分歧,天客隆公司的19家門店屬於超市發公司,後來他將19家門店從超市發獨立出來,起初歸入天超公司名下經營,後來天超公司被工商局登出。為了繼續經營,19家門店推舉他為負責人,繼續經營,“這19家門店就是我所有,我處分任何資金都應該,我沒有犯罪”。
楊啟瑞的辯護律師李為民稱,對“侵佔”一詞並不認可,是在經營過程中存在發獎金、紅包的開支,“此外,在公司經營過程中,公司有主權變更,股權之爭,案件複雜。自己有卷宗70多本,法院有近百本”。
公訴人表示,現有證據能夠證實楊啟瑞為天客隆公司總經理、天超公司實際負責人。公訴人認為,我國《公司法》及天客隆公司的《公司章程》對於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總經理的職責許可權範圍均有嚴格的規定。未經公司股東會、董事會同意,楊啟瑞作為總經理無權將公司財産隨意分配給自己或他人,侵害本公司利益。因此,公訴人建議駁回楊啟瑞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該案未當庭宣判。
京華時報記者 鄭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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