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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官引魯迅語判無罪

  • 發佈時間:2015-10-12 08:29:38  來源:福州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環球

  説一句“他媽的”也是違法?台灣一男子因為這一句被拘了,沒想到,近日劇情又反轉了。

  據報道,台灣一陳姓男子因兒子打工受欺負,口出“你他媽的給我走走看”,被告公然侮辱,一審被判拘留20天。他提出上訴,台南高分院法官引用魯迅《論“他媽的”》一文,認定是口頭禪,因陳是職業軍人退伍,情急下脫口而出,並非罵人,改判無罪確定。(《論“他媽的”》最初發表于1925年7月27日《語絲》週刊第37期,收于魯迅雜文集《墳》——注)

  判決指出,陳的兒子去年6月間在加油站打工時,加油站老闆要求陳的兒子須自費補貼當天短收的款項200元,又不願開收據,陳憤而報警。由於警察還沒到場,老闆就想離開,陳氣得向對方説:“你他媽的給我走走看。”加油站老闆事後提告公然侮辱,一審法官以“他媽的”是侮辱人的話,判其拘留20天。

  陳姓男子不服上訴,二審合議庭有不同見解,法官引用魯迅《論“他媽的”》文章,文中寫道“無論是誰,只要在中國過活,便總得常聽到‘他媽的’或其相類的口頭禪”。合議庭認為,在台灣的外省男性,特別是軍隊出身者,大多數會不經意地口出“他媽的”,應屬於口頭禪。這三字雖屬不雅,略帶輕蔑,但語氣上多僅止于表達主觀的內在情緒,難認是惡意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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