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嚴”食品安全法實施了
- 發佈時間:2015-10-13 08:29:43 來源:農民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鐘欣郭少雅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閱讀提示:10月1日,被稱為“史上最嚴”的新《食品安全法》正式實施。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包括總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安全標準、生産經營、檢驗、進出口、安全事故處置、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共有十章,字數由之前的1.5萬字增加到了3萬字。該法對保健食品、網路食品交易、食品添加劑等當前食品監管中存在的難點問題都有涉及。本報記者採訪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法制司的相關負責人,對新食品安全法進行解讀。
食用農産品咋管理?
☆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於瓜果、蔬菜等農作物☆完善食用農産品進貨查驗記錄製度
食用農産品是食品安全的源頭,農藥的管理對於保障食品安全至關重要。對農藥管理方面,在食品安全法中也做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強調對農藥的使用實行嚴格的監管,加快淘汰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推動替代産品的研發應用,鼓勵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的農藥,特別強調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於瓜果、蔬菜、茶葉、中草藥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並對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增加規定由公安機關予以拘留處罰這樣一個嚴厲的處罰手段。
將食用農産品的市場銷售納入新《食品安全法》的調整範圍,同時在具體制度方面,對批發市場的抽查檢驗、食用農産品建立進貨查驗記錄製度等進行了完善。
新《食品安全法》究竟嚴在哪?
☆強化食品安全事件刑事責任的追究☆最高可處貨值金額30倍的罰款
《食品安全法》啟動修改工作之後,社會各界都希望這次《食品安全法》的修訂能對食品違法犯罪分子起到震懾和嚴懲的作用。新一屆黨中央、國務院也高度重視這次《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對食品安全工作也提出了“四個最嚴”的要求,用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來體現食品安全監管的執法力度,這次新通過的《食品安全法》很好地體現了嚴懲重處的原則。主要體現在:
一是強化了對違法犯罪分子懲處的力度。新修訂《食品安全法》強化了食品安全刑事責任的追究,對違法行為的查處上做了很大的改革。首先要求執法部門對違法行為進行判斷,比如對非法添加化學物質,特別是對經營病死畜禽的,要判斷是不是刑事犯罪,如果構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門進行偵查,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不構成刑事犯罪的話,由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行政處罰。對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産經營的管理工作。這一條充分體現了這次法律修改“最嚴厲處罰”的原則。
二是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罰款的額度。社會各界都反映,現在罰款數額太低。在新法中,對有一些違法行為處罰的額度大幅度提高。比如對生産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生産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等違法行為,前《食品安全法》規定,最高可以處罰貨值金額10倍的罰款,但是新修訂《食品安全法》就規定最高可以處罰貨值30倍,處罰的幅度有大幅度的提高。
三是對重復的違法行為增設了處罰的規定。針對多次、重復被罰而不改正的問題,新修訂《食品安全法》又增設了新的法律責任,對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法受到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的食品生産經營者給予責令停産、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的處罰。
四是對非法提供場所的行為或條件增設了處罰。為了加強源頭監管、全程監管,對明知存在無證生産經營或者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等違法行為,仍然為其提供生産經營場所的,新修訂《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提供者也要進行處罰。
五是強化了民事法律責任的追究。增設了消費者賠償首負責任制,要求食品生産和經營者接到消費者的賠償請求以後,應該實行,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完善了懲罰性的賠償制度,在現行《食品安全法》實行10倍價款懲罰性賠償的基礎上,消費者還可以要求支付損失3倍賠償金的懲罰性賠償;強化了民事連帶責任,對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義務,食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認證機構出具虛假的認證結論,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也要求與生産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強化了編造散佈虛假食品安全資訊的民事責任,明確要求編造、散佈虛假食品安全資訊的媒體承擔賠償責任。
企業主體責任如何體現?
☆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崗☆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産品納入召回産品範圍
一是強化食品生産經營者主體責任。規定食品生産經營者對其生産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強調食品生産經營者要依法經營、誠信自律;食品生産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落實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二是增設食品安全過程式控制制要求。增加生産經營過程管理一節;增設食品生産經營企業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崗;增加生産企業制定並實施原料控制、生産關鍵環節控制、檢驗控制、運輸和交付控制等管理要求。
三是增設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要求食品生産經營者定期檢查評價食品安全狀況;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産經營。
四是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要求食品生産經營企業依法建立食品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同時,國家鼓勵其採用資訊化手段採集、留存生産經營資訊,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另外,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還要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等有關部門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協作機制。
五是完善召回制度。增設食品經營者召回義務,規定由於食品經營者的原因造成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召回;增加了召回産品的範圍,將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産品納入召回産品範圍,改變了原有的單一檢驗標準;強化退市食品處置,要求食品生産者應當對召回的食品採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對因標簽、標誌或者説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規定了食品生産者在採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但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六是增設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法律義務。規定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實行實名登記並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審查其許可證;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在民事責任承擔方面,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由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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