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規範文件正在起草 專家:P2P經營者應審慎核查
- 發佈時間:2015-04-29 07:18: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張明江
28日,人民銀行條法司透露,對於P2P的架構人民銀行正在起草另一個文件,對P2P、股權融資等網際網路金融業務有相關規定。專家認為, P2P網路借貸平臺經營者應審慎經營,審慎履行核查義務,明知他人通過網貸平臺非法吸收公眾資金,依然為其提供幫助的,可能構成了非法集資犯罪的共犯。
非法集資案件條例覆蓋民間借貸
P2P平臺明知他人非法集資仍提供幫助可能構成共犯
近期,P2P平臺的詐騙、跑路案件等仍在繼續,不少投資者利益受損。據報道,人民銀行條法司副處長王晉28日在防範打擊非法集資法律政策宣傳座談會透露,人民銀行正在牽頭起草《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擬對不吸收存款的放貸業務實施牌照管理,《條例》將實現對當前大部分民間借貸活動的覆蓋。
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高級法官李曉在網際網路金融風險防範論壇上表示,2014年1月至11月人民法院審結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1564件,生效判決人數為2315人,審結集資詐騙刑事案件456件,生效判決人數為512人。
此外據報道,2014年P2P網路借貸平臺涉嫌非法集資發案數、涉案金額、參與集資人數分別是2013年全年的11倍、16倍和39倍。網貸平臺打非法集資擦邊球有愈演愈烈之勢。
王晉在28日的網際網路金融風險防範論壇上透露,非存款類放貸組織主要歸類的對象,從目前看不包括P2P在內,“對於P2P的架構人民銀行正在起草另外一個文件,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在這個裏面對P2P、股權融資等網際網路金融的業務有相關的規定。”
李曉認為,根據現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以非法集資罪定罪處罰。對於借助網際網路金融形式開展的非法集資詐騙行為,無疑應該依法嚴厲打擊。
她認為,P2P網路借貸平臺自身應該審慎經營,一方面經營者應審慎履行核查義務,“實踐中一些經營者沒有盡到核查義務,或者默許借款人以多個借款人的名義發佈虛假資訊,用於投資房地産、股票、期貨、債權,有的像非法募集的用高利貸出借,賺取利差,這種形式應該加以防範。”如果網路信貸公司明知他人通過網路借貸平臺非法吸收公眾資金,依然為其提供幫助的,可能構成了非法集資犯罪的共犯。此外,P2P網路借貸平臺經營者應該避免經營的異化;消費者要有網際網路金融的自我保護意識。
“線上+線下”P2P模式風控較好但成本也高
專家:或可借鑒傳統金融機構風險管理方式
業內普遍認為,隨著行業競爭的加劇,風險控制和獲客能力是制約P2P平臺發展的重要因素,其中,風控能力是P2P公司能否存活下去的關鍵。
金信網首席運營官安丹方表示,目前有三種已經成型的P2P平臺模式,第一個模式就是純線下的,其短板非常明顯,透明度非常低;第二種是純線上的,這種基礎數據不健全,風控難把握,它在事後追責的時候很難尋找到被告;第三種是“線上+線下”的O2O模式,被業內認為風控較好,但其風控成本實在是太高了,“既要有線上的數據模型,又要有線下實際的考察,還要不斷補充數據庫,成本非常高,我們要急劇擴大交易量和經營收入才能覆蓋這些成本。”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王剛認為,在風險管理層面,傳統商業銀行和網際網路金融可以相互借鑒和學習,如部分商行已經在學習網際網路金融的一些技術,運用大數據管理信用風險等。
中國政法大學金融創新與網際網路金融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愛君表示,在風險控制上,傳統金融的管理方式倒是可以運用到網際網路金融機構上,如充分發揮其內部控制的高管層、歸口管理等方式,“但是從這個形式上可以這麼做,技術和方法上又不同。”
王晉表示,未來網際網路金融的風控可能出現革命性變化,網際網路金融可能會主動尋找、抓取非結構化的數據來彌補結構化數據的不足,“因為我們知道網際網路金融在風控手段上的提升某種程度上也是被逼,畢竟網際網路金融機構跟傳統金融機構相比,想要有效利用當前存在的風控資源,其能力相對於傳統金融機構而言比較弱。”
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業務協調三部副主任杜曉宇則認為,目前非結構性數據在網際網路金融尤其在信貸風險控制領域應用上基本上關聯度不大,“包括美國的Lending Club之前想用社交網站Facebook推測一名借貸者的還款意願,後來發現沒用,又回歸到了傳統金融的風控方式上。很多新的技術目前看還很難去發揮作用,網際網路金融風控還是要回歸傳統金融風控本質上來。”
王晉和杜曉宇都認為,監管機構應該為網際網路金融在風控標準、風控流程上做出一些宏觀指引;作為這個P2P行業而言,應建立統一指標和資訊披露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