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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他人微信是否屬侵權行為

  • 發佈時間:2015-09-30 01:00:19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楊延超  責任編輯:羅伯特

  ●轉發他人微信作品,可能侵犯他人的如下權利:署名權、發表權、修改權、複製權、網路傳播權等。

  ●默示許可理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適用於微信轉發過程,並且可以推定出,作者將作品發佈在朋友圈中也就意味著,他默示許可了其他用戶有權轉發。同樣,轉發者也可以依據默示許可理論為自己進行不侵權的辯解。

  ●微信公眾號大都具有營利性質,在公眾號上使用作品一般也直接或者間接與營利目的有關。所以,微信公眾號轉發他人作品,原則上還有必要徵得作者的同意並向其支付費用。

  騰訊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推出微信平臺(wechat)。有報道稱,2014年底,微信用戶數量已達5億人。微信用戶正在充分享受著“表達的自由”——任何時候、任何地方,作何方式(上傳、轉發等)來彰顯表達自由。同時,微信的智慧財産權問題也在現實中浮現。

  微信版權道歉與訴訟事件陸續出現

  微信平臺相繼出現了由於版權爭議而引起的“道歉事件”:《邏輯思維》因涉嫌“盜版”原創者的稿件而道歉;《中國企業家》雜誌未經《財新》雜誌許可而使用其作品,最終也向版權人表示歉意。

  微信更是引發一系列訴訟案件。2014年6月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涉微信公眾號智慧財産權侵權案件。在該案中,原告中山商房網科技公司訴稱,被告中山暴風科技公司的微信公眾號擅自轉載其作品,故請求確認被告中山暴風科技公司侵犯其著作權,並請求賠禮道歉並賠償1元錢。最終,廣東中山法院判決原告中山商房網科技公司勝訴。與此同時,深圳花邊閱讀傳媒有限公司、北京優勢零壹廣告有限公司作為原告,起訴南京驫馬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旗下的公眾號“文字撰稿人”和深圳市釀名齋諮詢有限公司旗下的公眾號“釀名齋”在沒有告知的情況下,分別對《談戀愛好難,我都不想幹了》、《我執著,因為你值得》、《誰將成為第五座直轄市》等文章進行公然抄襲。除了刪除稿件、公開道歉,原告方分別提出了一萬元和兩千元的經濟賠償。

  微信平臺給版權保護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其中包括:微信作品是否享有版權;微信轉發又是否侵犯版權;如果侵權,又會具體涉及到哪些權利等。

  微信的文字、圖片、語音

  有沒有智慧財産權

  與普通作品相比,微信內容有長有短,並且呈現出文字、圖片、聲音或者視頻等多樣化表現形式。從版權法意義上解讀微信作品,仍應從它的兩個必要條件出發:第一,獨創性;第二,可複製性。微信內容是否屬於作品,還主要取決於它是否符合這兩項條件。

  核心問題是,微信作品有沒有獨創性?

  基於用戶的使用習慣的需要,微信內容往往篇幅不長、言簡意賅,很多“段子”甚至不到百字。作品長短與獨創性有沒有關係?1992年《法國智慧財産權法典》規定:智力作品的標題表現出獨創性的同時,與作品同樣受到保護。早在1999年,國家版權局就在一份《復函》裏也曾論述過表達的長短與獨創性之間的關係。單獨的一句話能否得到版權的保護,還主要取決於其是否以獨特的方式彰顯了作者的思想或者思想的實質部分。顯然,微信上作品儘管內容短小,但同樣不會減少對其獨創性的評價。只要其內容充分彰顯了作者創造性的想法或者思想,其內容理應受到版權法的保護。1996年我國就有判例,判定廣告語“橫跨冬夏、直抵春秋”(用於空調)屬於受版權法保護的作品,後來我國還陸續産生了系列與此案類似的案例。

  微信上的作品很多是作者即興創作完成,這種即興書寫、即興拍照有沒有獨創性?有學説認為,在認定作品時,獨創性標準要求作品必須具備一定的創作高度。但是在著作權法上,作品只要是作者的智力創造活動成果即可,對於其個性和藝術性的高低並不做過多要求。

  創作時間的長短和獨創性之間並沒有必然的聯繫,判斷微信朋友圈的照片能否構成作品,還是要從獨創性三要素入手,主要看照片是否是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領域所特有的,照片的拍攝是否加入了智力活動。如果照片僅僅是記錄事實或者資訊,沒有經過作者的構圖等智力活動,也沒有任何文學、藝術和科學價值,不受版權法的保護。

  一些作家還在微信公眾號中推出語音讀物,那麼語音片斷或者類似的語音讀物,能否受到版權法的保護呢?我國《著作權》規定了數種作品形式中就包括口述作品。與文字作品相比,語音中還包含了作者的語氣、音量、口吻等資訊,這些資訊集中反映了作者的人格特徵。而這裡的問題依然在於,如何判斷語音的獨創性問題?基於著作人格權理論來判斷語音的獨創性,其關鍵還在於,語音本身是否屬於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的範疇。無論如何,那些簡單地聊天性質的語音,無法受到版權法的保護。

  哪些微信行為可能構成侵權

  我國《著作權法》一共規定了署名權、發表權等十七項具體的智慧財産權權利。在微信及朋友圈資訊轉發的案件中,一般會涉及到如下版權內容:

  微信作品的署名權

  微信用戶在朋友圈發佈作品時的署名方式大致有二種形式:第一,在作品當中署名,如在作品的標題下方或者作品結束地方署名;第二,未在作品上署名,而是通過微信名來識別作者身份。微信朋友圈發佈後,其他用戶可以通過微信名識別發佈者身份,微信名或為真名、或者假名,但都能起到識別作者身份的目的。微信用戶無論通過上述哪種方式來完成微信署名,均可視為行使署名權。其他用戶在轉發他人朋友圈上作品時,原則上也應當署上原作作者的姓名,尤其是作者未在作品上署名的,轉發者應當特別註明作品的來源和作者身份,否則就可能侵犯作者的署名權。

  微信作品的發表權

  發表權是指作者將作品公之於眾的權利。微信用戶將作品首次發佈在朋友圈中被視為行使發表權。微信用戶有權決定發表的時間、方式和範圍,這些都屬於發表權的當然內容,具體而言,微信用戶在發表作品時,可以選擇將作品發給一個朋友或者幾個朋友,當然,他也可以選擇將作品放在朋友圈中爭取最大範疇發表作品。即便是通過朋友圈發表作品,微信用戶依然可以通過微信設置再次選擇朋友圈發表作品的範圍。根據發表權“一次用盡”的原則,一旦作品在朋友圈中發佈,發表權則被視為“一次用盡”,作者對該作品再無發表權可言,轉發者轉發該作品,也就不存發表權的侵權問題。

  微信作品的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修改權是指作者有權修改作品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保護作品完整權可視為修改權的反面規範,在他人篡改原作作品時,作者有權禁止他人篡改,保證作品完整性不受損害。微信用戶一旦通過微信平臺發佈了作品,原則上朋友圈用戶未經作者同意,不得擅自修改作品,更不得惡意篡改原作,甚至歪曲原作所要表達的想法,否則即有可能侵犯原作的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實踐中微信用戶直接轉發他人作品的情況居多,但在某些情況下也存在修改後再轉發的情況,如果在轉發過程中歪曲了原作的本意或者惡意篡改了原作作品,其行為即會侵犯微信作品的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微信作品的複製權

  根據版權法規定,複製權是指以列印、複印、錄音、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成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複製權在版權中的地位舉足輕重,大多數案件都與複製權息息相關。自有版權法以來,版權權這個術語的意思就如同其名(copyright)所示: 針對某一特定的作品進行複製或者禁止他人複製的權利。在版權保護的歷史上,複製權即作者自己複製和授權他人複製作品的權利,一直是版權人所享有的“核心”權利。在微信轉發過程中,用戶只需輕按手指,這種數字化的複製便可以在瞬間完成,為此,每時每刻微信朋友圈的海量“複製”在進行。從版權法的侵權要件來看,轉發者未經作者同意而擅自轉發理應視為侵權行為,但版權法也同時作出了合理使用等侵權例外的規定。

  微信作品的網際網路絡傳播權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網際網路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網際網路絡傳播權與其他版權法中的傳播性權利相比較,其要點在於,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而用戶利用朋友圈轉發他人作品後,其好友就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該作品,此種傳播作品的方式也就屬於典型的“網際網路絡傳播”方式。原則上,轉發者未經原作作者同意轉發他人作品,則意味著對原作網際網路絡傳播權的侵犯,除非轉發者可以找到不侵權的抗辯事由。

  “默示許可”

  可作為轉發微信的依據

  為了鼓勵作品傳播,版權特別設立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等制度。在微信平臺的作品使用方面,如果屬於合理使用或者法定許可等情況,自然為侵權之例外。

  如何在理論上正確界定微信轉發的法律性質,成為十分重要的問題。為此,有關默示許可理論的應用,值得重點研究。

  微信朋友圈的作品發佈,是否就意味著默示許可他人轉發,這仍然是一個在理論是值得討論的問題。在適用默示許可制度時,要參考交易習慣以及個案所處的具體情況而定,作者雖未明示其同意他人使用,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公平原則,如果可以推定作者同意他人使用,則可以主張默示許可制度。

  就微信的使用習慣而言,用戶在朋友圈發佈資訊,儘管其未明示,其授權其他用戶使用或者轉發該資訊,但就使用習慣來看,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即他願意其他用戶傳播該資訊;甚至可以反推,如果用戶不願意他人轉發,它是不可能將作品發佈在朋友圈中的。這樣,默示許可理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適用於微信轉發過程,並且可以推定出,作者將作品發佈在朋友圈中也就意味著,他“默示許可”了其他用戶有權轉發,同樣,轉發者也可以依據默示許可理論為自己進行不侵權的抗辯。

  現實中,有一些微信公眾號轉發他人微信作品而被起訴侵權的案例。類似的案例中,如果公眾號以默示許可理論來為自己做不侵權抗辯,並非可以輕而易舉獲得支援。微信公眾號原則上只能由公司或者其他形式的團體才能申請,而公司等團體大都具有營利性質,其在公眾號上使用作品一般也直接或者間接與營利目的有關,在這種情況下,適用默示許可理論上會存在障礙。作者一般不願意他人將作品用於營利目的,即便作者已經在朋友圈中公示的作品,他仍然不願意他人將其用於營利目的,所以微信公眾號轉發他人作品,原則上還是有必要徵得作者的同意並向其支付費用。

  微信平臺的版權問題有待立法解決

  就作者而言,微信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它便捷了作品的傳播;另一方面它也增強了被侵權的風險。如何有效衡平作者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值得認真思考。

  微信平臺本身也已經開始關注版權問題,發出了《微信公眾平臺關於抄襲行為處罰規則的公示》。微信平臺上述自律規則,對於鼓勵原創、打擊盜版會發揮一定的積極作用。

  然而,微信平臺的版權問題最終還是要回歸到版權法的範疇。我國版權法正歷經第三次修訂,本次修訂恰逢微信等新興通訊工具的大發展時期,為此,正在修訂的版權法內容也可以更好詮釋微信平臺版權問題。然而,版權法修改草案(送審稿)並未增設“默示許可理論”規定,微信朋友圈的轉發問題依然無法從草案中找到明確法律依據,還只能從私法理論中尋求答案。

  最後需要指出,微信平臺的版權問題,絕非微信所獨有,它所反映的是通訊技術大發展背景下版權問題的特殊性,而相關問題對版權制度的嚴峻挑戰,真正值得我們認真研究和思考。

  (作者單位:中國社科院智慧財産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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