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民用核安全設備核2、3級壓力容器製造單位資格條件》等四份文件的通知
- 發佈時間:2015-10-13 17:29:36 來源:環保部網站 責任編輯:羅伯特
各有關單位:
根據《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監督管理規定》(HAF601)的規定,我局組織制定了《民用核安全設備核2、3級壓力容器製造單位資格條件》等四份文件,現予以發佈,並於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3日國家核安全局批准發佈的《民用核安全電氣設備1E級電纜設計製造單位資格條件》(試行)同時廢止。
附件:1.民用核安全設備核2、3級壓力容器製造單位資格條件
2.民用核安全設備核2、3級管殼式熱交換器製造單位資格條件
3.民用核安全設備核級管配件製造單位資格條件
4.民用核安全設備1E級電纜設計和製造單位資格條件
國家核安全局
2015年9月15日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5年10月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