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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解民營企業“走出去”難題

  • 發佈時間:2015-09-22 11:31:03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在9月15日舉行的全國政協雙週協商座談會上,委員們認為,非公有制企業"走出去"取得了矚目的成就,但在"走出去"的過程中,政策法規與指導規範不完善、金融保險服務能力滯後、企業自身素質參差不齊等問題依然大量存在。解決這些困難和障礙,需要政府部門和"走出去"的企業在實踐中不斷探索、總結和完善

  企業“走出去”是國家發展戰略的需要,也是企業自身發展的需求。非公有制企業是國家實施“走出去”戰略和建設“一帶一路”的重要力量,國家有關部門制定出臺了相關政策,也採取了一系列舉措,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還面臨著一些困難與挑戰。

  在9月15日舉行的全國政協雙週協商座談會上,委員們認為,非公有制企業“走出去”取得了矚目的成就,但在“走出去”的過程中,政策法規與指導規範不完善、金融保險服務能力滯後、企業自身素質參差不齊等問題依然大量存在。解決這些困難和障礙,需要政府部門和“走出去”的企業在實踐中不斷探索、總結和完善。

  政策法規與配套規範有待細化完善

  全國政協委員、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謝商華在座談會上表示,目前尚沒有專門規範對外投資的法律,不利於維護我國海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我國的國家利益。

  “具體來説,一是缺乏效率層次高的、統一的基礎或者龍頭的法律來調整海外投資活動。二是這些法律政策性規定,規劃性、系統性、協調性、科學性不足。三是國內法與國際法存在明顯的不協調,本來國內和國際法應該協調,但是存在不協調的地方比較多。”謝商華表示,比如關於投資主體、代位權、政治保險的規定就存在不協調——對於投資主體而言,國內法規定海外投資主體要具有法人資格,而我國與外國,如與法國簽訂中法保護投資協定規定,具有締約任何一方國際的自然人就可以作為投資人。

  同時,“走出去”的企業也對東道國的法律法規、國際慣例也不夠了解,所以亟待立法、規劃、籌劃先行,以建立防範企業“走出去”的風險。

  對此,謝商華建議,助推非公有制企業“走出去”乃至所有投資者“走出去”,立法應當先行。首先,亟待制定效率層次高的或者較高的統一的對外投資法作為基礎法律。然後,需要對現行調整對外投資的相關法律政策規定進行清理、審查,是否適當、是否符合海外投資的需要,是否有衝突,是否有效,制定完善各個領域的法規規章。如制定海外投資審核備案規定,外匯管理規定,稅收規定,保險規定等單行法規規章作為配套,建立健全海外投資法律體系。其次,從立法上減少不必要的雙重管理和重復性的行政審批,為民營企業“走出去”減負。按照現有的規定,我國企業對外投資要得到發改委和商務部門的雙重核準或者備案。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范集湘則建議,應該成立國家層面的工作領導小組,更加強有力的、更加權威性的統籌領導中國企業“走出去”頂層設計、總體戰略、基本政策建立模式。

  商務部國家貿易談判副代表張向晨也認為,政府管理部門應當從制度的頂層設計出發,加快推進便利化的進程,完善各項政策措施。對於非公有制企業面臨的個性問題,需要政府管理部門針對非公有制企業的特點,加強規範引導,針對非公有制企業提供更有效的支援政策和公共服務。

  對於稅費方面的政策支援,全國政協委員、民建上海市委專職副主委徐鈞健認為,要加強稅費支援,針對“走出去”非公有制企業出臺減稅、免稅政策。

  全國政協常委、浙江省工商聯主席、正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南存輝也表示,在他所從事的高端製作裝備領域內,應該及時調整進口設備免稅和補貼政策。對於國産裝備能夠完全滿足需求的應該及時的或者即時取消相應的整機和成套設備。

  同時,在資訊支援方面,全國政協委員、江蘇省工商聯副主席、三胞集團董事長袁亞非提出,希望完善一些政策發佈的機制,為企業提供更好的資訊化服務。“比如政府部門公佈的文件都是按政府部門和職能來分類,要去查也沒有地方查,也不好查。比如説國務院的網站3800個文件中,如果用‘走出去’來查,只能有142條,發改委13000個文件中我只能查到42條相關政策。作為企業,不可能把國家各個部委的文件都查一遍,所以希望由國辦牽頭按事項對各部委的文件進行分類彙編。”

  企業自身有待提高

  在座談會上,張向晨説,相當部分非公有制企業資本規模較小,在融資、資訊、人才、國際化經驗等方面,同大型國有企業相比處於劣勢,還有一些非公有制企業與其他企業開展戰略合作的主觀意願不強,喜歡吃獨食等。

  范集湘則表示,企業自身不管是國企還是民企都要順勢加強自我改革創新,規範完善自己,著力提高自身的國際化管理能力,要在公司治理、企業運營、規範管理、數據真實、資訊透明等方面確立企業的信用基礎,這樣才能滿足金融保險機構或者用戶以信用為前提的合作,如果不重視這一點的話,“旋轉門”停不下來,“玻璃門”也停不了,這是國際的慣例,也是中國的基本情況。同時企業要量力而行、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走出去”是事實上的主體,既要享受盈利和發展的成果,也要承擔虧損和破産的厄運。

  對於此,國家發改委副主任何立峰也頗有感觸,“在‘走出去’過程中,企業需要加快自身的能力。比如儘快了解熟悉適應要投資所在國的法律規定,自己要加強防範吃虧的意識。有的企業出去以後大包大攬,到最後反而沒有能力再推動項目的進行。所以,蛇吞象的事情還是要謹慎。”

  全國工商聯專職副主席、中國民間商會副會長黃榮建議,大中小企業最好建立民營境外工業園,抱團“走出去”,從而規避風險,實現上下游産業鏈聯動,更好的推動國際産能和裝備製造合作。為此他建議,應在“一帶一路”戰略規劃的框架下,統籌制定沿線民營工業園的建設規劃,進一步研究制定具體的支援政策,加強外事商務服務,引導民營企業有重點、有計劃、有組織的建立境外工業園。

  全國政協委員、國家稅務總局原副局長宋蘭還建議,企業要強化自主意識,要加強對稅收協定及其項下稅收優惠的學習和了解,增強利用稅收協定、防範稅收風險的主動性,同時要切實履行向稅務部門申報境外投資和所得資訊的法定義務,為政府的有關部門有針對性的服務提供保障。

  只有企業充分了解了自身特點,又充分了解各類政策,在“走出去”的過程中才不會盲目。

  金融服務與融資依舊備受關注

  全國工商聯的調研顯示,民企“走出去”過程中的金融保險服務能力的水準尚滯後於企業的需要。政策性金融保險機構給民營企業的額度小,獲批的難度大,國內商業銀行貸款成本明顯高於國外,境外分支機構少且服務能力有限,企業境外資産抵押仍存在障礙。

  對此,黃榮建議加大金融、保險、外匯對民營企業“走出去”的支援力度。加快國內金融機構“走出去”的步伐,提高服務能力,進一步降低政策性金融機構、境外投資貸款利率,增加額度,並對民營企業一視同仁。加快落實以境外資産為抵押獲得貸款的具體措施,通過降低費率、擴大覆蓋面、創新産品等措施,進一步發揮政策性保險機構作用,進一步推動資本項目下境外投資的便利化。

  全國政協委員、全國工商聯副主席、香港經緯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陳經緯則建議,有效解決民營企業“走出去”融資難的問題,國家應出臺政策,允許有條件到海外投資的民營企業在國內證券市場上公開發行企業海外投資債券。

  徐鈞健的建議是針對自貿區金融服務的,他表示,可以在自貿區裏面設置進出口銀行、保險公司、海外投資等金融機構,建立涵蓋自貿區的離岸企業應收賬款登記平臺,推出海外投資保險産品,為自貿區企業境外投資提供貸款和貸款擔保。

  全國政協委員、北京市商會副會長、洛娃集團董事長胡克勤則為農業企業的投資發聲。他表示,我國政府已出臺一系列鼓勵民營企業“走出去”海外投資發展農業的政策,但在實踐中,還存在不少問題,包括資金問題。“目前,在國內融資平臺上,還沒有支援投資境外農業的相關政策,所以説,在投資中遇到的金融機構支援受阻、受限。建議人民銀行、銀監會儘快對金融機構增加專項支援‘走出去’投資農業的相關政策。”

  組織化服務被寄予更多期許

  國內仲介機構和商協會組織的國際化水準較低是民企“走出去”面臨的又一問題,民營企業常感到孤立無援。

  對此,黃榮表示,要強化培訓,提升民營企業“走出去”的組織化水準。建立民營企業參與“一帶一路”建設的聯合培訓機制,設立專項資金,制定近期和中期的培訓工作規劃。加快推動國內仲介機構“走出去”,注重發揮商協會組織在民營企業參與“一帶一路”建設和“走出去”過程中的作用。

  陳經緯則建議,還可以充分發揮海外華僑華人及其社團在企業“走出去”的獨特作用,首先海外華僑華人熟悉駐在國的社會、法律、文化環境和風土人情。其次,海外華僑華人特別是華商具有雄厚的經濟科技實力,從事生産行銷網路、廣泛的政商界人脈以及互通中外的獨特優勢。建議國家儘快出臺鼓勵和推動海外華僑華人及其社團參與企業“走出去”的規劃指導文件;加強海外進行合作的國內工商界、商協會的重點領導和扶持,賦予其更大活力和職能空間。

  宋蘭從涉稅角度給出了建議,“應充分發揮涉稅專業服務社會組織的作用。在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專業化社會組織的涉稅服務是彌補政府服務的缺陷和不足的有效手段。在我國,註冊會計師、註冊稅務師、律師等都是經濟鑒證業務主要的社會專業組織,有各自的特長,特別是註冊稅務師有一支專業的,業務技術比較強的涉稅人員。要充分發揮涉稅專業組織對“走出去”企業預先籌劃稅務的事宜,有效降低境外稅收風險、發揮積極的作用。”

  全國政協委員、贛商聯合總會會長、科瑞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鄭躍文則認為,民企在通過海外並購手段“走出去”的過程中,非常需要支援體系。“以美國為例,在美國,如麥肯錫、大摩、小摩、高盛等的投資銀行比比皆是,仲介機構又強大,所以他們有服務機構。但是我們現在沒有服務機構。”所以,鄭躍文建議,中投可以牽頭和交易所、和相關的金融機構成立並購引導的基金,為企業“走出去”更好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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