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全國環評機構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
- 發佈時間:2015-09-25 16:29:38 來源:環保部網站 責任編輯:羅伯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為進一步規範環評機構從業行為,嚴肅查處環評機構出租出借環評資質、環評文件編制品質低劣、環評工程師“挂靠”等違規行為,促進環評技術服務業健康發展,開展此次專項整治行動。現就相關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核查內容
(一)核查對象:全國環評機構。
(二)核查內容:環評機構資質證書管理;環評機構環評工程師管理;環評機構分支機構設置與管理;環評機構環評文件編制品質管理;近期涉及舉報和年度考核反映的出租、出借資質和環評文件品質問題。
二、核查方式
(一)環評機構自報
環評機構向住所所在地省級環保主管部門報送如下材料:
1.本機構在冊環評工程師情況(含姓名、身份證號、登記證號、登記類別);下屬分支機構(分公司、辦事處、聯絡處等)名稱、所在地、業務聯繫人及聯繫方式,與環評機構的隸屬關係及相關證明,並説明分支機構在承攬、開展環評業務中的工作職責。
2.本機構2015年1月1日以來獲得各級環保部門受理的環評文件清單,並附與建設單位簽訂的環評文件編制委託合同複印件,其中有協作單位(環境監測機構除外)的,需在清單中説明協作單位情況及協作單位參與編制的人員情況。
3.部分被舉報涉嫌出租、出借資質的環評機構,應就有關情況提交舉證材料,主要包括:相關項目的環評文件編制委託合同、環評文件編制費用收款證明、環評文件項目負責人職業資格證明、環評文件其他編制人員基本情況、被舉報涉嫌出租出借情況的解釋説明等。
(二)省級環保部門核查
省級環保主管部門組織對住所所在本行政區的所有環評機構進行核查,主要包括:
1.及時向相關市級環保部門和環評機構轉發本通知,制定具體核查方案。
2.根據環評機構自報材料,對可能存在重大問題的機構,應進行現場核查和取證。
3.對附件2中被舉報涉嫌出租、出借資質的環評機構全部進行現場核查和取證。
4.對2014年度環評機構年度考核中環評文件編制品質較差或不合格的機構,以及2015年以來日常環評文件審查中發現的重大品質問題,全面梳理每一項環評文件的具體品質問題,形成書面材料。
(三)我部重點核查
我部將組成檢查組,對其他被舉報涉嫌出租、出借環評資質和環評文件存在品質問題的環評機構進行現場核查取證,具體核查時間另行通知。列入我部現場檢查的環評機構,省級環保部門不再另行核查。
三、違規行為界定標準
(一)出租出借環評資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出租、出借環評資質:
1.在環評機構同意的情況下,由其他無資質法人單位承接環評項目、簽訂合同。
2.環評機構向環保部門提交的環評文件中有50%以上章節或內容實際由其他機構人員編制的。
(二)環評文件品質較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環評文件品質較差:
1.建設項目工程分析或者引用的現狀監測數據錯誤。
2.主要環境保護目標或者主要評價因子遺漏。
3.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等級或者環境標準適用錯誤。
4.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方法錯誤。
5.主要環境保護措施缺失。
6.選址、選線不當,評價結論錯誤。
(三)環評工程師“挂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環評工程師“挂靠”:
1.未在環評機構專職工作的環評工程師。
2.已調離環評機構,但未按有關規定報告相關情況的環評工程師。
四、工作計劃
(一)環評機構應于10月10日前完成上報工作。
(二)省級環保部門應于10月25日前完成核查工作,並於10月31日前將核查總結報告報送我部,對存在問題的環評機構要詳細説明情況,提出處理建議。
(三)我部將於11月中旬完成匯總核查結果,通過媒體向社會通報處理情況。
五、其他事項
(一)請各省級環保部門于2015年9月30日前將以下材料報送我部:
1.本省(區、市)參加核查的兩名管理人員名單及聯繫方式。
2.2014年以來,本級環保部門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清單(包括項目名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類型、審批時間、環評機構等資訊)。
(二)專項整治行動期間,公眾可對環評機構相關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
舉報材料接收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內南小街115號環境保護部信訪辦公室;郵編:100035。
六、聯繫人及聯繫方式
聯繫人:環境保護部環境影響評價司 陳濤
電話:(010)66556405
傳真:(010)66556428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5年9月24日
抄送:環境保護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