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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奴”“任性”有風險 惡意透支信用卡可獲刑

  • 發佈時間:2015-10-02 11:10:00  來源:新華網  作者:林苗苗 熊琳  責任編輯:羅伯特

  使用信用卡刷卡消費,是如今不少人喜歡的支付手段。然而,成為“卡奴”“月光族”前可要三思,因為惡意透支可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明知沒有償還能力,不考慮後果的衝動消費後超期不還,故意“躲債”等,都可能構成犯罪。

  “沒錢還任性” 惡意透支信用卡代價慘痛

  北京市西城區是北京的金融街所在地,法院受理的涉銀行卡案件眾多。西城區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長張岩告訴記者,在該院受理的信用卡詐騙案件中,近九成都是惡意透支案件,而這類犯罪往往容易被公眾忽視。

  藺先生為了投資經營養生會所,三年間先後在多家銀行申辦8張信用卡,進行透支消費和取現。然而,養生會所因經營不善倒閉了,藺先生欠了銀行150多萬元。面對銀行催繳,藺先生不但不還錢,還索性關了手機,最終以涉嫌信用卡詐騙罪被提起公訴。

  30多歲的蔡女士沒有固定收入和職業,然而在10年的時間裏,她在6家銀行辦理了12張銀行卡,惡意透支180萬餘元,用於日常消費和購買奢侈品,最終無力償還。

  根據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透支欠款本金達到1萬元以上,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行為,就是“惡意透支”。

  藺先生和蔡女士也都為自己的“任性”付出了慘痛的代價。兩個每人平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以十萬元左右的罰金,而且之前的欠款還將終身追繳。

  惡意透支者年輕人居多 大多無固定職業

  究竟怎樣會被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法官表示,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肆意揮霍透支資金無法歸還;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産,逃避還款;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等行為,有上述行為的任意一項都將被認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張岩法官告訴記者,惡意透支類刑事案件中,年齡在40歲以下和無固定職業者均佔到一半以上。多數被告人法律意識淡薄,在被追究法律責任之前並不了解惡意透支信用卡的嚴重後果。

  “信用卡透支消費是一種新興消費形式,年輕人是主要受眾。相對而言,年輕人經濟基礎薄弱,消費心理不成熟,比較容易出現過度透支的情況。有的年輕人追求高檔消費,刷卡圖一時痛快而不計後果。而沒有固定職業和穩定收入,也是造成惡意透支無法償還的重要原因。”張岩説。

  此外,還有不少持卡人在申領信用卡時就帶有主觀惡意,比如使用虛假的收入證明等資料申領信用卡,因為這類行為的非法佔有故意更為明顯,可能帶來更重的定罪量刑。

  無知任性釀苦果 法官提示避免幾大誤區

  記者從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了解到,法官在審理相關案件中發現幾種和銀行卡惡意透支相關的錯誤認識,一些人可能因為抱有類似的想法,最終釀出苦果。

  一是認為只要最終還款就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公安機關立案後、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只有同時具備情節輕微的情形,才可能免除處罰。

  二是以為“還不起銀行錢就坐牢、坐了牢就不用還錢”。法官表示,償還銀行欠款是必須履行的義務,被告人除了被判處刑罰之外,法院還將依法判處責令被告人繼續償還欠款。到了案件執行階段,相關債務將伴隨持卡人一生,隨時擁有財産都可能被追繳。

  此外,雖然刑法上規定的惡意透支的犯罪數額僅指未歸還的透支本金,但持卡人對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仍承擔民事責任,銀行有權對這部分欠款提起民事訴訟。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刑二庭張冰潔法官建議,千萬不要把信用卡當成自己的資金庫,消費要理性、量力而行,一旦構成惡意透支、觸犯了刑法,後果非常嚴重。(記者林苗苗 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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