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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不會因“主觀意願”改變處罰性質

  • 發佈時間:2015-10-12 10:12:19  來源:光明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央廣網北京10月12日消息(記者柴華)作為資本市場的基本功能之一,投資者們買進或者賣出哪個公司的股票,其實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不過,這個主角如果換成是持股5%以上的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影響可就大了。董監高們集中拋售自己公司的股票“跑路”可能意味著什麼?特別是小散們也不傻。“悄悄滴出村”必須打槍提示。

  上周的最後兩個工作日,證監會首次大規模公開舉行了大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涉嫌違法減持案件的聽證會,共計11起違法減持案件先後完成了聽證程式。我們的記者全程參加了各位申辯人和證監會調查組之間的你來我往。相對於只能依靠公開消息作出判斷的小散戶們來説,大股東們在他的增減持行為上都付有哪些義務呢?一紙即將開出的罰單可能告訴我們其中一二。

  富凱大廈A座1樓的聽證室當然不是第一次迎來想要辯解的大股東和代理人們,不過,兩天裏流水般地接待了11撥人,這還是第一次。當然,這恰恰方便了證監會執法人員以更為公平、公開的原則標準來處理這批案件。至於是怎樣的原則?其實公司們、機構們、尤其小散戶們,相信都很關心。

  “疏忽大意,理解錯誤”是申辯人們普遍提出的解釋和理由。在丹邦投資涉嫌違規減持丹邦科技一案中,涉嫌減持金額近1億,申辯人則聲稱疏忽大意引來幾百萬的罰款有些過重:

  申辯人:“作為科技人員的劉萍,出於對法規的理解和適用存在錯誤偏差,是導致這次違規超比例1%多減持的主要原因,確有欠缺,需要加強學習。但是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擬做出的行政處罰過於嚴厲,勢必將對正處於創新發展關鍵時期的丹邦投資的下屬自主創新高科技項目造成嚴重影響,並造成將來借助資本市場發展道路的嚴重障礙。”

  不過顯然,主觀意願是個很難判斷的説法,證監會不會因此改變處罰的性質。證監會行政處罰委員會委員歐陽振遠表示,調查部門認定的違法減持對方沒有異議,但普遍提出沒有沒有主觀故意。理由各種各樣,有説公司資金短缺,生産急需發展資金,所以要減持自己股份;有些提出是無意而為之,對情況不了解不熟悉,尤其證券比較專業的法律了解不夠,導致這樣的後果。原因是怎樣,證監會不好直接去界定或評判,因為這是他們主觀上的一個考量。但是這批案件主要是根據客觀要件,違法行為構成是否觸犯了法律規定,從這個角度考量是否給當事人予以行政處罰。至於有沒有主觀故意,是否惡意減持,目前來説沒有太多去考慮。“假如要對一個違法行為進行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時候,可能會考慮到這方面因素。”

  能不能算作是“一致行動人”是兩天裏雙方你來我往最為激烈的部分。在王海鵬、王治軍涉嫌違法減持“美盈森”案聽證中,近一個小時的申辯過程這一項最為突出,使得該案成為兩天裏用時最長的一起案件。幾位親屬各自成家立業,都已獨立生活,是否就能免除“一致行動人”的概念?他們有沒有披露的義務?要知道他們合計超比例減持“美盈森”的金額超過了7個億,算與不算之間,對小散戶們的風向標意義無疑是更大的。

  歐陽振遠對此明確表示,本案中的一致行動人所減持的股份應當依法“合併計算”:作為當事人來説肯定希望減輕、從輕或者免除法律責任,但是站在公眾、監管者角度來看,監管部門是為公眾服務的,市場上廣大股民,或者整個市場主體,公共利益不能受到損害。歐陽振遠介紹,很多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尤其是一些家族公司,大量股份持有在直系親屬手裏,監管部門要求在年報裏面要披露誰和誰是一致行動人,有一些是如實申報,有一些也沒有完全申報,也不排除個別人對“一致行動人概念”有點含糊。“但是從整體後果上看,假如不把親屬關係、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票合併計算的話,別説是證券法86條規定5%這條紅線了,50%可能都攔不住,不需要資訊披露,市場根本不知情,這個股價就猛跌,中小股民完全蒙在鼓裏。這個結果不是我們行政執法所應看到的。”

  當然,不得不承認,從目前我國的法律條文中看,對於“一致行動人”的具體、明確的解釋並不多。根據證監會《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08年修訂)第83條的規定,一致行動人是指通過協議、合作、關聯方關係等合法途徑擴大其對一個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鞏固其對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決權時採取相同意思表示的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在王明旺涉嫌違規減持欣旺達案中,申辯人就提出,他被定義的一致行動人王某此前就在經營理念上與自己出現分歧,並且已經辭去公司副總職務,離開公司:

  申辯人:“08年8月,王明旺與王威簽署了一致行動協議,約定了王明旺與王威在欣旺達重大事項方面一致行動,這個協議是在首次公開上市後36個月內不終止。我們是在2011年4月21日上市的,到2014年5月的話已經滿36個月了,當時我們整個認定就是覺得王明旺和王威就不再是一致行動人了。而且王威也已經辭去了公司管理層的職務。就是整個在上市以後兩個人經營理念也發生了比較大的變化,王威也想慢慢退出管理層的這個工作。”

  究竟寫在合同明面上卻沒有續簽的“一致行動人”關係還成不成立,有待監管部門給出最終的處罰決定來判斷。不過,歐陽振遠強調,疏忽也好,自己定義理解也罷,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們負有義務,要去搞清楚誰是自己的一致行動人,並關注他們的減持等行為。歐陽振遠表示,作為大股東,尤其是實際控制人,他對公司的具體的經營行為、經營決策、包括整個公司的企業發展方向、財務資訊等,都具有比一般中小股民更優先的知情權。在減持過程中,既然他有這種便利,有這樣的優勢,所以法律要求他要有特殊的注意義務。就是作為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對公司的中小投資者有誠信義務、忠實義務、謹慎義務。只要是具備這樣一致行動關係的人,都負有這種特殊義務。歐陽振遠舉例説,“前面的一致行動人減持了股份,作為後面減持的人必須要關注在你之前,你的兄弟、你的父親、你的其他一致行動人有沒有減持上市公司股份。你説你不知道,對義務的不履行就要承擔相應責任。”

  説了這麼多,上市公司有沒有確有困難,不得已而為之的情況呢?有。在天津中商聯控股有限公司涉嫌違法減持案中,股價急跌影響股權質押,可能危及公司貸款和資金鏈,成為重要的“不得已”。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當時再晚三天,他們就要面臨抽貸的問題:

  申辯人:“因為我們當時股價就是“津勸業”股價從18塊錢短短15個交易日下跌到6塊錢。然後在下跌到4塊多錢的時候我們那上面都有預警線,到3.9元的時候(銀行)基本上就給你平倉了,平倉以後把你這2000萬股就都給你賣掉了,銀行就給你賣掉了。比如我們押了2000萬股,我們貸了1個多億的資金,但是股價當你下跌尤其是當這種斷崖式下跌的過程中,我們減完以後,就是我們自救,不被銀行平倉。就説到時候這個貸款我們還是有保障嘛。”

  但是某種程度上説,“法不容情”,代表了無論你出於怎樣的目的,結果是好是壞,改變不了違法的事實。證監會行政處罰委員會委員歐陽振遠最後強調,公開聽證的目的正是為了讓所有的市場參與者都明白,自身行為的邊界在哪:“假如有個別當事人在聽證會上提出來,他們不了解這個情況,無心而為之,那麼通過這次統一的執法,他們也會明白這個道理,我們也是想向整個社會主體傳遞這個一個資訊:就是監管部門告訴大家,什麼才叫合法行為,什麼叫違法行為,這個界限在什麼地方。通過這樣的統一執法行動,我覺得也是起到一個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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