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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範圍再次擴大

  • 發佈時間:2015-10-07 08:29:28  來源:福建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姚瑾 謝能雨 陳善福) 記者從福州市國稅局獲悉,自1日起,福州市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半徵收優惠的小微企業範圍再次擴大,由今年初的年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擴大到30萬元。

  經國務院批准,自今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是繼今年初小微企業減半徵收範圍由年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擴大到20萬元後,國家再出新政。

  福州市國稅局所得稅處工作人員提醒,此處所稱小微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採取查賬徵收還是核定徵收,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而對於符合優惠條件的小微企業而言,要注意2015年第4季度預繳和2015年度匯算清繳的新老政策銜接問題。主要有兩種情形:

  第一種是全額適用減半徵稅政策情形,即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或今年10月1日之後成立,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

  第二種情形則是今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大於2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則要分段計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後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

  據了解,2014年,福州市共有19735戶企業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減免企業所得稅7002.14萬元,政策落實面達100%。按2014年度基數測算,福州市小微企業在2014年大幅減稅的基礎上,今年可再少繳企業所得稅376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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