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
- 發佈時間:2015-10-16 06:16:22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價格機制是市場機制的核心,市場決定價格是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關鍵。改革開放以來,作為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價格改革持續推進、不斷深化,放開了絕大多數競爭性商品價格,對建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特別是近年來,價格改革步伐大大加快,一大批商品和服務價格陸續放開,成品油、天然氣、鐵路運輸等領域價格市場化程度顯著提高。同時也要看到,一些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價格改革還需深化,政府定價制度需要進一步健全,市場價格行為有待進一步規範。為推動價格改革向縱深發展,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機制,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主動適應和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緊緊圍繞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全面深化價格改革,完善重點領域價格形成機制,健全政府定價制度,加強市場價格監管和反壟斷執法,為經濟社會發展營造良好價格環境。
(二)基本原則
——堅持市場決定。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關係,凡是能由市場形成價格的都交給市場,政府不進行不當干預。
推進水、石油、天然氣、電力、交通運輸等領域價格改革,放開競爭性環節價格,充分發揮市場決定價格作用。
——堅持放管結合。進一步增強法治、公平、責任意識,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優化價格服務。政府定價領域,必須嚴格規範政府定價行為,堅決管細管好管到位;經營者自主定價領域,要通過健全規則、加強執法,維護市場秩序,保障和促進公平競爭,推進現代市場體系建設。
——堅持改革創新。在價格形成機制、調控體系、監管方式上探索創新,尊重基層和群眾的首創精神,推動價格管理由直接定價向規範價格行為、營造良好價格環境、服務宏觀調控轉變。充分發揮價格杠桿作用,促進經濟轉型升級和提質增效。
——堅持穩慎推進。價格改革要與財政稅收、收入分配、行業管理體制等改革相協調,合理區分基本與非基本需求,統籌兼顧行業上下游、企業發展和民生保障、經濟效率和社會公平、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等關係,把握好時機、節奏和力度,切實防範各類風險,確保平穩有序。
(三)主要目標。到2017年,競爭性領域和環節價格基本放開,政府定價範圍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網路型自然壟斷環節。到2020年,市場決定價格機制基本完善,科學、規範、透明的價格監管制度和反壟斷執法體系基本建立,價格調控機制基本健全。
二、深化重點領域價格改革,充分發揮市場決定價格作用
緊緊圍繞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加快價格改革步伐,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尊重企業自主定價權、消費者自由選擇權,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公平交易。
(四)完善農産品價格形成機制。統籌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注重發揮市場形成價格作用,農産品價格主要由市場決定。按照“突出重點、有保有放”原則,立足我國國情,對不同品種實行差別化支援政策,調整改進“黃箱”支援政策,逐步擴大“綠箱”支援政策實施規模和範圍,保護農民生産積極性,促進農業生産可持續發展,確保穀物基本自給、口糧絕對安全。繼續執行並完善稻穀、小麥最低收購價政策,改革完善玉米收儲制度,繼續實施棉花、大豆目標價格改革試點,完善補貼發放辦法。加強農産品成本調查和價格監測,加快建立全球農業數據調查分析系統,為政府制定農産品價格、農業補貼等政策提供重要支撐。
(五)加快推進能源價格市場化。按照“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總體思路,推進電力、天然氣等能源價格改革,促進市場主體多元化競爭,穩妥處理和逐步減少交叉補貼,還原能源商品屬性。擇機放開成品油價格,儘快全面理順天然氣價格,加快放開天然氣氣源和銷售價格,有序放開上網電價和公益性以外的銷售電價,建立主要由市場決定能源價格的機制。把輸配電價與發售電價在形成機制上分開,單獨核定輸配電價,分步實現公益性以外的發售電價由市場形成。按照“准許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則,合理制定電網、天然氣管網輸配價格。擴大輸配電價改革試點範圍,逐步覆蓋到各省級電網,科學核定電網企業准許收入和分電壓等級輸配電價,改變對電網企業的監管模式,逐步形成規則明晰、水準合理、監管有力、科學透明的獨立輸配電價體系。在放開競爭性環節電價之前,完善煤電價格聯動機制和標桿電價體系,使電力價格更好反映市場需求和成本變化。
(六)完善環境服務價格政策。統籌運用環保稅收、收費及相關服務價格政策,加大經濟杠桿調節力度,逐步使企業排放各類污染物承擔的支出高於主動治理成本,提高企業主動治污減排的積極性。按照“污染付費、公平負擔、補償成本、合理盈利”原則,合理提高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城鎮污水處理收費標準不應低於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探索建立政府向污水處理企業撥付的處理服務費用與污水處理效果掛鉤調整機制,對污水處理資源化利用實行鼓勵性價格政策。積極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完善排污權交易價格體系,運用市場手段引導企業主動治污減排。
(七)理順醫療服務價格。圍繞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目標,按照“總量控制、結構調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原則,積極穩妥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合理調整醫療服務價格,同步強化價格、醫保等相關政策銜接,確保醫療機構發展可持續、醫保基金可承受、群眾負擔不增加。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結構變化為基礎的價格動態調整機制,到2020年基本理順醫療服務比價關係。落實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市場調節價政策。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實行分類管理,對市場競爭比較充分、個性化需求比較強的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其中醫保基金支付的服務項目由醫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談判合理確定支付標準。進一步完善藥品採購機制,發揮醫保控費作用,藥品實際交易價格主要由市場競爭形成。
(八)健全交通運輸價格機制。逐步放開鐵路運輸競爭性領域價格,擴大由經營者自主定價的範圍;完善鐵路貨運與公路掛鉤的價格動態調整機制,簡化運價結構;構建以列車運作速度和等級為基礎、體現服務品質差異的旅客運輸票價體系。逐步擴大道路客運、民航國內航線客運、港口經營等領域由經營者自主定價的範圍,適時放開競爭性領域價格,完善價格收費規則。放開郵政競爭性業務資費,理順郵政業務資費結構和水準。實行有利於促進停車設施建設、有利於緩解城市交通擁堵、有效促進公共交通優先發展與公共道路資源利用的停車收費政策。進一步完善出租汽車運價形成機制,發揮運價調節出租汽車運輸市場供求關係的杠桿作用,建立健全出租汽車運價動態調整機制以及運價與燃料價格聯動辦法。
(九)創新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價格管理。清晰界定政府、企業和用戶的權利義務,區分基本和非基本需求,建立健全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財政投入與價格調整相協調機制,促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保證行業可持續發展,滿足多元化需求。全面實行居民用水用電用氣階梯價格制度,推行供熱按用熱量計價收費制度,並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教育、文化、養老、殯葬等公益性服務要結合政府購買服務改革進程,實行分類管理。對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學生免收學雜費,公辦幼兒園、高中(含中職)、高等學校學費作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實行自主定價,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政策由省級政府按照市場化方向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服務機構依法對“三無”老人免費;對其他特殊困難老人提供養老服務,其床位費、護理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其他養老服務價格由經營者自主定價。分類推進旅遊景區門票及相關服務價格改革。推動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經營者加大資訊公開力度,接受社會監督,保障社會公眾知情權、監督權。
三、建立健全政府定價制度,使權力在陽光下運作
對於極少數保留的政府定價項目,要推進定價項目清單化,規範定價程式,加強成本監審,推進成本公開,堅決管細管好管到位,最大限度減少自由裁量權,推進政府定價公開透明。
(十)推進政府定價項目清單化。中央和地方要在加快推進價格改革的基礎上,于2016年以前制定發佈新的政府定價目錄,將政府定價範圍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網路型自然壟斷環節。凡是政府定價項目,一律納入政府定價目錄管理。目錄內的定價項目要逐項明確定價內容和定價部門,確保目錄之外無定價權,政府定價納入權力和責任清單。定期評估價格改革成效和市場競爭程度,適時調整具體定價項目。
(十一)規範政府定價程式。對納入政府定價目錄的項目,要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定價機制、成本監審規則,進一步規範定價程式。鼓勵和支援第三方提出定調價方案建議、參與價格聽證。完善政府定價過程中的公眾參與、合法性審查、專家論證等制度,保證工作程式明晰、規範、公開、透明,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有效約束政府定價行為。
(十二)加強成本監審和成本資訊公開。堅持成本監審原則,將成本監審作為政府制定和調整價格的重要程式,不斷完善成本監審機制。對按規定實行成本監審的,要逐步建立健全成本公開制度。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按照政府定價機構的規定公開成本,政府定價機構在制定和調整價格前應當公開成本監審結論。
四、加強市場價格監管和反壟斷執法,逐步確立競爭政策的基礎性地位
清理和廢除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嚴禁和懲處各類違法實行優惠政策行為,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價格監管規則,大力推進市場價格監管和反壟斷執法,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加快建立競爭政策與産業、投資等政策的協調機制,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促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建設。
(十三)健全市場價格行為規則。在經營者自主定價領域,對經濟社會影響重大特別是與民生緊密相關的商品和服務,要依法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和監管辦法;對存在市場競爭不充分、交易雙方地位不對等、市場資訊不對稱等問題的領域,要研究制定相應議價規則、價格行為規範和指南,完善明碼標價、收費公示等制度規定,合理引導經營者價格行為。
(十四)推進寬頻網路提速降費。規範電信資費行為,推進寬頻網路提速降費,為“網際網路+”發展提供有力支撐。指導、推動電信企業簡化資費結構,切實提高寬頻上網等業務的性價比,併為城鄉低收入群體提供更加優惠的資費方案。督促電信企業合理制定網際網路接入服務資費標準和計費辦法,促進電信網間互聯互通。嚴禁利用不正當定價行為阻礙電信服務競爭,擾亂市場秩序。加強資費行為監管,清理寬頻網路建設環節中存在的進場費、協調費、分攤費等不合理費用,嚴厲打擊價格違法行為。
(十五)加強市場價格監管。建立健全機構權威、法律完備、機制完善、執行有力的市場價格監管工作體系,有效預防、及時制止和依法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堅持日常監管和專項檢查相結合,加強民生領域價格監管,著力解決群眾反映的突出問題,保護消費者權益。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政府已放開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要確保經營者依法享有自主定價權。
(十六)強化反壟斷執法。密切關注競爭動態,對涉嫌壟斷行為及時啟動反壟斷調查,著力查處達成實施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壟斷行為,依法公佈處理決定,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建立健全壟斷案件線索收集機制,拓寬案件來源。研究制定反壟斷相關指南,完善市場競爭規則。促進經營者加強反壟斷合規建設。
(十七)完善價格社會監督體系。充分發揮全國四級聯網的12358價格舉報管理資訊系統作用,鼓勵消費者和經營者共同參與價格監督。加強舉報數據分析,定期發佈分析報告,警示經營者,提醒消費者。建立健全街道、社區、鄉鎮、村居民價格監督員隊伍,完善價格社會監督網路。依託社會信用體系,加快推進價格誠信建設,構建經營者價格信用檔案,開展價格誠信單位創建活動,設立價格失信者“黑名單”,對構成價格違法的失信行為予以聯合懲戒。鼓勵和支援新聞媒體積極參與價格社會監督,完善輿論監督和引導機制。
五、充分發揮價格杠桿作用,更好服務宏觀調控
在全面深化改革、強化價格監管的同時,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保持價格總水準基本穩定;充分發揮價格杠桿作用,促進節能環保和結構調整,推動經濟轉型升級。
(十八)加強價格總水準調控。加強價格與財政、貨幣、投資、産業、進出口、物資儲備等政策手段的協調配合,合理運用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形成政策合力,努力保持價格總水準處於合理區間。加強通縮、通脹預警,制定和完善相應防範治理預案。健全價格監測預警機制和應急處置體系,構建大宗商品價格指數體系,健全重要商品儲備制度,提升價格總水準調控能力。
(十九)健全生産領域節能環保價格政策。建立有利於節能減排的價格體系,逐步使能源價格充分反映環境治理成本。繼續實施並適時調整脫硫、脫硝、除塵等環保電價政策。鼓勵各地根據産業發展實際和結構調整需要,結合電力、水等領域體制改革進程,研究完善對“兩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産能過剩)行業落後工藝、設備和産品生産的差別電價、水價等價格措施,對電解鋁、水泥等行業實行基於單位能耗超定額加價的電價政策,加快淘汰落後産能,促進産業結構轉型升級。
(二十)完善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加快自然資源及其産品價格和財稅制度改革,全面反映市場供求、資源稀缺程度、生態環境損害成本和修復效益。完善涉及水土保持、礦山、草原植被、森林植被、海洋傾倒等資源環境收費基金或有償使用收費政策。推進水資源費改革,研究徵收水資源稅,推動在地下水超采地區先行先試。採取綜合措施逐步理順水資源價格,深入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促進水資源保護和節約使用。
(二十一)創新促進區域發展的價格政策。對具有區域特徵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已具備競爭條件的,儘快放開價格管理;仍需要實行價格管理的,探索將定價許可權下放到地方,提高價格調整靈活性,調動社會投資積極性。加快制定完善適應自由貿易試驗區發展的價格政策,能夠下放到區內自主實施的儘快下放,促進各類市場主體公平競爭。
六、保障措施
價格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牽一髮而動全身。必須加強組織落實,科學制定方案,完善配套措施,做好輿論引導,為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機制提供有力保障。
(二十二)加強組織落實。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機制的重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統一思想、形成合力,以敢啃“硬骨頭”精神打好攻堅戰。要深入調研、科學論證,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突出重點、分類推進,細化工作方案,及時總結評估,穩步有序推進,務求取得實效。影響重大、暫不具備全面推開條件的,可先行開展試點,發揮示範引領作用,積累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要以抓鐵有痕、踏石留印的作風,狠抓落實,明確時間表、路線圖、責任狀,定期督查、強化問責,全力打通政策出臺的“最先一公里”、政策實施的“中梗阻”與政策落地的“最後一公里”,確保各項措施落地生根。
(二十三)健全價格法制。緊密結合價格改革、調控和監管工作實際,加快修訂價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完善以價格法、反壟斷法為核心的價格法律法規,及時制定或修訂政府定價行為規則以及成本監審、價格監測、價格聽證、規範市場價格行為等規章制度,全面推進依法治價。
(二十四)強化能力建設。在減少政府定價事項的同時,注重做好價格監測預警、成本調查監審、價格調控、市場價格監管和反壟斷執法、價格公共服務等工作,並同步加強隊伍建設,充實和加強工作力量,夯實工作基礎。大力推進價格資訊化建設,為增強價格調控監管服務能力提供有力支撐。鼓勵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建立價格與反壟斷研究機構,加強國際交流合作,培養專門人才。整合反壟斷執法主體和力量,相對集中執法權。
(二十五)兜住民生底線。牢固樹立底線思維,始終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推行涉及民生的價格政策特別是重大價格改革政策時,要充分考慮社會承受能力,特別是政策對低收入群體生活的可能影響,做好風險評估,完善配套措施。落實和完善社會救助、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的聯動機制,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特別是對特困人群的救助措施,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不受影響。加強民生領域價格監管,做好價格爭議糾紛調解處理,維護群眾合法價格權益。
(二十六)做好輿論引導。加大對全面深化價格改革、規範政府定價、強化市場價格監管與反壟斷執法等方面的宣傳報道力度,加強新聞發佈,準確闡述價格政策,講好“價格改革故事”,及時引導輿論,回應社會關切,傳遞有利於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機制、推動經濟轉型升級的好聲音和正能量,積極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新華社北京10月15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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