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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要靠法律厘定“扶老羅生門”

  • 發佈時間:2015-09-24 02:31:48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議論風生

  不讓扶老人成為全社會的一塊心病,關鍵還是司法堅守底線,靠證據説話,按證據認定事實,不對“弱勢方”、炒作者搞妥協。長此以往,民間對法律的誤解才會消失,扶老人才不會糾結。

  所謂“安徽女大學生扶老人被訛”的事件,情節發展可謂跌宕起伏。9月21日,淮南警方認定這是一起交通事故,女大學生袁大宸騎車經過老人時相互有接觸,女大學生承擔主要責任,老人承擔次要責任。之後,袁大宸在微網志上喊冤,連問“我做錯了嗎”,並稱將對當地警方的認定結果申請復議。那麼,怎麼看這起成了“羅生門”的扶老案呢?又如何化解全社會的扶老人糾結呢?

  “你有千般變化,我有一定之規”,這個“一定之規”就是法律。從事件之初女大學生單方面稱自己扶老人被訛,再到三名證人提供“傳聞證據”——他們聽現場女大學生承認自己撞到過老太,再到警方的交通事故認定,都應該放在法律下解讀和厘定。

  扶老案在法律上就是普通的侵權案件(除了涉及機動車等特別情況),“誰主張,誰舉證”,舉證不能,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法律不會對扶老者進行“有罪推定”;當事雙方都憑證據説話;既不必杯弓蛇影,也不要先入為主,將案件設定成黑白對立的既定模式。

  首先,目前淮南警方對這次事件的“交通事故”的認定,並不是故事的終結。按最高法的相關司法解釋,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只是民事訴訟的諸種證據之一,法院不能單憑此認定事實、做出判決。交警的責任認定書作為證據,也要經過法定舉證、質證程式,由法院決定是否採信。

  其次,大家也應該注意到女大學生“改變”了一些表述,從上網之初言之鑿鑿的“扶了一位摔倒的老人”,到如今“回頭看到一位老人摔倒了,我停車去扶”;從當初“家屬賴上我”到如今“説不太清楚”。其實,在很多民事案件中,當事人的主觀認識,都可能有誤差,關鍵是看客觀證據的認定。

  自2007年“彭宇案”以來,扶老人成為全社會的一塊心病,其中的確有以訛傳訛,以及個別當事人借輿論炒作、施壓的成分,但關鍵還是司法堅守底線,靠證據説話,按證據認定事實,不對“弱勢方”、炒作者搞妥協。依法判決“扶人者”承擔責任的,法院就要主動釋明法律依據,全面澄清“扶人者要自證清白”的誤解;查明故意訛詐的,就應該由公安等機關追究其敲詐的法律責任。長此以往,民間對法律的誤解才會消失,扶老人才不會糾結。

  □玉素(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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