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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20天內反悔可退全款

  • 發佈時間:2015-10-20 09:29:28  來源:福州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記者歐陽進權

  本報訊 國務院法制辦日前公佈《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明確,保險期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合同,應當約定猶豫期。投保人在猶豫期內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及時退還全部保險費。猶豫期自投保人簽收保險單之日起算,不得少於20日。

  據了解,目前福州市場上通過銀行渠道銷售的保險産品猶豫期(即消費者的反悔期)是15天,普通壽險和電話銷售渠道的猶豫期都是10天。根據《意見稿》,今後人身保險的猶豫期有望達到20天。

  那麼猶豫期何時開始計算?福州一家保險公司相關負責人林先生説,猶豫期從投保人收到保險單並書面簽收回執當天開始計算。林先生介紹,猶豫期事關是否全額退還本金,猶豫期內可以全額退保,超過猶豫期退保只能參照保單現金價值,損失比例多的最高可達80%。猶豫期延長後,消費者有了更多時間了解保險,猶豫期內退保可能會增多。此舉可以讓原本不想買保險的人,有更多時間維護自身權益。

  也有業界人士認為,全省保險行銷員有八九萬人,除了賦予更久的“反悔權”,還要約束行銷員。記者採訪中得知,很多保險行銷員推銷保險時,並不説賣的是保險而説是理財産品,在銀行推銷時更是如此,這容易誤導消費者。此外,猶豫期內保險公司後臺會電話回訪消費者,按固定格式詢問是否知曉買了某款産品,不少行銷員銷售時告知消費者全部回答“是”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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