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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雙胞胎”專利引發的思考

  • 發佈時間:2015-10-14 01:30:53  來源:科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2013年4月2日,富士康(昆山)電腦接插件有限公司和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申請了一件名稱為“電連接器”的發明專利,申請號為*******.5,發明人為宣萬立和陳歡,該申請於2014年10年15日公開。這本來是若干專利中不起眼的專利之一,在中國的海量專利申請中本不應該引起注意。

  但是,這卻是一件特別的專利,因為它有個“雙胞胎兄弟”。

  2014年12月24日,浙江大學申請了一件實用新型專利,該專利的名稱為“一種電氣連接器”,專利號是*******.3,發明人為薛爽。今年8月26日,該專利獲得授權,專利記載內容得以公開,一件典型的專利造假事件浮出水面。

  檢索富士康的專利不難發現,富士康在電連接器上申請過較多專利,雙胞胎專利只是若干專利中的一個。但是,浙江大學和薛爽本人,擁有的專利卻很少與電連接器相關。而且,富士康專利的申請日為2013年,公開日為2014年10月15日,兩個多月後的2014年12月24日,浙江大學提交了內容相同的前一個專利。

  顯然,這是浙江大學發明人抄襲了富士康的專利,並重復提交到國家智慧財産權局。抄襲者了解專利法的審查規則——發明“實審制”、實用新型“初審制”。也就是説,富士康的專利公開後,需要國家智慧財産權局對其進行實質性審查,確保其專利與全球相關專利對比後,仍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而浙江大學發明人申請的相同內容的實用新型專利,只需要經過初步審查,符合形式要求和基本要求,即可以獲得授權。因此,富士康的發明專利僅公開還沒有授權時,浙江大學的實用新型專利已經授權公開了。

  眾所週知,一件專利從技術到申請到授權,中間至少要經過發明人、申請人、代理人和審查員等多個環節,為什麼這樣明顯的專利造假行為,卻堂而皇之地經過層層關卡獲得授權,這期間到底有哪些環節出了問題?

  在浙江大學的專利資訊中,並沒有記載代理人的資訊,這在浙江大學的專利中比較少見,一般都是有代理公司處理的。有一種可能是不具備國家規定的代理資質的“黑代理”代為處理專利申請相關的事宜,還有一種可能是發明人的個人行為,直接以學校的名義申請了專利。不管屬於哪種行為,都存在如下一些問題。

  如果該申請有“黑代理”存在,則發明人對代理人完成的申請文件一定沒有認真審核,事實上該專利發明人的思路與富士康的技術根本不可能如此一致,即便一致,代理人也不可能有跟富士康一樣的語言表達習慣,給出一篇一模一樣的專利文件。

  如果沒有“黑代理”,則可預見的是發明人有敷衍了事的嫌疑。這顯然是對法律制度的藐視,對專利申請本身的不重視。

  按照正常的專利代理流程,發明人應該給代理人技術資料,代理人根據技術資料內容,將其完善為一件符合專利法要求的申請。如果此專利真的存在“黑代理”,則該代理毫無職業道德可言,直接抄襲一件專利,用於應付發明人的需求。這類代理人,應該直接從專利服務的隊伍中清除,避免為行業帶來更多不利影響。

  不管該專利的實際情況是上述哪一種,專利申請的相關管理部門都應該予以審核,確保沒有問題再提交到國家智慧財産權局。但顯然,這一過程或職能是缺失的,導致這樣一篇抄襲如此嚴重的申請,直接交到國家智慧財産權局,釀成了今天的醜聞。

  據稱,繼企業專利管理標準推出後,國家智慧財産權局正在積極推動制訂高校智慧財産權管理標準,希望該標準推出後,高校的智慧財産權管理能更規範,不再出現這樣的鬧劇。

  按照專利法規定,實用新型實行初審制,不實審。但是,實用新型也一樣應該滿足“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要求。針對這樣兩件相似程度如此高的專利,審查員都沒有審出問題,看來國家智慧財産權局的初審部門也需要嚴加管理了。

  近年來,為了鼓勵更多的人重視智慧財産權,國家相繼出臺了很多有利政策,鼓勵民眾申請專利,並將專利數量與科研立項、企業稅賦減免、項目結題等優惠政策結合在一起。鼓勵的效果是顯著的,連續四年,我國的專利申請數量位居全球第一,奠定了我國成為全球第一專利大國的地位。

  但是,利益驅使下的專利保護出現了畸形發展,此次出現的專利造假事件並不唯一。為了爭取政府的獎勵,一些企業、高校、科研機構編造專利,做出一些“湊數”專利,浪費大量的人力、物力,使鼓勵創新、保護創新的初衷逐步演變為鼓勵數量、助長造假。

  我們呼籲與該專利相關的造假行為人,應該受到應有的懲罰,使專利保護逐漸趨於正常化。

  (作者係專利執業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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