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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審理者裁判 由裁判者負責

  • 發佈時間:2015-09-22 02:29:28  來源:西安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為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規律的審判權力運作機制,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責任制,最高人民法院于21日下發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明確了審判責任的範圍、規則、程式、保障等主要問題。

  近年來,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結的案件數量持續上升,審判質效逐步提升,但仍有一些案件審判品質和效率不高,甚至出現個別冤假錯案。這與審判權運作機制不科學、審判責任制不完善存在一定關係。

  意見指出,推進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改革,總體目標是“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必須以科學的審判權力運作機制為前提,以明晰的審判組織許可權和審判人員職責為基礎,以有效的審判管理和監督制度為保障。

  意見強調,審判責任主要是指違法審判責任。法官在審判工作中,故意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依法應當承擔違法審判責任。

  意見明確了違法審判責任必須追責的七種情形: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違反規定私自辦案或者製造虛假案件;塗改、隱匿、偽造、偷換和故意損毀證據材料,或者因重大過失丟失、損毀證據材料並造成嚴重後果;向合議庭、審判委員會彙報案情時隱瞞主要證據、重要情節和故意提供虛假材料,或者因重大過失遺漏主要證據、重要情節導致裁判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製作訴訟文書時,故意違背合議庭評議結果、審判委員會決定,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文書主文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違反法律規定,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或者因重大過失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並造成嚴重後果;其他故意違背法定程式、證據規則和法律明確規定違法審判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

  意見還規定了司法人員職責和許可權、加強法官的履職保障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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