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購物 旅行社最低受罰三十萬
- 發佈時間:2015-10-21 06:34:22 來源:石家莊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欺騙強制旅遊購物行為認定、處罰標準首次公佈
近日國家旅遊局最新公佈的《關於打擊旅遊活動中欺騙、強制購物行為的意見》,首次對“欺騙、強制旅遊購物”行為和處罰標準進行了明確,未經遊客書面同意安排購物的,旅行社將被沒收違法所得,停業整頓,還要最少交30萬元罰款。業內人士認為,這一新規的出臺,將有力遏制旅遊市場中的不文明行為,有效保護遊客的合法權益。
本報記者 翟相哲
這8種行為屬“欺騙強制旅遊購物”
“欺騙、強制旅遊購物”嚴重損害旅遊者權益,久為人們詬病。
《意見》中明確,8種行為可被認定為“欺騙、強制旅遊購物”:旅行社未經旅遊者書面同意,安排購物的;旅行社、導遊領隊對旅遊者進行人身威脅、恐嚇等行為強迫旅遊者購物的;旅行社、導遊領隊安排的購物場所屬於非法營業或者未向社會公眾開放的;旅行社、導遊領隊安排的購物場所銷售商品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的;旅行社、導遊領隊明知或者應知安排的購物場所的經營者有嚴重損害旅遊者權益記錄的;旅行社、導遊領隊收取購物場所經營者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購物場所經營者存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情形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旅行社、導遊領隊及購物場所經營者通過安排購物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經營許可證
對“欺騙、強制旅遊購物”違法行為的處罰處理標準,國家旅遊局要求,對違法旅行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三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處三十萬元罰款,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五倍罰款。同時,還要把旅行社列入旅遊經營服務不良資訊,並轉入旅遊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向社會公佈。
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員,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相關導遊、領隊沒收違法所得,處兩萬元罰款,並吊銷導遊證、領隊證;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請導遊證、領隊證。
對購物場所及其經營者,也將列入旅遊經營服務不良資訊,向社會予以公佈;並要求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帶旅遊者進入被列入旅遊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名單的購物場所。
與旅行社簽訂正規合同最為重要
國家旅遊局要求各地要督促旅行社誠信經營、提升品質,使用國家旅遊局與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合同範本,載明旅遊購物場所的基本資訊,提示可能存在的消費風險。
市旅遊局有關人士提醒廣大市民,避免遭遇“欺騙、強制旅遊購物”,參團旅遊時與旅行社簽訂正規旅遊合同最為重要。在旅遊合同中要明確約定旅遊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飲服務、購物次數及自費項目等,拒絕簽訂旅行社提供的虛假旅遊合同。購物要自願並要求商店開具發票。發票應標明購買商品名稱、數量、單價,並加蓋商家發票專用章或財務章,以備退貨、投訴之用。
此外,遊客還應主動索要團費和購物發票,積極舉報旅行社、導遊領隊、購物場所經營者的違法違規行為。市旅遊局旅遊質監所舉報電話:86061715、8606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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