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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年納稅30萬以下小微企業減半徵稅

  • 發佈時間:2015-09-23 02:35:11  來源:長沙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長沙晚報訊(記者 周叢笑)記者昨日從稅務部門獲悉,繼今年2月2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將小微企業所得稅減半徵稅範圍由10萬元調整為20萬元後,日前又作出決定,自10月1日起,將減半徵稅範圍擴大到年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含)以下的小微企業。

  稅務總局表示,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新優惠政策,主要惠及年度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至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按照公告規定,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採取查賬徵收方式還是核定徵收方式(含定率徵收、定額徵收),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均可以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同時,小型微利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不需要到稅務機關專門辦理任何手續,可以採取自行申報方法享受優惠政策。年度終了後匯算清繳時,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資産總額、從業人數、所屬行業、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

  值得注意的是,年度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介於20萬元至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並非今年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都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是一個年度性稅種,由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新優惠政策從今年10月1日起執行,這意味著小微企業所得稅新的優惠政策適用於今年10月1日之後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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