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賠“光大烏龍指”6人勝訴
- 發佈時間:2015-10-01 03:29:35 來源:解放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 陳瓊珂)曾轟動一時的“8·16”光大烏龍指事件,余波未平。昨天,上海二中院對原告張某等8名投資者訴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期貨內幕交易責任糾紛案作出一審宣判,6名投資者勝訴,分獲2220元到200980元民事賠償。上海二中院共受理光大烏龍指相關案件109件,其餘案件將陸續依法作出判決。
內部制度不能違反法律規定
2013年8月16日11時05分,光大證券公司在進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以下簡稱ETF)申贖套利交易時,因程式錯誤,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統以234億元的巨量資金申購股票,實際成交72.7億元。上證指數出現大幅拉升,大盤一分鐘內漲超5%。最高漲幅5.62%,指數最高報2198.85點,盤中逼近2200點。在當日13時開市後,光大證券公司在未披露資訊的情況下通過賣空股指期貨、賣出ETF對衝風險,至14時22分才公告“公司策略投資部自營業務在使用其獨立套利系統時出現問題”。該事件被稱為“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
同年11月,中國證監會對光大證券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光大證券公司在內幕資訊公開前,將所持股票轉換為ETF賣出和賣出股指期貨空頭合約的行為,構成內幕交易行為,作出沒收及罰款5.2億元等處罰。
自2013年12月起,投資者訴光大證券公司證券、期貨內幕交易責任糾紛案件陸續訴至上海二中院。2014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對原告楊劍波訴被告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市場禁入決定兩案一審公開宣判,均駁回楊劍波訴請。楊劍波不服上訴,2015年5月,北京市高級法院判決駁回上訴。
上海二中院認為,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以及相關行政訴訟生效判決已認定光大證券公司在內幕資訊公開前,將所持股票轉換為ETF賣出和賣出股指期貨空頭合約的行為,構成內幕交易行為,可以作為本案認定的依據。光大證券公司在不披露資訊的情況下即進行所謂對衝操作以規避損失,應認定存在過錯。其內部的《策略投資部業務管理制度》,不能違反禁止內幕交易的法律規定,不影響對光大證券公司過錯的認定。
在因果關係認定方面,在光大證券公司內幕交易期間,如果原告投資者進行50ETF、180ETF及其成份股、IF1309、IF1312交易且其主要交易方向與光大證券公司內幕交易方向相反的,推定存在因果關係,光大證券公司應對其過錯造成的投資者損失予以賠償。
判決結果引發投資者關注
至於損失計算,則應以原告投資者的實際交易情況,考慮交易價格與基準價格的差額,區分不同情況合理計算損失金額。對於原告投資者在非內幕交易時間段的交易,屬於跟風買入受損,光大證券公司對投資者的損失並無過錯,無法認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由投資者自行負擔投資風險。
據此,上海二中院對八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支援張某等6名投資者的全部或部分訴訟請求,其中,張某等6名投資者分別獲得2220元到200980元的民事賠償,駁回王某等兩名投資者的訴訟請求。
去年8月5日,上海二中院開庭審理光大證券“烏龍指”民事賠償案。上海二中院共受理相關案件109件,首次開庭合併審理其中的61件,合併審理案件中31件為證券內幕交易責任糾紛,期貨內幕交易責任糾紛30件。法庭上雙方爭議的焦點有:是否存在內幕交易;內幕交易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過錯;投資者的經濟損失與行為人的內幕交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內幕交易行為是否給投資者造成經濟損失。
據相關律師表示,其他投資者尚在觀望,如判決結果有利於投資者,第二撥訴訟主體的原告將是公募和私募基金等機構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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