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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申請量已超過3.4萬件

  • 發佈時間:2015-09-30 01:31:07  來源:科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文·李 萍

  全球專利申請總量已超過3.4萬件,其中海軍1.6萬件、陸軍1.4萬件、空軍0.4萬件。

  這組截至今年6月的美國海陸空三軍直接作為專利權人的專利申請量,反映出美軍方對國防技術研發的投入,以及對專利保護的重視程度。

  在知識經濟時代,以專利為核心的智慧財産權已成為國家保持國防科技持續創新能力、贏得軍事技術競爭優勢的重要資産。

  上世紀60—70年代美三軍專利快速增長

  根據中國航太科工集團智慧財産權研究中心在德溫特全球專利檢索平臺的檢索結果,截至2015年6月,以美國海陸空三軍直接作為專利權人的全球專利申請總量已超過3.4萬件,其中海軍1.6萬件、陸軍1.4萬件、空軍0.4萬件。

  美國海陸空三軍專利申請分別起始於1924年、1943年、1948年。海陸空三軍在上世紀60年代前專利申請均處於緩慢增長,上世紀60年代至70年代之間快速增長,21世紀以後基本處於平穩期。其中,陸軍專利申請量在1993年呈現爆發性增長。

  海陸空三軍專利申請大部分集中在美國,其中,海軍除了96%在美國申請專利,排名前五的分別是世界智慧財産權組織293件、歐洲專利局171件、澳大利亞118件、加拿大100件;陸軍除了94%在美國申請專利,排名前五的分別是加拿大465件、世界智慧財産權組織327件、歐洲專利局76件、澳大利亞43件;空軍除了在世界智慧財産權組織15件、加拿大3件以及香港、英國和義大利各1件以外,99.9%的專利申請是在美國。此外,海陸空三軍中只有海軍在中國申請了19件專利。

  專利涵蓋廣泛 多來自軍方實驗室

  經過對美國海陸空三軍專利的IPC分類號進行統計分析,總的看來,技術集中度不高,涵蓋技術領域較廣。其中,海陸空三軍相對集中的專利技術都有爆炸裝藥類技術,除此之外,海軍較集中于聲學器械、武器制導技術、數據識別技術等,陸軍較集中于醫藥配置品、微生物技術等,空軍較集中于有機高分子化合物、天線技術等。

  從美國海陸空三軍專利權人數據顯示,美國軍方專利大部分來源於軍方實驗室,但是也有小部分是與外部單位進行聯合研發或者委託研發形成的。例如,海軍與密歇根大學的合作,空軍與瑪薩諸塞大學的合作。

  四大動機促進美軍專利申請

  通過對美國相關政策法規研究發現,美國海陸空三軍專利申請動機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國家頂層的行政規定。在美國總統行政令10096號文中規定,在符合國家安全、公共健康、安全或福利的前提下,政府對政府僱員在政府研發活動中做出的職務發明獲得所有權的,有關政府機構應當向美國專利商標局申請專利。政府機構包括行政管理部分等機構,政府僱員包括文職和軍職人員,政府機構可制定貫徹該行政令的條例規章。

  美國海陸空三軍技術的“防禦性”目的。即加強對軍方技術的智慧財産權保護,防止軍方的技術在軍事使用時被訴侵權甚至是支付高額的智慧財産權許可費。同時,軍方內部出臺了關於是否申請專利、是否繼續維持專利的評價規定,具體指標包括是否可能被軍方自行實施、是否具有商業化潛力、是否可能進行專利許可等內容。

  為了後續有利於技術轉移。在美國的智慧財産權保護力度較強的大環境下,軍方的技術轉移或者技術商業化,一般需要獲得相關的專利,收取專利許可費。這是軍方在申請專利的初期,就開展商業化潛力評價的原因。

  增強軍方聲譽和激勵軍方發明人,營造鼓勵發明創造的氛圍。美國陸軍裝備司令部公佈的《專利指南》指出,專利數量可增強政府科研力量的聲譽和該司令部的威望。同時,陸軍發明人可以獲得豐厚的獎勵:一是提交專利申請,獲得200美元獎金;二是獲取專利授權時,獲得500美元獎勵;三是專利商用化時,從獲取收益中,首先一次性獎勵發明人2000美元,然後按照收益的20%給發明人,但是每位發明人每年此項收入不超過15萬美元;四是該項發明專利導致政府經費明顯節省的,基於實際節省和預計的節省額,給予發明人獎金。

  ——啟示——

  完善國防領域智慧財産權制度和激勵機制

  縱觀世界科技發展史,高新技術往往産生和首先應用於國防領域,高新技術的應用、轉化和産業化,對提升軍工核心能力、帶動國防科技發展和促進國民經濟發展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知識經濟時代,不斷健全國防領域的智慧財産權制度、引導形成健康可持續發展的國防科技成果專利申請動機、完善國防領域的智慧財産權激勵機制將具有重要意義。

  健全頂層的國防智慧財産權制度。以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為指導,建立“適度放權”的國防智慧財産權歸屬政策,原則上將國家財政資金投入産生的國防智慧財産權的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全部下放給符合條件的項目承擔單位,而國家享有一定範圍內的免費使用權,從根本上解決國防智慧財産權的轉化運用問題。至於免費使用的範圍,根據我國國防工業的特點,建議在合同目的範圍內應無償使用;對於合同目的以外的國防應用,則需收取一定數量的使用費;對於商業目的的應用,則應完全按照市場規則,收取專利許可費或者轉讓費。

  引導形成健康的、可持續發展的專利申請動機。目前,在國防領域專利申請還存在“指標驅動”“報獎驅動”“職稱驅動”等問題,從而導致專利品質不高、專利維持期限較短等現象,例如,部分單位在完成報獎以後就放棄對專利的維持,據調研統計,國防專利平均維持時間只有3年,維持1年的佔到21%,維持2年的佔到25%。可見,不同的專利申請動機勢必導致不同的專利申請行為,因此,引導形成科學的專利申請動機十分重要。對於軍工集團公司、國防科研機構和高校等國防領域的專利申請主力軍,一是將專利工作從目前“唯數量論”逐步轉變為“強調量增質優、加強轉化實施”,逐步平衡國防專利與普通發明專利比重支撐軍民産業協調發展;二是建立基於專利價值分析體系的專利分級分類管理制度,制定科學制定專利指標考核體系,加強專利工作導向。

  完善國防領域的智慧財産權激勵機制。通過政府發揮引導作用,進一步強化國防科技研發人員創新勞動同其利益收入對接。一是對於提交專利申請、獲得專利授權的發明人給予一次性的獎勵;二是職務發明在本單位獲得應用,使得國防科研項目進度加快、降低科研項目成本的,給予發明人物質與精神的獎勵;三是提高國防科研人員在國防科技成果轉化中收益比例,將國防科技成果轉讓收益用於獎勵完成、轉化國防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的收益比例不低於50%;二是突破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收益工資總額限制。

  (作者單位:中國航太科工集團智慧財産權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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