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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加強城市通信基礎設施規劃的通知》

  • 發佈時間:2015-09-25 16:29:32  來源:工信部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工業和資訊化部聯合印發《關於加強城市通信基礎設施規劃的通知》

  為深入貫徹落實《“寬頻中國”戰略及實施方案》(國發〔2013〕3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高速寬頻網路建設推進網路提速降費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41號)等文件精神,大力推進城市通信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工作,近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業和資訊化部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強城市通信基礎設施規劃的通知》(建規[2015]132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2016年底前,所有大城市、特大城市應完成通信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編制工作,其他城市應于2017年底前完成專項規劃編制工作。

  《通知》明確了有關目標、原則和工作任務,要以加快構建“寬頻、融合、安全、泛在”的下一代國家資訊基礎設施為目標,按照“統一規劃、合理佈局、遠近結合、共建共用”的原則,結合城市規劃改革創新,統籌各類通信基礎設施規劃,推進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和技術升級,提升通信網路覆蓋範圍和服務品質,促進通信基礎設施又快又好發展。

  《通知》提出了完善城市總體規劃相關內容、開展通信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編制、做好相關規劃的銜接和協調、嚴格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相關要求、嚴格通信基礎設施相關規劃審批、加強通信基礎設施的公示宣傳等6項工作要求。

  《通知》還要求各地城鄉規劃和通信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單位、相關企業統一思想認識、加強組織協調,全力做好通信基礎設施的規劃工作。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相關規劃的公開公示和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全力解決當前通信基礎設施規劃存在的問題,依法保障通信基礎設施的規範建設和安全運作,營造良好的通信基礎設施環境。

  附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加強城市通信基礎設施規劃的通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加強城市通信基礎設施規劃的通知

  建規[2015]132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通信管理局,直轄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通信管理局,國務院有關部門、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寬頻中國”戰略及實施方案》(國發[2013]31號)、《國務院關於促進資訊消費擴大內需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2號)、《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意見》(國發[2013]36號)、《國務院關於積極推進“網際網路+”行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5]4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高速寬頻網路建設推進網路提速降費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41號),大力推進城市通信基礎設施建設,支援資訊通信業健康快速發展,加快推進“網際網路+”發展,推動工業化、資訊化、城鎮化協調發展,現就加強和改進城市通信基礎設施規劃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通信基礎設施規劃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將通信光纜、機房、基站、鐵塔、管道線路(以下簡稱管線)等通信基礎設施納入城市規劃是城鄉規劃法、電信條例的基本要求,是落實“寬頻中國”戰略,構建下一代國家資訊基礎設施,全面推進資訊化建設,促進資訊消費的重要保障,是提升城市服務功能,提高城鎮化發展品質的客觀需要。但從目前情況看,無線通信基站、寬頻網路設施等規劃不完善,選址難、建設難等問題比較突出,“光纖到戶”還面臨諸多困難,制約了城市資訊通信網路快速發展。

  當前,我國正處於工業化、資訊化、城鎮化快速發展的關鍵時期,加快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對推動雲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等新興産業發展,培育電子商務、現代物流等新興服務業態,保障“網際網路+”發展,提升資訊消費水準、建設智慧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各地城鄉規劃和通信行業主管部門必須充分認識落實通信基礎設施規劃的重要性,根據新趨勢、新要求,加強通信基礎設施規劃管理工作,依法保障通信基礎設施的規範建設和安全運作。

  二、工作任務和目標

  全面落實《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寬頻中國”戰略及實施方案》,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高速寬頻網路建設推進網路提速降費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41號)要求,以加快構建“寬頻、融合、安全、泛在”的下一代國家資訊基礎設施為目標,按照“統一規劃、合理佈局、遠近結合、共建共用”的原則,結合城市規劃改革創新,統籌各類通信基礎設施規劃,加強通信管線與其他管線的綜合規劃,推進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和技術升級,提升通信網路覆蓋範圍和服務品質,促進通信基礎設施又好又快發展。

  三、工作要求

  (一)完善城市總體規劃相關內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時,通信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寬頻網路、4G(第四代行動通訊)、光纖到戶、“三網融合”等發展需要,及時提出通信光纜、機房、基站、管線等通信基礎設施的發展目標、建設需求。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結合城市工程管線規劃,統籌規劃通信基礎設施建設用地,合理確定相關通信基礎設施的佈局原則,推進集約化建設和升級改造,確保通信基礎設施適應新型城鎮化建設和資訊通信技術發展要求。

  (二)開展通信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編制。

  

  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通信行業主管部門要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通信基礎設施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編制工作。專項規劃應以城市總體規劃、通信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標準規範為依據,科學預測各類通信用戶規模,並根據城市發展佈局、人口分佈和資訊化發展規劃等,統籌各類通信管線、寬頻網路建設和建設時序,充分考慮與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銜接,合理佈局通信光纜、通信局房、基站等各類通信設施。

  2016年底前,所有大城市、特大城市應完成通信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工作,其他城市應于2017年底前完成專項規劃編制工作。通信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有關內容應納入相關控制性詳細規劃。

  (三)做好相關規劃的銜接和協調

  

  各地在開展道路交通、地下管線綜合規劃、綠地建設等規劃時,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27號)要求,將通信管線、基站、鐵塔建設一併納入規劃,統籌考慮,充分銜接,同步建設。對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區域內的通信設施,在地下綜合管廊工程規劃時,應同步考慮通信設施建設需要,及時預留佈線空間。在軌道交通、客運場站、風景區和交通樞紐等公共設施規劃建設時,要同步規劃和建設各類通信基礎設施;在市政道路及其防護綠帶,以及路燈等其他市政設施規劃時,要按國家有關規定,為基站、鐵塔預留位置和空間,同時統籌考慮基站配套電力引入、通信管線等需求,做好通信基礎設施規劃與電力設施規劃的銜接。

  (四)嚴格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相關要求。

  

  各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要根據城鄉規劃法、《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建設部第146號令)、《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7號令)、《城市通信工程規劃規範》(GB/T 50853-2013)規定,深化城市總體規劃和通信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確定的通信基礎設施用地佈局,明確用地位置和規模以及建設項目基站、鐵塔配建要求,提出通信管線控制要求,並將通信基礎設施納入城市黃線管理。可綜合利用路燈桿、廣告宣傳桿(塔)等市政公用設施,集約建設混合型基站;優先利用行政辦公、地鐵站點、商業樓宇等公共建築附建基站。

  各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將通信基礎設施規劃有關內容列入土地出讓的規劃設計條件中。建設單位應根據規劃設計條件,同步規劃建設用地紅線內的通信管道、設備間和樓內通信暗管,預留基站的設備機房和天線位置。

  (五)嚴格通信基礎設施相關規劃審批。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審批老舊城區改造規劃,以及新建住宅小區、商業區、地下綜合管廊等建設項目的規劃方案時,要將建設通信基礎設施的有關規劃設計和預留安裝條件作為審查的重要內容,確保建設項目充分預留通信設備機房、天線位置以及建設項目用地紅線內的通信管道、設備間和建築內配線管網。

  進一步規範基站建設程式。對需要納入城鄉規劃的新建通信局房、基站、鐵塔的建設,要堅持“先規劃,後建設”;對於需要獨立佔地型基站、鐵塔,要及時辦理規劃審批手續。附建型基站、鐵塔的建設應當符合市容環衛標準和相關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六)加強通信基礎設施的公示宣傳。

  

  各級城鄉規劃和通信行業主管部門、各基礎電信企業、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新聞媒體要加大宣傳力度,強化輿論引導,開展通信知識科普活動,特別是普及基站的科學知識,消除群眾誤解。按照《關於城鄉規劃公開公示的規定》(建規[2013]166號)要求,開展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公示公開。

  三、實施保障措施

  (一)統一思想認識。各地城鄉規劃和通信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單位、相關企業要充分認識資訊化發展對政治、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意義,客觀看待通信基礎設施對環境的影響,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密切協調配合,認真落實本通知要求,切實加強通信基礎設施規劃工作,發揮規劃的引導作用,解決好通信基礎設施規劃建設中社會關注、群眾關切的問題。

  (二)加強組織協調。各地城鄉規劃和通信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根據職能分工,加強對通信基礎設施規劃工作的組織指導,及時將通信基礎設施用地和規劃要求納入城市規劃,依法及時報批。通信行業主管部門要組織各基礎電信企業、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及時制定通信行業發展規劃、企業年度計劃,有效整合通信資源,推進通信基礎設施升級改造、集約建設、共建共用。相關企業要從人力、物力等方面全力配合做好通信基礎設施的規劃工作。

  (三)強化監督檢查。各地城鄉規劃和通信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相關規劃的公開公示和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各地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相關文件規定,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以及“統籌規劃、共建共用”要求,統籌協調通信基礎設施規劃選址、布點,發揮規劃的管控和引導作用,全力解決當前通信基礎設施規劃存在的問題,營造良好的通信基礎設施建設環境。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業和資訊化部

  201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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