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産品出口印尼的企業要注意啦

  • 發佈時間:2015-10-15 01:29:52  來源:寧波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張正偉 通訊員黃夏王)近日,寧波檢驗檢疫局發佈風險提示:由於印尼海關以“申請日期必須晚于出運日期或與出運日期同一天”為由,單方面不接受中國-東盟自貿區優惠原産地證書(Form E),目前已有多家出口企業無法正常享受自貿區優惠關稅待遇。

  《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原産地規則簽證操作程式》規則明確規定:“原産地證書(Form E)應當在産品裝運前或裝運時簽發”,但印尼海關通過單方面規定設置障礙,對中國出口企業退證查詢。

  據統計,今年以來,印尼海關官方退證查詢比率高達4.2%,是其他東盟國家的17.5倍。此外,印尼海關還經常徵收高額保證金甚至罰款。“這些不規範甚至不合法的操作,變相導致企業自動放棄自貿區優惠關稅,極大地損害了進出口企業的正當權益。”寧波檢驗檢疫局相關工作人員介紹。

  生産商資訊不全、未申報第三方、品名分類不夠詳細……今年以來,印尼海關的退證理由幾乎囊括了中國-東盟自貿區簽證核查程式的各個條款。對此,寧波檢驗檢疫局通過案例分析,對寧波出口企業提出以下應對建議:

  首先,出口企業為出口印尼的貨物申請東盟證書時,要如實申報第三方資訊和生産商資訊。“清關發票如果是中國及進口國之外的第三方客戶出具,必須在第三方一欄打勾,並在發票一欄填寫第三方發票號、發票日期,簽證時提供第三方發票。如果出口商為外貿公司,必須在特殊條款以“MANUFAC-TURER:”開頭,註明生産商名稱、城市名、國名;如為多項品名、多個生産商,要一一對應加注在品名之後。”原産地證書的“原産地標準”一欄中填寫“WO”即表示所有原料均原産于中國,“建議企業申報時不要隨意使用‘WO’,以免追溯不符而被退。”

  此外,出口企業對同一品名不同規格型號的産品必須分項列明;如經第三國轉机且不能提供聯運提單,需由轉机國海關出具證明,證明貨物在第三國停留期間未經再加工;申請日期不早于出運日期,“根據印尼海關最新要求,企業儘量在出運日期當天或之後一天申報産地證。”

  一旦産品在印尼清關時遇到問題怎麼辦呢?

  寧波檢驗檢疫局相關工作人員建議:如實申報各項資訊,如金額、品名、數量、生産單位等,遇有問題加強與客戶的溝通,對客戶提出的不符合原産地證簽證規範的要求不能盲從。充分了解《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原産地規則簽證操作程式》,如遇對方海關不合理要求,可憑協定內容據理力爭,如實反饋遇到的質疑點和原因,並提供相關證據,以便簽證機構向印尼海關官方去函或修改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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